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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保障社区社会组织合法权益,规范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统筹城乡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区社会组织,是指以乡镇或社区(村)辖区为活动范围,不以营利为目的,开展公益服务性、文体娱乐性和参与社区协同管理等活动,不具备登记条件,具有社会团体或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组织。第三条 社区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反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变更、注销工作;社区(村)委会是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主管单位,负责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日常管理和备案的指导、服务工作; 民政局负责县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第五条 在本县范围内,对社区社会组织进行备案,在实施备案管理时,适用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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