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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与部门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协调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案件移送,构建乡镇(街道)与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提高部门之间的协同办案能力,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执法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根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乡镇(街道)与市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行政案件移送,同样适用于乡镇(街道)之间、市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行政案件移送。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府各部门,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并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第四条各乡镇(街道)、各部门结合本部门(单位)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赋权清单、执法事项清单,理清本单位职权,已纳入乡镇(街道)行使的职权事项,行政执法权力移交部门不再行使。第五条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乡镇(街道)相关执法工作的支持与监督,乡镇(街道)要加强与政府各部门配合,依法履行好赋权清单、执法事项清单范围内执法事项职责。第六条乡镇(街道)和政府各部门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和其他适当方式实现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以下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应纳入共享范围:(一)涉及划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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