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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处置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对依法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处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以下简称“没收建筑物”),是指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没收的当事人在违法使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第四条 没收建筑物的移交、处置,应当遵循房地一体化、有效利用和属地管理的处置原则。第五条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没收建筑物的没收、移交工作。没收建筑物所在地的镇(街道)负责接收没收建筑物,并组织开展对没收建筑物的处置工作。第六条 没收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履行完毕后,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没收建筑物移交建筑物所在地镇(街道)。第七条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移交没收建筑物时,应当填写非法财物移交书,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复议、诉讼的相关材料一并移交)、没收非法财物清单。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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