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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及犬类狂犬病免疫管理办法养犬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不断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的养犬行为及有关部门单位对养犬经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军用、警用、搜救用、科研用等特殊犬只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政府监管、基层组织参与、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和禁限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建立由公安、农牧、城市管理、卫生、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机制,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公安机关是城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养犬登记和违章养犬的处理等工作。农牧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对犬类狂犬病疫情进行监测,负责犬类的检疫、免疫,依法监督犬只诊疗经营活动,组织对疫犬、犬尸及疫点的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捕捉无主流浪犬,以及对占用人行道、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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