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长春建筑学院章程序 言长春建筑学院始建于 2000 年 6 月,其前身为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建筑装饰学院。2004 年 1 月, 被教育部确认为实施普通高等本科教育的独立学院。2011 年 4 月,经教育部批准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本科层次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并更名为长春建筑学院。学校现设有建筑与规划学院、土木工程学院、交通学院、公共艺术学院、管理学院、电气信息学院、城建学院、文化创意产业学院、基础教学部 9 个教学单位, 35 个本科专业。学校经历初始创业阶段,规范整治阶段,跨越发展阶段,形成清晰的办学思路,取得明显办学成果,建校十三年完成了从二级学院到独立学院,再到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大学
2、的进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规范学校管理,实行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和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2 -第二条 学校名称:长春建筑学院(英文名称 Changchun Architecture & Civil Engineering College)第三条 学校地址: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幸福村。第四条 学校性质: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第五条 学校举办者:吉林省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第
3、六条 学校审批机关为国家教育部,登记机关为吉林省民政厅。学校接受吉林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七条 学校属于社会公益事业非盈利性教育机构,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办学积累所形成的资产及受赠的财产为学校所有。第八条 办学理念:以人为本、突出特色、从严培育、质量立校。第九条 办学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基础知识扎实,实践能力、适应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创业意识、社会责任感,面向基层的高级技术应用型人才。第十条 办学形式、层次:学校以实施全日制普通
4、本科教育为主,学制为四年。第十一条 办学规模:根据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对人才的需求,以及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原则,全日制在校生规模- 3 -控制在 12000 人左右。第十二条 服务面向:服务吉林、面向全国,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建设小康社会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提供高水平的人才和智力支持。第二章 学科门类第十三条 学科门类:以土建类专业、艺术类专业为主,依托行业优势,形成工学、管理学、文学、法学、农学、艺术学各学科协调发展、互相支撑的格局。第十四条 学科专业设置、调整的原则和程序。学科专业设置、调整的原则:依据国家对人才培养规格要求的原则;适应市场对人才需求的原则;学
5、校办学条件允许的原则。学科专业设置、调整的程序:分院调研论证提出申请报告;学校教务处对其办学条件进行条件初审;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估复审;校长办公会议进行确认终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第三章 管理体制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第十六条 学校董事会是学校最高的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由- 4 -举办者代表、校领导代表、党委书记及教职工代表等 5 人组成,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应当具有 5 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验。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十七条 董事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董事会董事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董事会非经法定事由不得解除其职务。第十八条 董
6、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理。董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请假但须书面表达其意愿。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审定、修改学校章程;(二)聘任或解聘校长;根据校长提名聘任或解聘校级其他领导;- 5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审批年度工作计划;(四)审定学校
7、的预算、决算,筹措办学经费;(五)审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专业设置;(六)决定学校职工编制方案及工资标准;(七)决定学校的分离、合并、变更及终止;(八)审议校长提出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 校长人选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选配政治责任心强,具有 10 年以上高校管理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 70岁的教育专家担任。校长报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任命,任期4 年,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根据需要设副校长、校长助理等。副校长、校长助理由校长提名,董事会任命。第二十一条 校长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全面管理学校各项工作并负责主持校务会议。校长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学校发展规
8、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四)拟定内部机构和编制方案。聘任和解聘学校各级工作人员,实施奖惩;(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和处分;(六)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财产,- 6 -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七)开展国际合作办学与学术交流活动;(八)行使学校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二条 校长主持行政办公会议,议事程序如下:(一)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由校长办公室收集汇总,报校长确定;(二)除临时召开的会议以外,每次校长办公会的议题及相关材料,应于会前一至两天内交校长办公室送呈与会校领导预阅,以便作
9、好议事准备;(三)校长办公会定期召开,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召开;(四)校长办公会参加成员为全体校领导、校长助理、校办主任,必要时可通知议题涉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五)校长办公会参加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在可能的情况下事先对议题留下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如下:(一)由提出议题的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必要时,列席会议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作适当补充,与会成员就此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二)主持人征求与会成员意见后,归纳议事结论,作出决定或决议;- 7 -(三)办公会议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服从、执行集体决定;(四)对有较大分歧的重要议题
10、可暂不作结论,但一般应提出明确的再议准备等要求。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依法实施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学校的各项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院长(主任)负责本院(系)教学、行政等工作。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一)学术委员会产生办法:1.学校成立学术委员筹备小组,筛选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2.各分院、单位对符合条件的人选,征求本部门、单位意见、酝酿提名。符合条件人员也可自我推荐;3.召开全校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教职工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民主选举产生正式委员;4.被选
11、举人按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候选人时,将票数相等的重新投票选举,得票多者当选。(二)学术委员会职能:- 8 -1.审议学科、专业设置;2.审议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3.评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成果;4.研究其他有关学术事项。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一)学位评定委员会由 1719 人组成,设主席 1 人,副主席 2 人,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成员,从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研究人员中遴选,由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报吉林省教育厅批准。(二)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12、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各分委员会负责,具体申报组织工作由教务处及各分院负责。(三)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有:工学、管理学、农学、文学、法学、艺术学。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置以下机构: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统战部) 、纪检监察部、学生工作部(处) 、团委、工会(妇代会) 、校长办公室、人事师资处、外事办公室、教务处、财务处、科研处、资产处、招生办公室、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现代教育技术网络中心、图书馆、保卫处、后勤- 9 -处。 第四章 党、团、工会、学生组织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党组织负责人经上级党组织考核同意后,由选举产生,并报上
13、级党组织批准。建立学校党委与董事会的协商沟通机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二)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规范管理;(三)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四)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五)领导学校思想整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1
14、0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第三十条 学校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以学生为中心,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知识水平。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二条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教职工代表由其所在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既要体现代表面的合理性,又要体现学校以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 60%以上,高级职称代表应占教师代表半数以上。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 4 年,可连选连任。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在教职工代表的选举中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教职工代表应具备履行代表职责的素质和能力。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审议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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