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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建筑工程学院章程.doc

1、长春建筑学院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规范学院管理,实行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院、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和促进学院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院名称:长春建筑学院第三条 学院地址: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幸福村。第四条 学院性质: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第五条 学院举办者:吉林省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第六条 学院接受吉林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七条 学院属于社会公益事业非盈利性教育机构,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

2、成部分。办学积累所形成的资产及受赠的财产为学院所有。第八条 办学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基础知识扎实,实践能力、适应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创业意识、社会责任感,面向基层的高级技术应用型人才。第九条 办学形式、层次:学院以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学制为四年。第十条 办学规模:根据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对人才的需求,以及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原则,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控制在 12000 人左右,其中本科生规模在 10000 人左右。第十一条 服务面向:

3、服务吉林、面向全国,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建设小康社会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提供高水平的人才和智力支持。第二章 学科门类第十二条 学科门类:以土建类专业、艺术类专业为主,依托行业优势,形成工学、管理学、文学、法学、农学各学科协调发展、互相支撑的格局。第三章 管理体制第十三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第十四条 学院董事会是学院最高的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代表、院领导代表及教职工代表等 5 人组成,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应当具有 5 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验。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十五条 董事长是学院法定代表人。董事会董事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

4、任期届满前,董事会非经法定事由不得解除其职务。第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理。董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请假但须书面表达其意愿。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学院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七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审定、修改学院章程;(二)聘任或解聘院长;根据院长提名聘任或解聘院级其他领导;(三)制

5、定学院发展规划,审批年度工作计划;(四)审定学院的预算、决算,筹措办学经费;(五)审定学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专业设置;(六)决定学院职工编制方案及工资标准;(七)决定学院的分离、合并、变更及终止;(八)审议院长提出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 院长人选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选配政治责任心强,具有十年以上高校管理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 70 岁的教育专家担任。院长报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任命,任期四年,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根据需要设副院长、院长助理等。副院长、院长助理由院长提名,董事会任命。第十九条 院长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全面管理学院各项工作并负责主持院务会议。院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6、)执行董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四)拟定内部机构和编制方案。聘任和解聘学院各级工作人员,实施奖惩;(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和处分;(六)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财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七)开展国际合作办学与学术交流活动;(八)行使学院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设置,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置以下机构:党委办公室:负责学院党务综合管理工作;组织部:负责

7、学院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管理、发展,党费收缴及管理等工作;宣传统战部:负责学院的宣传、思想教育等工作;纪检监察部:负责协助学院党委和行政领导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教育,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学院学生的教育和综合管理等工作;团委:负责学院共青团的工作;工会: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其合法权益,负责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管理工作和为教职工服务,全面履行“ 维护、建 设、参与、教育” 四项职 能;院长办公室:是学院行政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全院性行政事务的综合管理工作;人事师资处:负责学院机构设置、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津贴分配、职工福利、社会保险等方

8、面的工作;外事办公室:负责学院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教务处:负责学院教学和教务管理工作,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教学质量监督保障处:负责学院的教学监督、教学质量监控等工作;财务处:负责学院资金的统一管理与统筹安排。负责编制学院年度预决算计划和经费使用的审计、监督工作;科研处:负责学院的科学技术、社会科学、教育科学研究的组织、管理等工作;高等教育研究中心:负责学院高等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的组织、管理等工作;资产处:负责学院资产的管理、使用、调拨、统计、维修、报修等管理工作;招生办公室:负责学院招生计划制定、宣传、招生录取等工作;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学院学生就业指导与咨询及学生就业等工作;现代教育技术、

9、信息网络中心:负责学院校园网规划、设计,组织实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图书馆:负责学院图书资料、文献信息的采购、采集、流通、收藏、使用、管理等工作;保卫处:负责学院政治保卫和国家安全,校内安全防火、保卫、综合治理等工作;后勤处:负责学院后勤保障工作。第二十二条 学院实行院、分院(系)两级管理,分院(系)院长(主任)负责本分院(系)教学、行政等工作。第二十三条 学院实行依法治校,依法实施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学院的各项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第四章 党、团、工会组织第二十四条 学院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建立学院党委与董事会的协商沟

10、通机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二)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院决策机构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规范管理;(三)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院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四)全面加强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五)领导学院思想整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六)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

11、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第二十五条 学院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以学生为中心,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知识水平。第二十六条 学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七条 学院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院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每学年召开 12 次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责:审议学院重大政策和决定、学院章程、教职工聘任制和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和奖惩办法等重要规

12、章制度。学院在制定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和做出决议时,应充分听取、采纳教职工的合法、合理性建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院工会代行其职责。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第二十八条 坚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二十九条 教育、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学院的各项工作均应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第三十条 学院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规定要求及学院学生的实际,慎重选用教材。第三十一条 学院积极鼓励和支持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注重强化实践教

13、学环节,努力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实践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第三十二条 学院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综合素质的提高。第三十三条 学院的招生、录取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招生简章和宣传材料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公布。第三十四条 学院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检查评估。第六章 教职员工第三十五条 学院实行全员聘任制。学院严格按照用人标准及规定程序聘用教师和职工,并与其签订聘用合同书。学院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工

14、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第三十六条 学院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学院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第三十七条 学院根据奖惩规定,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员工,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学院定期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学院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员工如对处分不服,可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15、。学院实施重大奖励和处分时应当听取学院工会的意见。第七章 学生第三十八条 学院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院录取或转入学院的学生,即取得学院的学籍。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第三十九条 学生享有法定的权利,履行法定的义务。学院对招收的学生,根据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学业证书,达到国家规定学位标准者,授予相应学位。第四十条 学院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学院依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学生依法享有申诉权。学院依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在对学生做出处理或

16、处分前,应当告知学生,学生有权申辩或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学院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第四十一条 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辅导员总体上按师生比不低于 1:200 的比例配备,每个班级配备一名班主任。第八章 财产与财务管理第四十二条 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第四十三条 学院现有资产总额为 74511 万元。第四十四条 学院经费及数额来源:(一)举办者出资;(二)依法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三)融资;(四)政府资助;(五)其他收入。第四十五条 学院为事业法人,承担有限责任。学院以其全部资产额为限,对学院的债务承担责任;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学院承担责任。第四十六条 学院对出资人投入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第四十七条 学院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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