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长江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术管理,发扬学术民主,促进我校学术发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和教育部有关规章,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长江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 )是在校长领导下的学校最高学术审议、评审和评定、监督机构。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倡导“教授治学,学术自由”的精神,鼓励学术创新,维护长江大学的学术声誉和相应的学术规范,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第二章 职责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审议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审议学校科技发展战略
2、、规划及科技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审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审议学校科研平台建设规划。(二)审议学校各类专业技术岗位的学术条件;评审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三)审议高层次学术人才引进工作;对学校聘请的名誉教授、名誉博士进行最终评定。(四)对学校申报的重大个人学术荣誉(院士候选人、学术奖励、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人才计划人选等)进行评审推荐。(五)评定校内科学研究成果奖;评定学校各类科研基金支持的项目;评审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 六 ) 监督学校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受有关部门委托,调查和审议学术纠纷、学术失范行为,提出处理建议,调查结果交由学校有关
3、部门处理。(七)受校长委托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它重要事项进行审议。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各学科组负责审议各学科组范围内的或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重大学术事宜。第三章 组 织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学风务实、为人正派、办事公道的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4 人,秘书长 1 人。第七条 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其他委员由各院(系、部)及相关职能部门(教务处、科学技术处、研究生院、人事处、国际交流合作处)推荐,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后,由校长聘任。校学术委员会的构成应突出委员的代表性(年龄、学科、专业等方面)。第八条 为了便于开展工作,校学术委员会下设 4
4、个学科组,分别为:地球与石油科学学科组、农业与生命科学学科组、理学与工程科学学科组、人文与社会科学学科组。各学科组设正、副组长各一人,各学科组组长由委员会副主任兼任,副组长由各学部选举产生。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续聘连任,但原则上不能超过三届。每届委员更换人数不超过二分之一,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因退休、调离学校、或因出国等原因离开学校岗位 1 年以上导致无法正常履行委员责任的,或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或连续 3 次非正当理由缺席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的,或不再适宜担任委员职务的,可以由委员会以全体会议讨论投票或通讯投票的方式,免除其委员职务,
5、其空缺按第七条的产生办法补聘。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秘书处设在科学技术处,秘书长由科学技术处处长兼任。另设秘书 2 名,负责日常事务工作。校 学 术 委 员 会 可 根 据 需 要 成 立 若 干 临 时 性 的 审 议 组 、评 审 组 和 专 题 组 。第四章 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其职责,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也可根据校长要求或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的提议而临时召开全体会议。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向秘书处请假,且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参加或投票。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及其学科组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举行;需要表决
6、的事项,必须由出席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或者同意方为有效。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在做出重要决议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若会议讨论事项与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并且不参加投票表决。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须对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由于泄密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承担相关责任。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学术委员会的议事过程,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原则上不得否决校学术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按正常程序做出的评审和评定。第五章 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第十七条 各学院(系、部、中心、所)和附属医院等基层单位成立相应的学术委员会,并接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第十八
7、条 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一般由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5 11 人组成,设主任 1 人,秘书 1 人。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一般不兼任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主任,但可以担任学术委员。委员人选经基层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组成报送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第十九条 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的聘任、职责、议事规则参照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有关条款,由各单位自行制定。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日常办公经费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第二十一条 修改本章程须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修改方案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校领导审定后,方可发布。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