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国清洁空气法介绍环生学院 辛文力(第二组)美国清洁空气法一 . 背景资料二 . 内容介绍三 . 后续影响四 . 我们的启示第二部分 内容介绍v1.简介v2.基本原则v3.主要项目v4.保障措施1.简介美国的清洁空气法是经过一个世纪的反复加工修改而形成的一个法律部门。仅就联邦层次的立法而言 ,它是从 1955年的 空气污染控制法 到 1963年的 清洁空气法 、 1967年的 空气质量控制法 ,再到 1970年的 清洁空气法 以及后来的1977年修正案、 1990年修正案等多次修正而逐步完善起来的一个法律规范体系。2.基本原则l 1)、国家空气质量标准原则。国家空气质量标准原则是美国清洁空气法
2、贯穿始终的最为重要的原则。l 2)、州政府独立实施原则。州政府独立实施原则是指各州政府根据国家空气质量标准 ,在其辖区内独立行使空气质量监管职责。l 3)、新源控制原则。新源控制原则是指在新建一项固定排放源企业或者对某项原有的固定排放源企业进行实质性的 “ 改建 ” 时 ,必须首先进行 “ 新源排放分析 ” ,并报环境监管机构备案 ,获取 “ 预防重大危害 ” 行政许可之后方可施工。 2.基本原则l4)、视觉可视性原则。视觉可视性原则是指在国家所规定的一级保护地区 ,以保护自然环境可视性为目的采取严格的控制标准和措施 ,防止和减轻可视性的损害。 3.主要项目 1).对移动空气污染物质排放源的管
3、理是美国清洁空气法规定的处于首位的管理项目。 2).美国清洁空气法有专门针对酸雨的管理项目。 3). 在针对同温臭氧层的管理项目中 ,美国清洁生产法采用了强制标示制度。 4.保障措施1)行政保障措施:有以下特点 : 行政实施保障措施的适用主体是国家 行政主管机构 ,包括联邦环境保护总署和州政府。 行政实施保障措施的性质是行政管理行为。 行政实施保障措施的适用是主动性的。因为行政实施保障措施是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责所在 ,主动执法是积极履责 ,反之则应因不作为而受到责任追究。 具体行政措施的适用要受到司法审查。4.保障措施l 2),刑事实施保障措施(指对严重污染环境触犯刑法的行为 ,联邦环境保护总署
4、和司法部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请求追究违法的企业和实体刑事责任的措施) 其特点是 : 追究的对象是造成严重空气污染的企业和实体及其负责人 : 只能对法律明文规定的违法行为采取刑事执行措施 ; 是 清洁空气法 最为严厉的执行措施 ; 对 清洁空气法 所要求的各项报告、文件、证明作虚假陈述 ,也构成犯罪。4.保障措施l3),诉讼保障措施: 联邦环境保护总署可以向污染排放源的经营者和拥有者提起民事诉讼 ,请求法院对其违规行为进行民事制裁或者实施永久禁令。 公民诉讼的原告可以是公民、地方政府或非政府组织。也就是说 ,任何人均可对违反环保法律的行为提起诉讼 ,而不要求与诉讼标的有直接利害关系。公民诉讼的被告有两类 :第一 ,任何人。包括私人的和官方的主体 ;第二 ,享有管理权而不作为的执法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