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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的初步解析.doc

1、1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的初步解析一、强条部分本规范共有 24 条强制性条文,分布于 3、4、6、10、11、12 章中,具体为 3.1.6 条、3.1.7条、3.4.1 条、3.4.4 条、3.4.6 条、4.1.1 条、4.1.3 条、4.1.4 条、4.1.6 条、4.8.1 条、4.8.4 条、4.8.5 条、4.8.7 条、4.8.12 条、6.5.2 条、6.7.1 条、6.7.5 条、6.8.2 条、6.8.3条、10.1.1 条、11.2.2 条、11.2.5 条、12.1.11 条及 12.2.3 条。1)、3.1.6 条 本条规定系统总线上

2、及总线穿越防火分区处必须设短路隔离器,并规定每一隔离器所带消防设备总数不得超过 32 点。对于该条的执行,由于整本规范并没有对短路隔离器的安装作出明确规定,故短路隔离器可就地设置;对标准层,一般点数不会超过 100 点,4 路即可,则可注明短路隔离器设于楼层接线箱内。这样,对设计影响不太大;若在地下车库等场所采用集中设置,则将分十余路配出,可能图面表达较困难。另外,对于总线穿越防火分区处应设短路隔离器,应理解为该总线在两防火分区都连接设备时,若总线只是路过,则可以不设。D 在宣贯中也是这么讲的。2)、3.1.7 条 本条规定在超高层建筑中,除设在消控室的外,各控制器直接连接的探测器、手报、模块

3、等不应跨越避难层。本条的疑问是,何为“直接”?有“间接”吗?“间接”为何可以不受限?当然,本条的执行并不困难,把控制器都设于消控室就可以了。而且现在都是这么做的。根据 D 在宣贯中称,即便都设在消控室内,也宜按此条设控制器。如一建筑共设3 个避难层,则应至少设 4 个控制器,#1 控制器带第一避难层及以下;#2 控制器带第一避难层(不含该层)至第二避难层(含该层);#3 控制器带第二避难层(不含该层)至第三避难层(含该层);#4 控制器带第三避难层(不含该层)以上。3)、3.4.1 条 本条规定具有联动功能的系统应设消防控制室。没有问题,照做就是。4)、3.4.4 条 本条规定与具体的设计工作

4、无多大关系,但作为强条设计文件必须有所反应,建议写入总说明中。5)、3.4.6 条 本条规定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道严禁穿过消控室。其中“管道”指的是什么?是涵盖所有管道吗?如果是,则现在采用较多的“消保中心”就只能拆成“消控室”和“安保中心”了。具体执行没有太大问题。根据 D 在宣贯中称,根据 4.10.2 条,本条与 3.4.8 条 5 款不矛盾,可以设“安保中心”。但为审图方便,至少要有明显间隔。另外,D称,安保电源不属于消防电源。为此,即便设“消保中心”,该中心也应设 2 个配电箱。6)、4.1.1 条 本条规定了联动要求,但写的太笼统,尤其是反馈信号的要求,如广播、声光报警器也

5、要反馈到消控室吗?如果是,反馈信号取自何处?什么样的信号可作为反馈信号?建议具体的图中不表示(也表示不清),仅在总说明中表达。根据 D 在宣贯中称,只要没有具体条文之明确的反馈具体要求就可以不反馈,称对广播的监听、录音等只是工作状态,不属于反馈要求。7)、4.1.3 条 本条规定联动信号与受控设备的参数必须匹配。从目前看,消控系统的联动均为开关型,除了受控设备的动作电压外,并无其他需要匹配的参数。但作为强条设计文件必须有所反映,建议写入总说明中。根据 D 在宣贯中称,本条主要针对产品升级后可能出现的不兼容,国内产品出现过。8)、4.1.4 条 本条规定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不仅需系统联动,还需在

6、消控室手动直接控制(手控盘)。本条并无特殊,一直是这么做的,照做就是。9)、4.1.6 条 本条规定需系统联动的消防设备,其联动触发信号应采用两个独立的报警2信号的“与”逻辑组合。从条文解释来看,是针对气体、泡沫等灭火设备的,但问题是本条正文中对“消防设备”并无限定词,可以解释为所有“消防设备”都要执行本条,而实际又不可能,审图时可能会遇到麻烦。执行上,对有具体要求的(如气体、泡沫、防排烟风机及通道上的防火卷帘等)应按本条做,并在总说明中写入本条文。另外,根据本规范的其他条文,如第4.2.1 条,其规定喷淋泵仅需压力开关一个触发信号即可启动。以此可以说明并非所有消防设备都要两个独立的报警信号来

7、启动。因此,为设计说明不出现自相矛盾,建议凡强条都要列入设计说明,而非强条的(如喷淋泵、消火栓泵联动等)仅笼统表示为“应严格按有关规范设置对各设备的消防联动控制”。10)、4.8.1 条 本条规定系统应设置声光警报器,并应在确认火灾后启动建筑内的所有声光警报器。这里强调的是“确认火灾”及“所有声光警报器”,但并未给出“确认火灾”的条件,根据第 4.1.6 条的要求及第 4.24.6 节的表述方式来讲,没有给出具体的触发条件。故具体设计应在相关图中画出声光警报器,并在总说明中写入本条文。11)、4.8.4 条 本条规定带语音提示功能的声警报器应同时设置语音同步器。本规范有关警报器出现了多个新名词

8、“声警报器”及“光警报器”,用意不清,也没有规定什么场所应用或不应用哪一类警报器,而带语音提示功能的声警报器更是奇特。经多方了解,暂无此类产品。只能在总说明中写入本条文。根据 D 在宣贯中称,警报器是统称,包括声光、光、声警报器等,可以均采用声光警报器。12)、4.8.5 条 本条规定一建筑内的声警报器应由系统同时启停。这也只能在总说明中体现。本条也说明声光警报器与声警报器不是一回事,不清楚的是,声光警报器也有声,但4.8.1 条仅要求同时启动,却未对停作出要求。根据 D 在宣贯中称,对声警报器的要求,声光警报器也要遵守;同样,对光警报器的要求,声光警报器也要遵守。13)、4.8.7 条 本条

9、规定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根据条文解释,主要针对高层建筑及大型公建。一直是这么做的,照做就是。14)、4.8.12 条 本条规定合用广播应具有强切为消防广播的功能。一直是这么做的,照做就是。15)、6.5.2 条 本条规定每个报警区域应均匀设置火灾警报器,其声压级不应小于60dB;在环境噪声大于 60dB 的场所,其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 15dB。问题是,a.均匀到什么程度,即多大的范围内设一个,或间距是多少?b.如何确定某一场所的环境噪声是否大于60dB。条文解释中也没有相关内容。故本条的执行较为困难。根据 D 在宣贯中称,所谓均匀与广播类似,即任一点都要达到 6

10、0db,要根据不同的产品来确定安装间距(如某一产品为100db,距其 15m 处降至 60db,则任一点至最近的警报器不大于 15m)。为此,宜参照第 6.5.1条所指的位置并根据所选产品,在其他部位适当设置若干。由于最终安装的产品参数并不一定与设计参考的相同,为准确表达本条,总说明中还是要完整列入。16)、6.7.1 条 本条规定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条文解释中说明,独立的意思是不能使用其他(如一般电话、PDS)线路组成消防电话网。一直是这么做的,照做就是,且消控室应设消防电话总机(3.4.2 条)。17)、6.7.5 条 本条规定消控室等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而 3

11、.4.3 条为“消防控制室应设有用于火灾报警的外线电话”。以上两条指的是同一回事吗?如果是,又何必要用两条?而且 3.4.3 条还是非强制性条文;如果不是,就要设两个报警用的外线电话,那也可用一条来规定,何须两条?另外,“可直接报警”是什么意思(3.4.3 条没有“可直接”)?是可直接拨市话?既然是外线电话,当然可直接拨市话,无需再加“可直接”。难道是指无需拨号,拎起即通消防部门的热线电话?如果是,则应明确说明(原规范之 5.6.4 条的条文说明中3明确为“119”专线电话)。根据 D 在宣贯中称,所谓“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就是无需拨“0”或“9”的,即可以直接拨市话号(如“119”)的电话

12、。由此,本条与 3.4.3 条可理解为指的是同一回事,且只需设一门外线电话。当然,本条的执行并不困难,只要写入总说明并明确具体由弱电设计负责,因为外线电话当然是市话,市话当然由弱电设计负责。18)、6.8.2 条 本条规定模块严禁设置在配电(控制)柜(箱)内。没有太大问题,照做就是。19)、6.8.3 条 本条规定本报警区域内的模块不应控制其他报警区域的设备。没有问题,照做就是。20)、10.1.1 条 本条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交流电源和蓄电池备用电源。一般报警主机都带蓄电池的,没有问题,照做就是。当然,总说明中还是要体现。21)、11.2.2 条 本条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所用导线的要求

13、。没有问题,照做就是。另外,由于现在大部分的产品都是报警和联动合一的总线,故建议均至少采用阻燃耐火导线。根据 D 在宣贯中称,消防部门所称的“耐火”即为“阻燃耐火”。22)、11.2.5 条 本条规定不同电压等级的导线的敷设要求。没有问题,照做就是。关于采用线槽敷线,本条比原先的规范更明确。23)、12.1.11 条 本条规定“隧道内设置的消防设备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65”。文字表达。24)、12.2.3 条 本条规定采用光栅光纤感温探测器保护外浮顶油罐时,两个相邻光栅间距不应大于 3 米。按规范执行并写入总说明中。二、住宅部分该部分是新增的内容,无论是系统构成还是产品都较陌生,一些产品(

14、如家用火灾探测器、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等)的资料也较少,所以要尽快收集资料。根据 D 在宣贯中称,本规范仅规定要“怎么做”,不涉及“要不要做”,“要不要做”应遵守其他相关规范。1)、第 7.1 节 本节规定系统类型及各类型的适用场所。从条文中看,高层住宅均需采用 A 类系统;即便是多层住宅,只要有地下车库就会有联动,还是需采用 A 类系统。所谓家用型探测器,根据 D 的解释就是常规探测器+警报器。没有问题,照做就是。2)、第 7.2 节 本节规定各类系统的设计要求。要注意的是,采用无线探测器就不能用D 型系统。没有问题,照做就是。3)、7.3.1 条 本条规定每间卧室、起居室内应至少设一只感烟火

15、灾探测器。没有问题,照做就是。4)、7.3.2 条 本条规定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设置要求,其中对一氧化碳探测器要求设于厨房下部,也可设于其他部位。但什么是“下部”?离地面多少为下部?“其他部位”又是那些?如果什么地方都行,那还要这一条文何用?条文解释也没有任何说明。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 10.8.2 条,安装高度应距地 0.3 米以内。另外,本条还规定需设电动阀,但这并非本专业独自可以决定的。建议在图中标明该阀由相关专业定(位置与相关专业协商定),并将此要求写入总说明。5)、第 7.4 节 本节规定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设置要求。没有问题,照做就是。6)、7.5.1

16、条 本条规定公共部位的声警报器应具有语音功能,且应能接受联动或手报的控制并发出警报。A 类系统没问题,B、C 类系统根据 7.2.2 条,由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但对 B 类系统来讲,如果这算是联动(本条文用了“联动”一词)的话,按 7.1.2 条就要用4A 类系统了。所以,按 B 类设计的系统在文字表述上要回避“联动”一词。另外,根据 D 在宣贯中称,明确只要无联动模块就不算有联动,理由是,一般报警控制器都带有 5 个联动口,可以用于启动警报器,不算联动。7)、7.5.2 条 本条规定每台警报器的服务范围。建议每单元隔层设置,这样正好与广播配合(根据 7.6.2 条,广播也可隔层设置)

17、,画图也较方便。另外,本条还规定首层应设手报并启动警报器,故 A、B、C 类系统均需在底层设手报。8)、7.6.1 条、7.6.2 条 本两条规定与 7.5.1 条、7.5.2 条相当,只是把对象改为应急广播。注意,要说明广播与警报器均为隔层设置,且要错层设。9)、7.6.3 条 本条规定广播功放应设消防电话插孔且消防电话插入后能直接讲话。根据该条的条文说明,其目的是能进行消防广播,即该插孔及电话是起拾音作用,而非通话作用。问题是,根据第 7.1 节,仅 A 类系统需设消防广播,且 A 类系统是有物业集中监控管理的,为何还要用电话插孔及电话机作为拾音器呢?其次,根据 7.6.1 条,消防广播应

18、受控于联动和手报,此时该电话插孔的拾音功能又如何起作用?再根据 7.6.5 条,该功放仅供专业人员使用,则消防广播的及时性又如何保证?对于本条的执行,建议在首层平面图中画出消防广播功放箱(7.6.5 条的要求),并文字注明“带消防电话插孔及消防电话插入后能直接讲话”。根据 D在宣贯中称,本条为领导要求的。10)、7.6.4 条 本条规定广播功率放大器应配有备用电池,电池持续工作不能达到 1h 时,应能向消防控制室或物业值班室发送报警信号。问题是,“不能达到 1h 时”是何意思?是指电池总量应满足持续工作 1h 以上,还是指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所剩容量“不能达到 1h”?如果是前者,直接规定“备

19、用电池应能在满负荷下持续工作 1h 以上”,岂不更准确明了?如果是后者,电池容量是无法在线准确测量的,则报警信号又从何而来?看来也只能是在首层平面图中的消防广播功放箱上文字注明该要求,并将本条文写入总说明。三、其他部分1)、3 基本规定 本章与原规范(GB50116-98)的相关内容有以下几点差别:A取消了保护对象分级,系统形式的选择依据改为有无联动、报警控制器台数及消控室的个数等;探测器设置数量之计算公式(6.2.2)中的修正系数 K 的选取以人数为依据。具体条文详见 3.2 节及 6.2 节。没有问题,照做就是。B规定了每一台报警控制器、联动控制器、每一报警总线回路及联动总线回路所带设备及

20、地址的上限,并应留有不少于 10%的余量。具体条文为 3.1.5 条。要注意的是,3.1.5 条对报警和联动是分别规定的,对报警和联动合一的情况,规范未予明确。而现在大部分的产品,报警和联动,无论是控制器还是总线,都是合一的。根据 D 在宣贯中称,报警、联动合一时,控制总点数,对控制器不超过 3200(而不是 3200+1600),其中联动点不超过 1600 点;对总线不超过 200(而不是 200+100),其中联动点不超过 100 点。这里,点数既针对设备,也针对地址,每一个系统元件必须有独立的地址。另外,D 主张采用报警与联动分开的产品。建议对报警与联动合一的产品,系统总数按 3200

21、点(其中联动不大于 1600 点)计;回路所接点数按 200 点(其中联动不大于 100 点)计;且均应留有不少于 10%的余量。其余按规范执行。C水泵、风机等消防电控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3.1.8 条)。根据 D 在宣贯中称,软启动也不行,最好直接启动。根据有关规范、设计手册及实际情况(变压器容量一般均在1000kVA 及以上),建议电机功率45kW 的采用直启;45kW 的采用 Y- 启动。D消控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这是新玩意,具体不明。根据本规范之5实施指南(建筑电气2014.1-增刊),建议绘制消控室布置图,图中宜设若干图形显示柜。另外,应文字说明,“图形显示装置应具

22、有传输本规范附录 A、B 所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根据 D 在宣贯中称,设有图形显示装置的,无需再设火灾报警传输设备及用户信息传输装置。E规定在多消控室时,应明确其中之一为主消控室,并明确规定了各消控室之间的关联(3.2.4 条),但并没有明确单一消控室内的多个控制器之间的关联要求。所以应尽量不设多个消控室,而是采用一个消控室中设几个控制器的形式。根据 D 在宣贯中称,3.2.4 条中“重要的消防设备”指共用的消防水泵、风机等。F新增隧道、液体储罐区、列车等场所的规定。没有问题,照做就是。G对消控室的规定,增加了风管在其穿墙处应设防火阀的内容,但这不是本专业可以做到的,只能用文字说明。去掉了

23、消控室门的开启方向等要求,不知何意,建议还是按原要求设计。2)、4 消防联动控制设计 本章与原规范(GB50116-98)的相关内容有以下几点差别:A非常详细,将需联动的设备分节、分条文规定;且明确规定了各种需联动设备的触发要求。除有明确条文规定外,其余均由联动控制器启动。B根据 4.2.1 条,“应由湿式报警阀压力开关的动作信号作为触发信号,直接控制启动喷淋消防泵,”。注意,是“直接”,而不是 “通过联动控制器”。本条规定的启泵方式只有两种,即联动由压力开关直接启泵;手动由消控室的手控盘启泵。而实施指南(建筑电气2014.1-增刊)还要求再增加“压力开关的动作信号应同时传至消防联动控制器,作

24、为系统的联动触发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器通过总线模块冗余控制消防泵的启动”。建议在具体设计中,当回路及短路隔离器所带点数有较大余量(即无需增加回路或短路隔离器)时,可设置 3 种启泵方式:一为压力开关直接启泵,二为消控室的手控盘手动启泵,三为通过联动总线启泵(非规范要求,属于冗余);反之,则只设置规范要求的 2 种启泵方式:压力开关直接启泵及消控室的手控盘手动启泵。C根据 4.3.1 条,“应由消火栓系统出水干管上设置的低压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上设置的流量开关或报警压力开关等信号作为触发信号,直接控制启动消火栓泵,”。但给排水专业明确表示,现消火栓系统没有上述发出触发信号的三个设备,但据了解,

25、消火栓系统设计规范已出版,今年 10 月 1 日实施,其中就要求设置上述三个设备,届时问题就解决了。在 5 月 1 日10 月 1 日之间,建议系统留出接口并加文字说明;10 月 1 日之后按规范执行。根据 D 在宣贯中称,本规范不只是电气专业要遵守,其他相关专业也应遵守,故应要求给排水专业现在就是在上述三个设备。同样根据 4.3.1 条,“消火栓按钮的动作信号应作为报警信号及启动消火栓泵的联动触发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消火栓泵的启动”。这就明确了原先的消火栓按钮的强启线无需再设。好消息!在宣贯会上,D 十分强调消火栓按钮应通过联动控制器启动消火栓泵,而不应直接启泵。D气体、泡沫灭火系

26、统设置分为两种类型,一为其控制器直接连接探测器;另一为其控制器不直接连接探测器。对应的联动要求规定分别为 4.4.2 条与 4.4.3 条。二者的区别仅为,前者由其控制器发出联动控制信号,后者却是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余均相同。规范没有明确两种类型的选择,建议尽量前者,即采用气体、泡沫灭火系统控制器直接连接探测器型。一是系统必须设置自身的控制器且最终的联动控制信号还是由其发出(4.4.1条);二是规范要求的联动逻辑关系较复杂,步骤较多,采用前者可简化整改报警系统主机的6逻辑设置,降低主机的运算及输入输出控制的压力,减少联动控制信号的流通环节,提高系统效率及响应速度,清晰控制层级

27、。在宣贯会上,D 也推荐前者,并强调能独立的子系统尽量独立,今后要做到所有子系统均独立。E气体、泡沫灭火系统要求同时设置温感和烟感,且都要全覆盖(4.4.2 条 1 款);还要求设置两种声光警报器,一种是设在区域内,当第一个联动触发信号发生时启动,起疏散报警作用;另一种设于出入口外,在启动气体、泡沫灭火装置的同时(第二个联动触发信号发生时)启动,表明区域内正在喷洒灭火,以防误入。以上两种声光警报器的声信号应有明显区别(4.4.2 条 2、5 款)。没有问题,照做就是。F气体、泡沫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应设于防护区疏散出口门外及其控制器上(4.4.4 条)。这与其他联动设备不同,其他联动设备的手动控

28、制均设于消控室。反馈信号要求与其他相同,均需反馈至消控室的联动控制器上。没有问题,照做就是。G防排烟系统的联动触发信号均应由两个独立报警触发装置的报警信号之“与”逻辑组成。有问题的是 4.5.2 条 2 款,其规定“应由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的动作信号,作为排烟风机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然而,对一个排烟风机仅负责一个防火分区,且该防火分区内并无类似消控室这样穿越时需设防火阀的场所,则该系统除入口处常开的 280排烟防火阀外,并无其他需开启的阀门,这时排烟风机又如何启动?D 在宣贯最后的答疑中说,此时只能用联动触发信号通过控制器直接启动,但并未给出此时如何满足 4.5.2 条 2 款的问题

29、。故建议在说明中只笼统写“防排烟系统的联动触发信号均应由两个独立报警触发装置的报警信号之“与”逻辑组成”,而回避 4.5.2 条 2 款。或者更笼统表示为“应严格按有关规范设置对各设备的消防联动控制”。H明确“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总管上设置的 280排烟防火阀在关闭后应直接联动控制风机停止,”(4.5.5 条)。一直是这么做的,但原规范并无明确条文。注意,是“直接联动控制风机停止”,而不是通过联动控制器。故对大容量的风机,应复核防火阀辅助触点是否能直接控制该风机的主接触器。I明确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两侧 0.55m 内应设置不少于 2 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温探测器(4.6.3 条 1 款)。

30、根据条文解释,“地下车库车辆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也应按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的设置要求设置”。明确手动控制方式为卷帘两侧设按钮,故所有防火卷帘都要设按钮(4.6.4 条 2 款)。明确反馈信号至消控室的联动控制器,且降至距地 1.8m处也要有反馈信号(4.6.5 条)。建议卷帘位置采用其位置开关辅助接点作为反馈信号并设置对应的模块。其余无问题,照做就是。J电梯迫降由全部停于首层改为停于首层或转换层;仅要求联动控制器具有发出信号使所有电梯迫降的功能,却并未明确何时发出,即未明确该联动控制的触发条件。条文说明表示,“并不是一发生火灾就使所有的电梯均回到首层或转换层,在没有危险部位的电梯,应先保持使用

31、”。那么,对各电梯何时,何情况下迫降呢?具体设计时,只能按原先的画图,再将4.7.1 条写入总说明。另外,所有电梯轿厢内应设能直接与消控室通话的专用电话(4.7.2 条)。又,条文说明还要求“为防止电梯供电电源被火烧断,电梯宜增加 EPS 备用电源”。无语当然,条文说明可以不执行。根据 D 在宣贯中称,一是电梯迫降功能必须有,但什么时候触发与本专业无关;二是电梯轿厢内的电话不是消防电话,是什么电话-你们自己去理解。建议轿厢内的电话采用消防电话。K所有报警系统均应设火灾声光报警器(原规范是无消防广播时才需设);在日常使用电铃的场所,不应使用警铃作为火灾声警报器;火灾声警报器与消防广播交替循环播放

32、;通过传声器进行应急广播时,应自动对广播内容录音。对以上内容,具体实施用文字表达。根据 D7在宣贯中称,原规范是错误的,火灾声光警报器是基本配置,必须设。L4.8.8 条规定,火灾确认后,应同时向全楼进行广播。条文说明称,是“为避免由于错时疏散而导致的在疏散通道和出入口处出现人员拥堵现象”-是常识错了?对于超高层等大型及特大型建筑,要多大的功放啊!实在是难以想象。不过,新规范没有了功放容量需同时播放总容量的 1.5 倍的要求。另外,4.8.10 条的“在消防控制室应能手动或按预设控制逻辑联动控制选择广播分区、启动或停止应急广播系统,”。该条文中的“选择广播分区”是什么意思?既然已要求“同时向全

33、楼进行广播”,又何来“选择广播分区”?如果“选择广播分区”,岂不是要因“错时”而“拥堵”了吗?同样,4.8.11 条的“消防控制室内应能显示消防应急广播的广播分区的工作状态”要求,也是难以理解。看来只能在说明中要求“即可选择,又必须全部”。根据 D 在宣贯中称,必须全楼同时广播,但未说明具体的触发条件。M4.9.2 条要求火灾确认后,由发生火灾的报警区域起,顺序启动全楼疏散通道的应急和疏散照明,且全部启动时间不应大于 5s。问题是,5s 内按顺序有何意义?当然,在设计中,也就是文字表达而已,并无困难。N4.10.1 条规定“当需要切断正常照明时,宜在自动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动作前切断”。但什么

34、是“当需要切断”?即没有给出具体的触发条件。其条文解释中列出了可立即切和不应立即切的非消防设备,但修订说明中明确“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本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当然,本规范也不见了原规范中的“确认火灾后,应能切断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之要求。另外,4.10.2 条及 4.10.3 条之规定的疑点在于所需联动的设备是否需动作电源,如是,则其电源是否算消防电源?建议在没有新的文件之前,设计时,应详细了解这些设备的具体参数,电源还按非消防的设置,但导线宜选阻燃耐火型,并将其计入火灾时需继续工作的用电容量。当然,无需动作电源就方便多了。根据 D 在宣贯中称,一是这些电源不算消防电源;二是普通照明不应立

35、即切除,因为其对疏散很有好处,三是应由触发水系统的信号同时触发普通照明的切除;四是应采用切除市电的方式启动应急照明,并称将要出台的规范明确当确认着火后,应急照明只能由蓄电池供电,目的是防止消防人员触电。3)、5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本章与原规范(GB50116-98)的相关内容有以下几点差别:A增加了增设一氧化碳探测器的内容(5.1.1 条 4 款),条文说明中也给出了具体的场所(无同等法律效力),但并无具体的设置规定(如保护面积、保护半径、安装部位等),可操作性极低,并为“增设”-表示不能单独设置,且规范用词为“宜”,故还是以文字说明并明确具体由专业深化单位负责为好。B温感由类别由 3 级(一

36、、二、三级)改为 8 类(A1、A2、B、C、D、E、F、G),但在适用性上还是分为 3 档,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C车库改烟感为温感(5.2.2 条 3 款)。这是本规范最大的变动。但这么大的变动条文说明却只字未提,真是难以理解。但具体设计却是方便了。D宜选择典型感温探测器的场所中增加了“需要联动熄灭安全出口标志灯的安全出口内侧”。这里的“需要联动熄灭安全出口标志灯”应理解为设有可变方向的智能疏散系统的场所,当一安全出口着火时,需改变疏散指示方向,而设置典型感温探测器是为了安全可靠地发出联动触发信号。因为只有烟感可能会误动作,这对疏散是及其不利的。D 也是这么说的,并认为,由于实际状况太多、太

37、复杂,无法设置切实的疏散预案,故可变方向的智能疏散系统适用场所极少,且主机至分控器(楼层控制器)是强电(220VAC),不安全,因此尽量不用。建议尽量不采用可变方向的智能疏散系统,若用则按规范执行。8E增加了图像、采样吸气式等探测器的适用/不适用场所的规定。没有问题,照做就是。4)、6 系统设备的设置 本章与原规范(GB50116-98)的相关内容有以下几点差别:A明确规定在满足条件时,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可设于无人值班的场所(6.1.4 条)。增加了具体设计的灵活性。B6.2.13 条规定“一氧化碳火灾探测器可设置在气体能够扩散到的任何部位”。其条文解释称,“一氧化碳密度与空气密度相当,在空气

38、中自由扩散,”,不知所云。同时对产品也不熟悉,具体操作以文字说明并明确具体由专业深化单位负责。C新增了图像、管路采样式等探测器的具体设置要求,其中“当采样管道布置形式为垂直采样时,每 2温差间隔或 3m 间隔(取最小值)应设置一个采样孔,(6.2.17 条 7 款)”中的 2温差对应的距离难以确定,条文说明也仅介绍了引起温差的原因是屋顶热屏障。根据暖通专业介绍,在有空调或通风的场所,垂直温度场为 0.5/m 左右,但实际情况会较复杂。具体操作用文字说明。其余的按规范执行。D新增了格珊吊顶场所烟感的设置要求(6.2.18 条),其中第 4 款较难把握,只能用文字说明(无奈)。根据 D 在宣贯中称

39、,应与有关专业及业主协商,尽量避免 6.2.18 条 3 款的情况,这样也就避免了 6.2.18 条 4 款的情况。D 也承认 6.2.18 条 4 款是难以实施的。E对手报的设置,本规范要求步行距离不应大于 30m,余同原规范,不过是多设几个,没有问题,照做就是。F明确了区域显示器、火灾警报器、模块、图形显示器等设备的设置要求。其中模块宜集中设置在金属箱中(6.8.1 条),分散设置的需有标识(6.8.4 条)。D 在宣贯中称,要有无法集中的充分理由才能分散设,否则必须集中设模块。然而,集中设模块画平面图实在困难,且管线又多又长,可能带来安全隐患,又规范也没有规定非要集中到一处或几处,故建议

40、视具体情况尽量相对集中(如水流指示器与监控阀,水泵房中的各压力开关等)设置,不必强求完全集中。5)、8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本章几乎为新增(原规范 GB50116-98 中仅一条,且仅规定了其适用场所)。具体如下:A规定本系统应独立组成,应包括气体报警控制器、气体探测器及火灾声光警报器,且气体探测器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8.1.1 条、8.1.2 条)。其条文说明指出,可燃气体报警并非火灾已发生。那么采样火灾声光警报器报警是否合适?该场所是否还要再设着火时动作的火灾声光警报器?如果不再设,真正着火时怎么办?毕竟该场所着火不都是可燃气体引起的。如果是合用一套火灾声光警报器,则又如何区分多种不

41、同的状况(本场所可燃气体浓度超标、本场所着火、其他场所着火等)?8.1.4 条明确规定,在消控室,可燃气体的信息与火灾报警信息应有明显区别,难道现场就不要区别吗?现场无区别更危险,因为极有可能引发不必要的恐慌。对需设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场所,仍应设置普通的火灾报警装置,因为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只能探测报警该场所是否气体超标,不能探测(更不能报警)是否着火,故可燃气体超标报警应单独设警报器,且应与火灾声光警报有明显区别。由于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具体设置位置、保护范围等都不明确,且设计时可能泄露的可燃气体成份也难明确,故建议该系统只用文字要求,并注明具体由专业单位负责深化设计。另外,可燃气体探测报警

42、系统的警报器不应采用火灾声光警报器(至少名称不能这么叫),否则根据 4.8.1 条(强条),不管气体是否泄漏,只要本建筑着火,建筑内的所有声光警报器都要启动,再根据 8.1.4 条,此时在消控室就会显示可燃气体报警,这将造成有关人员的误判。9B8.1.5 条规定“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发出报警信号时,应能启动保护区的火灾声光警报器”。其条文说明称是为了“警示相关人员进行必要处理”。问题是,仅凭火灾声光警报器的声音和闪光如何判断是着火还是泄漏?这也说明本系统应单独设警报器,且应与火灾声光警报器有明显区别。另外,本系统的警报器也可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启动(8.1.6 条),但未明确此时气体报警控制器是否还

43、要启动警报器?如果不要,则违反 8.1.5 条,或是把 8.1.5 条理解为“有功能,不一定要用”;如果要,则二控一如何实现?有无必要?是否会导致误动作?联动逻辑穿插又何论“独立”?对于警报,有 8.1.5 条足够了,8.1.6 条不应再涉及警报控制。建议文字表达。根据 D 在宣贯中称,必须设电控阀,否则无法联动切除气体泄漏。同时推荐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联动。C对 8.3.1 条,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按消防电源设计,文字说明:“某场所应按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具体由深化设计及实施单位负责”。6)、9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本章为新增(现设计是根据其他规范的相关内容)。具体如下:A明确电气火

44、灾监控系统属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子系统。B应设置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9.1.2 条 3 款)。增加大量的工作量,但只能照规范执行。C无消控室且探测器不超过 8 只,可采用独立式(9.1.3 条);非独立式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9.1.4 条),还是尽量组成子系统的概念(D 语);在消控室应显示该系统的各种信息并与其他信息有区别(9.1.5 条);本系统不应影响供电系统正常工作,不宜自动切断电源(9.1.6 条);当采用线形感温火灾探测器用于电气火灾监控时,可接入电气火灾监控器(9.1.7 条)。以上均按规范执行。D剩余电流式宜设于第一级配电柜(箱),当由于供电系统自身原因,整定值无法选

45、300500mA 时,宜在其下一级配电柜(箱)设置(9.2.1 条、9.2.3 条);剩余电流式不宜设于IT 系统(9.2.2 条)。以上均按规范执行。E9.3 节规定了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规定,但在本规范之实施指南(建筑电气2014.1-增刊)中指出,该类产品“由于安装过程属于有线连接,由于接线困难无法大面积敷设。但局部敷设又无法实现全面的异常温度监控,因此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其给出的实例均为设于第一级配电柜(箱)的各出线端或下一级配电柜(箱)的进线端。故建议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于第一级配电柜(箱)的各出线端及第二级配电柜(箱)的的进线端。F9.4 节、9.5 节规定了独立

46、式探测器及电气火灾监控器的设置。没有问题,照做就是。7)、10 系统供电 本章与原规范(GB50116-98)的相关内容有以下几点差别:A系统供电不应设过负荷保护(10.1.4 条)。非常不合理,导线规格无法选,难道要按大于短路电流选吗?但只能按规范执行,注意,不能用微断,因为微断都有过负荷保护。B系统容量按大于全负荷的 120%计算(10.1.4 条)。蓄电池应按满足全负荷下连续运行3h 以上选取(10.1.5 条)。没有问题,照做就是。C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应设明显标志。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10.1.6 条)。没有问题,照做就是。D10.2 节规定了系统接地

47、的要求。没有问题,照做就是。108)、11 布线 本章与原规范(GB50116-98)的相关内容有以下几点差别:A系统导线在室外应埋地敷设(11.1.3 条);在地下隧道或湿度大于 90%的场所,线路及接线处应作防水处理(11.1.4 条);规定了采用无线通信系统的设计要求(11.1.5 条)。以上均按规范执行,其中防水处理采用文字说明。B本系统室内布线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B1 级以上的刚性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11.2.1 条);其中,明敷时不能采用 B1 级以上的刚性塑料管,并取消了明敷时管(线槽)外要加防火保护的要求(11.2.3 条);矿物绝缘类不然性电缆可以直接明敷(1

48、1.2.3 条)。以上各条,除“B1 级以上”是否含 B1 级未明确(条文说明及实施指南均未说明)外,其余均无问题,又因为塑料管与金属线槽、金属接线盒等不易配合,建议选用除塑料管外的上述条文规定之管线。C穿管水平敷设时,除报警总线外,不同防火分区的线路不应穿入同一根管内(11.2.6条);新增条文,照做就是。注意,报警、联动合一的总线不算报警总线,不能共管-D 语D从接线盒、线槽等处至设备底座、接线端等的线路应采用金属保护管(11.2.7 条)。与原规范比,少了个“软”字,更方便了,照做就是。9)、12 典型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本章共涉及 4 类场所,具体为:道路隧道、油罐区、电缆隧道及高度大于 12m 的空间场所。除高于 12m 的高大空间外,其余都基本碰不到,而有关高大空间的 12.4 节中,除规定的安装处可能是玻璃从而造成安装困难外,并无太大问题,照做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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