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事故防范处理预案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我院医疗服务质量,维护医疗秩序,保护患者和医院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有效预防及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制定本预案。第二条本预案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第三条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致力于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第四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有法
2、可依、处理恰当。二、医疗事故的预防第五条医疗安全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环节。医院各临床医技科室及各职能管理科室应当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相互协调,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树立正确、积极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医疗安全目标责任制,尽最大可能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办公室、医务科、医患办、门诊部、护理部等职能科具体负责监督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第六条医院每年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规范,通过集中学习、轮训以及各种会议强调通报等方式,提高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的防范意识。特别要学习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医疗机
3、构管理条例、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等。第七条医院所采购的药品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假药、劣药进入医院,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把好质量关。医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毒麻药品的管理和使用规定。第八条放射等相关科室应当做好放射性同位素、放射装置及放射性药品的保管和处理工作,严格遵法律法规及安全防护规章制度。第九条设备科要严把医疗仪器和卫生材料等医疗用品的准入和质量关,并由医疗设备委员会进行监控。对于不符合产品质量法和医疗器材标准管理办法的医疗仪器和卫生材料坚决不能购进。各科室不得擅自使用未经医院审批同意的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和药品。第十条医院后勤保障部门应当认真做好各临
4、床科室的后勤保障工作,保证供电、供水。把好病房膳食供应质量关。第十一条医院各职能部门包括人力资源部、医务科、科教科、护理部、门诊部等应当对所聘用人员、进修人员等实行准入管理制度,加强进修生、实习生的培训和管理。第十二条医院感染管理科应当做好医院感染的监控和管理工作,各科室应当做好污染物的处理工作,最大限度的降低医院感染的发生率。第十三条门诊部及急诊科应当认真抓好医院窗口服务工作,保证专科、专家按时出诊,严格按规范诊病及收治病人。第十四条医疗质量是保证医疗安全的关键要素,全体医务人员要不断强化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意识。医院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全程质量控制和持续质量改进,实行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科
5、室医疗质量控制小组和医务人员个人三级管理体系。医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委员会由院领导和专家组成,院长任主任,是医疗质量管理安全和控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分管院长、相关职能部门都有直接的管理责任。第十五条医务科是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在委员会和院长的领导下,对全院的医疗质量安全进行监控。第十六条各科室成立医疗质量与安全控制小组,由科主任、副主任、护士长和其他相关人员 35 人组成,科主任是科室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小组成员进行具体分工,分别负责科室各项医疗质量监控和管理。科室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的职责为:(一)结合本专业特点和发展趋势,制定和修改本科疾病诊疗、护理常规
6、、医疗事故预防措施和药物使用规范并组织实施。(二)制定本科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责任落实到人并与绩效挂钩。(三)每月组织各级医务人员学习医疗、护理常规、规范,强化质量和安全意识。(四)科室负责人必须参加医疗质量例会,反映问题并收集与本科有关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第十七条医务人员在医疗质量控制中要自我管理,特别要遵守三级医师查房制度、首诊首科负责制、会诊制度、病例讨论制度等核心制度,以确保医疗质量控制方案的实施。第十八条全院各科室及各级医疗人员要不断强化预防医疗事故的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把抓医疗安全纳入日常工作中;各临床科室要及时与住院病人签订医疗风险知情同意书;抓好重点病人、重点
7、岗位、 易发人群、节假日及下班时间的医疗安全监管工作第十九条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各种医疗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要有强烈的责任心;遵守劳动纪律,杜绝值班人员脱岗现象;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我院医务人员医德规范,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监察、 医务、护理、人事等部门定期督察。第二十条医务人员应当掌握执业规则,认真履行自已权利与义务。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拒绝急危患者的急救处置,不得出具与自已执业范围无关或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第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应当注意保护患者权益,改善医患关系。在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
8、医疗风险如实告知患者,认真履行风险告知义务。第二十二条医务人员外出会诊应经医务科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严格遵守我院医务人员外出会诊的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各科应当每月召开住院病人工休座谈会,充分和患者或家属沟通,及时发现和消除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隐患;每月总结科室安全情况,对发生医疗投诉认真分析整改,指定专人负责并做好记录,医务科、护理部定期检查。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病案进行科学管理和利用。认真做好门急诊病历及住院在架病历管理工作。病历的复印和封存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及我院有关规定执行。三、 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第二十五条医疗事故的处理,
9、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程序进行。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严格按照本预案进行。具体处理方法如下:(一)原则上,门诊医疗事故争议由门诊部负责处理;护理方面的医疗事故争议由护理部处理;有关收费方面的争议由财务部负责处理;医德医风方面的问题由党政办负责处理;设备及医用材料方面的争议由设备科处理;涉及多部门者,则由医患办牵头各部门共同协助处理。医患办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指导、协调部门。(二)门诊或科室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必须先由门诊或科室负责人亲自组织科内自行调查、处理,不得随意推诿;同时应采取有效治疗措施,必要时由医务科、医患办成立院内治疗小组和请院外专家会诊。尽可能减轻由此给病人造成的损害,注意做好病
10、人家属安抚和沟通工作;及时审查有关病历资料,注意搜集有关临床医学证据。科内难以处理的医疗事故争议,再报医患办、护理部或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处理。(三)医疗事故争议由医患办组织调查讨论,初步将争议划分为无医疗缺陷和有医疗缺陷两大类。1.存在下列情况,应当在 12 小时内由医患办上报院领导: (1)存在医疗缺陷,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的。(2) 虽然不存在医疗缺陷,但医患双方分歧严重,影响重大或严重扰乱工作秩序的。2.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并存在下列情况的,医院应当在 12 小时内由医患办向卫生局报告: (1) 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 (2) 导致3 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3)卫生行政部门
11、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对无医疗缺陷的医疗事故争议,由科室进行解释,争取和解;必要时由医患办协助处理。(五)对有医疗缺陷的医疗事故争议,患者仍在住院的,科室应当 24 小时内组织讨论或向医务科、医患办申请组织全院大会诊,应当 3 天内科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在医患办工作人员的陪同下与患方代表进行沟通,就有关医疗纠纷涉及主要问题,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做出说明、解释,完成答复。如患者或其家属书面投诉而患者已出院或死亡的,当事医务人员或相关人员,整理有关事件经过,书写病历摘要或诊疗经过。涉及多个科室,应当由各科室分别书写,再由主要诊疗科室负责根据各科书面材料整理完成一份反映整个诊疗经过的病历摘要或诊疗经过。
12、组织全科医生或相关人员就患方投诉所涉及问题,进行科学、客观、认真的分析讨论,针对本科诊疗过程中存在问题,以及问题的性质、科室的处理意见归纳总结为书面材料,经科主任签名认可后上交医患办。科室调查工作原则上应在三日内完成。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科室应提前告知医患办并书面说明原因。医患办负责督促科室、个人完成调查工作,并对其进度、完成情况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向患方进行沟通说明。医患办在患方投诉后十个工作日内安排合适时间,陪同科室负责人与患方代表进行沟通,就有关医疗纠纷涉及主要问题,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做出说明、解释,争取相互理解、达成共识,并争取和解或协商解决;若医患双方协商不能达到共识,可以通过卫
13、生局行政调解、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和诉讼解决。如需提请医疗事故鉴定、尸体解剖、法院起诉,由患方或医方提请尸体解剖、医疗事故鉴定和患方法院起诉,由医务科具体负责向苏州法医鉴定所、黄石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和法院申请、所需材料由相关科室准备,并由科主任或当事人参加鉴定会。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的医疗事故争议,所需材料由医务科牵头组织准备,相关科室人员必须密切配合,并由科室负责人出任诉讼代理人之一,必要时由医院聘请律师参与诉讼。最后投诉档案归入医患办。(六)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特别是发生扰乱科室及医院医疗工作秩序者,科室应及时报告医院保卫科、警务室,必要时由警务室报公安机关。医院保卫科、警务室必须及时
14、介入纠纷处理,进行全程保卫工作,确保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人员及科室医务人员安全。如发生重大医疗事故争议,患者及家属出现暴力倾向时,警务室必须有保卫干部及保安人员迅速到场维持现场秩序,如已出现或预见会出现不能控制情况必须立即报公安机关处理。在与病人家属协商过程中,警务室应注意保护院方参与人的人身安全,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必要时派员参与处理,坚决执行卫生部、公安部颂布的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告。四、奖惩制度第二十六条医院将本预案所规定的各临床医技科室和挂钩职能科室职责的条款纳入其年终考评指标,作为医院先进科室、先进个人评比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七条因医疗事故引发的责任认定:1. 直接责任人:直接操作、处
15、置或发出医嘱而导致对病人的生命、功能造成损害的医务人员及在现场的应负责任的上级医务人员。2.间接责任人:医疗活动过程中或结束后,未发现其中的差错缺陷,或因非技术原因未查看病人的上级医师;相关科室人员未按规定会诊,或会诊后未提出会诊意见者;事件发生后隐瞒不报者。3.当事科室科主任、护士长作为科室医疗安全第一责任人,负有相应领导责任。如事件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相关职能科、分管院长应共同承担领导责任。第二十八条因医疗事故争议引发的责任承担。1.凡科室自行化解的医疗事故争议,医院不追究其他经济责任或行政责任。2.由医院处理的医疗事故争议,责任人的认定及处罚意见由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决定。3.对责任人的行政处理分为:科内检讨;全院通报;降低岗级聘用;停职检查(停职期间取消奖金、停处方权手术权,按事假处理) ;解聘。4.对责任人的经济处罚按卫生局及我院相关规定执行。五、附则第二十九条本预案所称医疗事故争议是指尚未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患双方对医疗行为或结果有分歧,而患者或其家属主观认定属于“医疗事故”的事件。本预案所称医疗缺陷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虽有过失,但未构成医疗事故或未经医疗事故鉴定机构鉴定为医疗事故的情形。第三十条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预案印发前的有关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规定与本预案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预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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