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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申请书.doc

1、1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申请书申诉人:詹光全,男,1962 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堪嘉镇朝阳路 116 号,电话:13882968570。被申请人:国网四川资阳市雁江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和平路 52 号。法人代表:赵恒,公司总经理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诉人于 2015 年 9 月 6 日取得了新证据:“国网四川资阳市雁江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历史沿革(更名)的说明”后,申请人才知道法院判决裁定的主要证据:资雁电司(2005)229 号文件的公文是伪造的,足以推翻原判决和裁定,所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383 条第(一

2、)项、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08 条之法律规定,特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对 2010 年资阳市雁江区劳动仲裁不服,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于 2010 年 12 月 20 日在开庭审理的质证、认证过程中,申请人已经发现了被申请人提供给法院的资雁电司(2005)229 号文件加盖的“四川雁江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印章(见证据 1)与劳动仲裁时同一文号的资雁电(2005)229 号文件加盖的“资阳雁江供电公司”电子专用章的公章名称不一致,标题不一致(见证据 2)因此申请人对该文件公文的真实性有怀疑?对公章名称的更

3、名日期有怀疑?于是申请人当庭书面向雁江区人民法院交了二份申请书(见证据 3)申请书中申请人认为资雁电司(2005)229 号文件是与原件无法核对的二份复印件不是原件,是属于虚假证据,申请法院延期审理,并要求被申请人提供公章更名的日期和提供资雁电司(2005)229 号文件的原件。2于 2011 年 2 月 28 日复庭审理时,被申请人没有提供以上二个证据,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因此申请人在申请书中主张的资雁电司(2005)229 号文件属于虚假证据的理由应当成立,但是由于雁江区人民法院审判长徐光越没有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69 条第四项之法

4、律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是雁江区人民法院审判长徐光越的违法行为造成了被申请人没有提供公章更名的日期和资雁电司(2005)229 号文件的原件,造成了申请人无法取得被申请人公章更名的日期和资雁电司(2005)229 号文件的原件,据此雁江区人民法院在判决时故意依据虚假证据资雁电司(2005)229 号文件中第4 条每月工作时间 3-7 天(56 个小时)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不给任何经济补偿,申请人不服上诉至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而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双方无新证据提供为由,有错不纠、维持原判决,申请人又于 2012 年

5、 7 月 25 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省高院裁定:资雁电司(2005)229 号文件将加盖公章名称不一致故意的认定为在加盖公章上存在瑕疵,以瑕疵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是于法无据的驳回了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严重的违背了中办、国办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407 条之法律规定,即省高院在裁定之前没有依法纠正瑕疵后驳回了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是错误的,严重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据此申请人不断的上访,请求政法机关依法办理但无果,于 2014 年 5 月 20 日被申请人委托资阳市雁江区堪嘉镇人民政府与申请人签定了一份“息访息诉”协

6、议书(见证据 4)被申请人履行了部份协议后,迟迟不愿履行该协议第 4 条中约定:“乙方依据国家意见要求,供电公司依法补正瑕疵并提供资雁电司(2005)229 号文件的原件的规定,据此在堪嘉镇人民政3府的协助下,被申请人为了补正在加盖公章上存在的瑕疵,于 2015 年 8月 10 日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证据:“国网四川资阳市雁江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历史沿革(更名)的说明”后(见证据 5) ,于 2015年 9 月 6 日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发给书面告知书(见证据 6)告知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解释第 383 条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的决定,并向申请人

7、提供了新证据:国网四川资阳市雁江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历史沿革(更名)的说明与申请人签收后,申请人才知道被申请人的“资阳雁江供电公司”印章变更为“四川雁江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印章名称的更名日期及 2006 年 12 月才知道资雁电司(2005)229 号文件在加盖公章上存在瑕疵不是事实,因为法院判决的主要证据资雁电司(2005)229 号文件是 2005 年 10 月 21 日签发的,所以新证据充分的证明了被申请人提供给法院的资雁电司(2005)229 号文件加盖在 2005 年不存在的“四川雁江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印章的行为是违法的,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法院依据无法律效力的资雁电司(2005)229

8、 号文件判决裁定是错误,且有新证据充分的证明了被申请人在 2005年 10 月 20 日文件签发之日没有“四川雁江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这个印章就没有资雁电司(2005)229 号这个文件,是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在 2010年 6 月发生劳动争议时被申请人伪造公文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推翻原判决和裁定,因此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205 条之法律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法院应当立案再审而不立案,并以书面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因此申请人于 2016 年12 月书面向雁江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申请书,而雁江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此案后,认为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

9、于 2017 年 3 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资阳市人民检察院,而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 14 条的规定应当依法受理而不受理,至今4没有发给受理通知书是违法的,严重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受移送的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 14 条之规定应当依法受理,受理后督促被申请人依法补正瑕疵依法履行“息访息诉”协议中第 4 条之约定,到被申请人处再次审查被申请人的档案中是否存在加盖有在公安局备案的“资阳雁江供电公司”印章签发的资雁电司(2005)229 号文件的原件来依法补正在加盖公章上存在的瑕疵,来印证资雁电司(2005)229 号文件公文

10、是否真实性的唯一标准,同时也是资阳市人民检察院是否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的唯一标准,也是新证据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伪造公文的唯一见证,是申请人服判的唯一证据,否则假若被申请人的档案中没有资雁电司(2005)229 号文件的原件,那么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就应当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的决定,立案再审本案,以求司法公正、公平。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人:詹光金年 月 日附证据如下:证据 1:被申请人提供给法院的资雁电司(2005)229 号文件。证据 2:被申请人提供给劳动仲裁时的资雁电司(2005)229 号文件。证据 3:申请书证据 4:息访息诉协议新证据 5:国网四川资阳市雁江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历史沿革(更名)的说明证据 6: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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