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买卖合同卖方: (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买方: (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名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产卖给乙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座落在盐城市亭湖区富康社区商业街的住宅 137. 6lm2卖给乙方,房屋产权证号:亭湖区南字 000991 号,土地证号:国用 20030026号。乙方同意购买。第二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总价为:人民币 89.5 万元整(大写:捌拾玖万伍仟元整) 。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捌万元整作为购房预付金。第三
2、条 付款方式与办法: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夫妇须无偿配合乙方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其费用全部由乙方代付) ,土地出让办理好后,甲方夫妇须与乙方到房产中心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前,乙方将购房款人民币柒拾玖万伍仟元整交到房产托管中心,乙方取得房产证和土地证后房产托管中心将其房款人民币柒拾玖万伍仟元整交给甲方,剩余房款贰万元整于 2015 年 3 月 18 日甲方将房产全套钥匙及水电费卡交给乙方时支付给甲方(如到时不能交给乙方,甲方按租金伍仟元每月支付给乙方) 。第四条 甲方配合并提供乙方在产权交割过程所需要的手续。否则,按购房预付金的三倍罚款给对方。第五条 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
3、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在房产交割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第六条 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签定合同后,甲乙双方不得违约,否则按购房预付金的三倍罚款给对方。并承担对方所缴纳的一切费用,截止 2015 年 3 月 1 日,如甲乙双方不能将土地性质“划拨”转变成“出让”时,本合同终止,同时甲方无条件将购房预付金退回给乙方。2、如因政府规定,本合同涉及房产手续客观上不能办理过户导致合同解除,不适用违约责任之条款,并退回购房预付金及所缴纳的一切费用。第七条 本合同主体签订合同的甲乙双方即为本合同主体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自订金到账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一份,担保方一份,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第九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如不能通过协调解决可向房屋所在的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解决。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字确认后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出卖方(甲方): 购买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地址: 地址:电话: 电话:担保方地址: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