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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现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原适用意见)新旧情况予以对比,以便学习使用。使用说明:有底色的文字为新增或者删除等变化部分。声明,此对照表为个人制作,不甚完善,仅供学习参考使用,具体条文请参见权威文本。1992年民诉意见2015年民诉司法解释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删除了涉外性质)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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