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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的程序和文书 强制拆除的程序和文书第一部分:在拆除中的具体程序和具体文书一、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1、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属于实体性违法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2)。行政相对人逾期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2、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使用统一的事先告知书(1),告知当事人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3、当事人在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听取其意见,并做好记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予以采纳;规划部门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通知当事人。4、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书面决定。二、下达执法文书1、县(区)规划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事先告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等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难以确定或者难以送达的,可以采用通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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