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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关于商品房买卖纠纷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和物权法中不动产登记、期房预告登记等制度的相关规定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房地产业迅猛地发展起来,安居乐业已是人们追求的根本,房屋作为最主要的不动产,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但在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往往拥有资金和信息优势,并借助相关优势规避法律责任,侵害作为弱势地位的购房者的利益。近些年来,房地产交易行为的不规范已成为一个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一些房地产开发商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直接影响着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有的发布虚假广告,有的设置定金圈套,有的一房两卖或多卖,采取欺诈手段损害购房消费者的权益;有的甚至房屋面积严重缩水或者存在着质量隐患。这些问题困扰着购房者,也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应加强法律意识,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对于商品房开发商和销售商的违法行为予以惩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早在1993年我国就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借鉴了英美法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商品欺诈和服务欺诈实行两倍的赔偿,正式地、有限制地采用了惩罚性赔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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