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9.1配套文件: 1.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2002.9); 2.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3.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02.9); 4.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事故的上报程序; 5. 病历的书写规范;,上海市医疗事故定性定责经医疗事故鉴定已赔偿的数据,2002年9月1日-2005年8月31日,常见医疗过失分类,风险科室分析,353例门急诊纠纷原因分析, 误诊(误治)、漏诊-134例 38.0% 临终抢救-57例 16.1% 药物因素-27例 7.6% 补液 -24例 6.8% 猝死 -38例 10.8% 异物残留 -26例 7.4% 手
2、术并发症 -22例 6.2% 其他(摔倒、转院)-25例 7.1%,风险责任人员分析,高风险人群分析,最小年龄新生儿,最大年龄92岁,【案例1】 “龙凤胎”死亡案,1998年5月5日晚,四川省中江县广福镇中学教师白万能携已有6个月身孕的妻子姜文到镇中心卫生院就诊。该院妇幼医士李蓉让其作B超检查,B超显示为先兆流产。李蓉遂为其作流产手术,当晚8时许,姜文先后产下一对龙凤胎,取名“白雪”、“白天”。而李蓉认为两新生婴儿养不活,未对婴儿进行常规处置。次日上午9时,弃置了近13个小时的两个婴儿被发现还活着,李蓉赶紧对两婴儿作了护理,并送至中江县医院抢救,但两婴儿还是先后死亡。5月7日,中江县公安局刑警
3、大队和中江县卫生部门介入此案。,6月5日,中江县医鉴会认定该事件属一级医疗事故,责任人为医生李蓉。 6月10日,中江县人民检察院据此批准逮捕了李蓉。在李蓉的申请下,8月13日,德阳市医鉴会再次鉴定并作出相同结论。直到2000年1月10日,四川省医鉴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则称“本案件不属于医疗事故”。中江县人民检察院遂于1月18日将李蓉释放。但其后又委托华西医科大学法医学鉴定中心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认为:李蓉对两新生婴儿放弃护理和救治,促使新生儿的死亡,证明李蓉的不作为对新生儿之死有直接因果关系。这一鉴定结论成为中江县检察院起诉李蓉的主要依据。,案例分析,此案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还是医疗事故罪?如是医疗
4、事故,谁应承担责任?如是医疗事故罪,谁承担刑事责任?法院如何采信县、市、省医鉴会的鉴定?面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效力如何?此案的处理方式有哪些?协商?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一、医疗事故的相关概念,医疗法律关系 是指医务人员受患者的委托或其他原因,对患者实施诊断、治疗、护理等行为所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分为: 医疗或诊疗契约关系:要约、承诺达成合意; 无因管理关系: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没有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情况下,为避免患者的生命健康利益受到损害,自愿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行为。 强制医疗法律关系:在法律上赋予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以强制诊疗和患者的强制受诊义务。,
5、医疗法律行为 (1)诊疗性的医疗法律行为。以治疗、矫正、预防或保健为直接目的的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相关行为的总称。(狭义) (2)非治疗性的医疗法律行为。行为不仅不具诊疗目的,甚至具有破坏目的。例如仅以美容为目的的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非治疗性堕胎等。 (3)实验性的医疗法律行为。 (4)侵袭性的医疗法律行为。诊疗对人体造成一定危险的医疗法律行为。,医疗事故的相关概念,【案例2】 “医疗美容”,女青年某甲,于2001年2月路过贴有“医学美容”广告的某美容院,其上称用进口药物,聘请省市大医院的医学美容专家亲自操作,祛除脸上雀斑、痣疣,效果明显等。某甲便当场交付200元治疗费。操作人员用牙签蘸着
6、40的三氯醋酸药水点除其脸上的20多处雀斑。第二天,某甲感到脸上灼热,继而引发溃疡,虽经治疗,仍留下10余处黄豆大疤痕。某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美容院赔偿。经法医鉴定,为二度化学灼伤,继发感染,容貌损害明显。最后经法院审理判决,退还200元治疗费,赔偿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共计20000余元,一次性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问:此案是否为医疗纠纷?应按何案由起诉?,【案例3】 牙医的“助产”行为,牙科医生张某乘火车回家探亲,碰巧车上有孕妇早产,在听到列车员广播的求救后,赶至孕妇所在车厢,获悉车上无其他医务人员后,面对危急病情,张某凭借以往经验,但由于胎位不正,胎盘剥离不彻底,导致孕妇失血性休克而死
7、亡。 问:此案张某对产妇的死亡应承担法律责任吗?,【案例4】 迟到的救护车,某乙突发心脏病,其妻拨打10公里外的急救中心电话求救。不料救护车无法启动,修理35分钟后才出发,路上又遇塞车,到家时病人已呼吸、心跳停止。其妻将急救中心告上法院,而中心辩称其尚未提供医疗服务,不属于医疗事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问:此案果真如此吗?患者与医院是否已形成医疗法律关系?,医疗事故的相关概念,医疗纠纷: 指患者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形成医疗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就医疗行为(诊、治、护、管)的需求、采取的手段、期望的结果及双方权利义务的认识上产生分歧,并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请求的的争执行为。医疗事故: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
8、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案例5】 挂号时的纠纷,一位老人因感冒去某医院看病,在挂号处因故换了三次科室,挂号员不耐烦了,就在挂号单上写了三个字:老混蛋。老人候诊时看到这三个字,气得当场心脏病发作,最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问:此案是否为医疗事故?,医疗意外: 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导致病员出现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情况。并不是医务人员的过失所致,而是病员自身体质变化和病情特殊而发生的。医疗差错: 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虽有过失行为,但尚未给病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无任何不良后果的情
9、况。医疗过失: 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或因技术水平和经验不足给病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情况。医疗故意犯罪: 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和医学技术,出于报复等其他非法目的,故意作为或不作为,导致病人身心受到伤害的,后果严重的行为。,医疗事故的相关概念,【案例6】 先合同义务,患者男性,84岁,在保姆陪同下去其指定医疗单位某老年医疗康复中心,查尿常规,进门时被6厘米高的门槛绊倒,造成右股骨颈骨折和右手腕骨折,继而引发感冒,并使肺气肿复发不治而亡。其子女将该中心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问:此案是否为医疗纠纷?,【案例7】 医院婴儿被盗案,婴儿某丙,10个月,因高烧不
10、退由其母到儿童医院急诊,经医生诊断为肺炎。护士为婴儿静滴左氧氟沙星,其母因劳累趴在床上睡着了。待醒后,婴儿不见了。虽经多方查找未果。其父母以医院疏于管理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相关费用和精神损失费。 问:此案是否为医疗纠纷? 医院的特定附随义务注意义务,【案例8】 医师违反保密义务案,青年女工王某,在厂职工医院就诊时被诊断为先天性处女膜闭锁,俗称“石女”。 医生将这一情况迅速传播,成为全厂新闻。其男友与其告吹,所到之处引起窃窃私语,王某精神压力很大,两次自杀未遂。最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此案是否为医疗纠纷?,【案例9】 粗心的“护士”,某护士因急于下班,而将本该给甲床注射的80万单位青霉素误
11、给乙床无此医嘱的患者注射,同时交叉地将应给乙床注射的8万单位庆大霉素注射给了甲。用药后发现有错,紧急报告医师,立即进行抢救准备,经观察恰遇乙对青霉素没有过敏反应,未造成任何不良影响。护士的行为显然是有过失,但并未对患者造成明显人身损害后果。 问:此案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案例10】 误写的病历,某女婚后有了身孕,在医院确诊为怀孕3个月,但是医生却误写成6个月。该女子因此被男方认为不贞,后被迫离婚。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这位不幸的女子在足月生产时将男方及其家人叫到医院,并当着他们的面将刚出生的男婴送了人。在这痛苦的过程中,这位因医生的一字之差而断送了家庭、爱子的女子,精神失常了。 问:本案属于医疗
12、事故吗?请说明理由?,【案例11】 医师的报复,某外科医生与一农村女子李某相爱,为了使李某的户口能够得到解决,外科医生主动要求支援三线调到一个小城镇,李某的户口得以解决,但李某忘恩负义,另找了一个领导干部的儿子结了婚。某日,李某患急性阑尾炎入院,正巧该外科医生值班,只好由他主刀做手术。术中,他在切除了阑尾后,顺势将双侧卵巢切除。术后李某闭经并长期不孕,经反复检查,终于发现了事情的真相。 问:该外科医生构成医疗事故罪吗?,二、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1、行为主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行为发生在诊疗护理过程中;且具有违法性; 3、主观上必须有过失; 4、有法定的不良后果,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5、
13、违法过失行为与法定不良后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案例12】 超剂量用药案,某女,2岁,因为腹泻被家长带到某个体诊所诊治,被诊断为腹泻、脱水。该个体医生对小女孩进行输液治疗,当天未见效果。第二天,个体医生在给小女孩输液时,加入大剂量的洁霉素和庆大霉素,超正常值10倍左右,致使小女孩呼吸肌麻痹,呼吸中枢抑制窒息死亡。经查,该个体医生于事发前四个月领取了开业执照。 问:此案是否为医疗事故?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行为主体,所谓医疗机构,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所谓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及执业证书的各级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医疗活动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
14、的,才属于医疗事故。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私自开业非法行医人员,在诊疗护理病员过程中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等不良后果, 属于民事损害赔偿性质。医院的管理人员、后勤人员有过错给病人造成损害后果的,医院也应承担责任。医疗机构聘用非医务人员或医务人员在非医疗机构执业情况,【案例13】 学生值班惹得祸,某卫生院值班医生由于家中有事,就让一位刚刚卫校毕业的学生顶替自己上夜班。晚上收治了一名患大叶性肺炎的病人,遂给予输液治疗。夜里,当第一瓶液体滴完后,病人家属找医生续下一瓶液体。该学生睡眼惺忪,在昏暗的房间中信手拿起一个“葡萄糖”液瓶,以为是那瓶已事先加入抗生素准备继续给病人用的液体,换上液体后,继
15、续给病人滴注。大约10分钟后,病人突然大声惊叫,继之抽搐,迅速死亡。再仔细检查输入药物,发现是将装在葡萄糖瓶中的煤油误输给病人了。,医疗过失, 疏忽大意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而且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或应当能做到有效防范而疏忽大意未能做到,致使危害发生的心理状态。 过于自信过失: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给病员导致危害结果,但轻信借助于自己的技术、经验或有利的客观条件能够避免,因而导致判断上和行为上的失误,致使对病人造成危害后果发生。 医疗技术过失:是根据行为人的职称和从业经历、限于能力不足、经验不及、无法预见或避免危害后果的出现而发生失误
16、。,【案例14】 遗留十年的断针,某县一小学教师因难产导致内阴严重破裂,接生医生为其做了缝合手术。术后一个星期,她由家人接回学校。回家后,其阴部一直疼痛不止,像针扎一般难受,尤其是夫妻两人偶尔过性生活时更是像触电一样,疼痛难忍。无奈,她只好求助于医院治疗,先后在多家医院求治均未能治愈,但长期用药却使肠胃严重受损。无休止的疼痛使得王某经常请假,晚上睡不好,白天精神恍惚,情绪也越来越差。更严重的是,夫妻正常的性生活根本无法过,造成两人感情不和,夫妻感情破裂,几近离婚。10 年后,王某再次到县人民医院,经检查,发现其内阴左侧黏膜下隐约可见半弧形异物,触及质硬。经处理,竟取出了菱形中号缝合断针一枚。经
17、鉴定,认定为10年前接生医生为其缝合撕裂伤时所留。,过错的常见表现,1、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规章制度和履行职责,对危重病员推诿、拒治;2、对病史采集、病员检查处理漫不经心,草率马虎;3、擅离职守,延误诊治或抢救;4、遇到不能胜任的技术操作,既不请示,也不请人帮助,一味蛮干;5、擅自做无指征或有禁忌证的手术和检查等。6、对病情分析不周密,对某些工作仅凭印象蛮干等。,【案例15】 砒霜当芒硝,某医院药房管理不善,砒霜包装的标签丢失,而负责管理的药剂师,在接到内科提取芒硝的单据后,未做检验,就凭印象将砒霜当作芒硝发了出去,结果造成5人中毒、3人死亡的恶性事件。药剂师对没有标签的药发放出去可能发生严重后
18、果是有预见的。但他认为自己经验丰富,不去检验,结果发生了死亡事故,这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案例16】 医疗事故的共同责任,某病员因低热在亲属陪同下去卫生院就诊,接诊医师通过检查后,认为其发热需要静脉输液,即开处方给予输液处理。2小时后,发现病员气喘、抽搐,病员家属大声呼叫医生、护士,但该医生已不在位(不到下班时间),另一位医生叫护士拿强心药和急救药品,但药房没人,10分钟以后,病员死亡。 问:谁该为此案承担责任?,【案例17】 医疗伤害案,有一青年外科医生,结婚不久其妻即有了外遇,双方因此离婚。不久,前妻因阑尾炎来院诊治,该医生给她作了手术。前妻出院后身体健康,但一直未怀孕,为此虽去数家医院
19、检查,未果。由此又引起前妻与再婚丈夫的离婚诉讼。前妻托人求专家检查,并告知了自己婚前曾怀孕堕胎的隐私,经专家鉴定:她的输卵管已被切断并已无法恢复。后经司法机关审理此案,查明是其前夫在阑尾炎手术中故意所为。据此,该医生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况,a. 抢救危重患者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 b. 病情异常或特殊体质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c. 现有医技下无法预料、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d. 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e. 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f.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良后果的; g. 非法行医造成不良后果的。,【案例18】 隐瞒病史导致死亡,病人
20、王女,56岁。两天呕吐、腹泻10余次,稀水样大便,无脓血及粘液。收院查体,除有脱水表现外,无其他异常体征。经治医生再三追问病史,均否认病前进食特殊食物以及共同进餐者有类似症状。因此诊断为急性胃肠炎。对症治疗后,病人脱水情况稍有好转,但呕吐及腹泻仍不止。医生与家属商定,带药回家,如病情变化,随时复诊。病人返家后,同餐的另外三人也先后发病前来就诊。他们把食用假贝母的情况告诉了医生,经检查诊断为食用假贝母中毒,最先发病及就诊的王女终因中毒太深,经抢救无效死亡。,【案例19】体质特殊导致的医疗意外,某患者上呼吸道感染静点青霉素,护士按操作规程给予用药。第二天用完药,患者回到家中感到不适,三小时后加重,
21、急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认为是青霉素过敏致死,反映到市卫生局。经市医学会鉴定,护士在用药上完全按操作规程给药,皮试曾阴性,而且这是在第二天的连续治疗过程中出现的过敏反应,患者的死亡是医疗机构及护士难以预料和防范的,这是由于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案例20】 医疗意外猝死,某市中心医院妇产科,顺产一足月男婴,新生儿评分为10分,出生两天一切正常,第3天凌晨5时30分发现死亡于新生儿室。据调查,新生儿护理情况一切正常。尸检发现,全身青紫色,口鼻未见分泌物,内脏广泛淤血,组织缺氧,小血管扩张。结论,新生儿猝死综合症。,【案例21】 无法死检的责任承担,病人甲输液中发生反应,经对症处置,症状消失,当天夜里出现心悸,呼吸困难,晨5时死亡。家属认为是医院的责任,拒不从病房移走尸体。第二天上午上班,院方请法医魏某作尸检。下午魏某告知院方家属不同意尸检。第三天又请到法医李某,经与家属协商,第四天进行了尸检,但李某未能对死因作出解释。使纠纷无法结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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