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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教师公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1、 1 浙江大学教师公寓管理办法 ( 征求 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营造良好的“双一流”建设人才发展环境,切实加强人才支撑服务和“住有所居”的保障工作,进一步完善 教师公寓管理服务体系,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现向全校各单位和广大师生员工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 浙江大学教师公寓(以下简称“教师公寓”) 是指浙江大学提供给在职事业编制教职工的过渡性宿舍 ,所有权归浙江大学所有。教师公寓按配置标准分为高层次人才公寓、标准型公寓、经济型公寓、招待所式公寓、 简易型 公寓等; 按 地段和 户型分为 A 类至 H 类公寓。 第三条 教师公寓管理遵

2、循“权责明确、公平公正、有偿使用、良性循环”的原则,按照“房源公开、按需申请、分类入住、自主预订”的工作流程,建立高效可持续发展的教师公寓管理服务机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浙江大学住房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议、决定教师公寓制度修订、 资源配置 等重大事项;住房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研究并解决教师公寓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点、 难点 和特殊问题。 2 第五条 房地产管理处负责教师公寓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六条 人事处、 人才工作办公室 负责确定教师公寓申请人员的人事信息 和聘用期限。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教师公寓使用费等费用收取和管理费用预算监管;审计处负责教师公寓经费支出情况的监管。

3、第八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 校工会 对教师公寓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第九条 后勤管理处 负责 教师公寓维修 管理 工作。 第十条 安全保卫处、校区管委会参与教师公寓的安全管理,配合房地产管理处做好应退教师公寓的清退工作。 第十一条 入住人所在单位 应配合做好 教师公寓 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请对象和入住标准 第十二条 申请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 为下列人员类别之一: 1.学校在职事业编制教职工 ; 2.学校在站学科博士后; 3.学校聘用兼任教师; 4.其他经住房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同意的人员。 (二 ) 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在杭州市(包括主城区、 萧山区 、余杭区 、 大 江东产业集聚区

4、、 富阳 区、 临安区 等)未享受任何政3 策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包括但不限于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房、承租公房、专用房、腾空房、人才房、批地建房、征收安置房、撤村建居安置房以及单位分配的带有福利性质的商品房等。 (三 ) 自愿遵守本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三条 按照“一户一套” 的 原则, 申请 人员只能申请一套 教师公寓。 夫妻 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 确定 一人为申请人;如 夫妻双方单身时各申请一套教师公寓, 婚后 必须及时退出一套。 第十四条 入住标准 (一 ) 学校在职事业编制教职工、在站学科博士后以及全年在校工作 9个月及以上的兼任教师 , 根据 申请人员类别、职称职务情况确定教师公寓

5、入住类型 ; (二 ) 其他 学校聘用兼任教师,原则上只能申请学校招待所式公寓。 上述人员入住标准具体详见附件一。 第十五条 教师公寓申请准入条件和入住标准将根据学校资源整体利用情况动态调整 。 第四章 入住期限和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入住人 单个教师公寓 使用 协议 期限不得超过 其当期人事合同聘用期限,且不得超过三年 ; 在站 学科 博士后入住教师公寓的期限与学校批准在站时间一致 。 4 教师公寓入住期限原则上 最长 不超过八年,自首次入住教师公寓之日起连续计算; 2018年 4 月 1日前 已入住教师公寓的,自2018 年 4 月 1 日起连续计算;学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入住教师

6、公寓须缴交使用费,按照“先交费后使用”的原则, 可 委托工资代扣或采取其他缴交方式; 如 选择其他缴交方式的, 应 到房地产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 并缴纳 保证金。 第十八条 教师公寓使用 实行 递进式收费 , 按照浙江大学收费管理小组 决定标准执行;实际入住期内教师公寓使用费如调整,则按新的教师公寓使用费标准执行。教师公寓使用费不包含水、电、有线电视费、网络使用费、小区物业管理费、 能耗费 等费用,上述费用 须由入住人另行支付。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十 九 条 教师公寓房源通过 “ 浙江大学教师公寓网络服务平台 ” (以下简称服务平台 ) 公布,申请人根据房源情况,视实际需要自主申请。 第 二

7、十 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通过网上申请或现场申请方式申请教师公寓。 (一)网上申请 申请人通过服务平台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审核通过后,可根据房源实际情况通过现房申请和 排队轮候两种渠道自主网上预订。排队轮候计分各项分值标准详见附件二。 5 预订成功后,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至教师公寓各服务点办理相关手续,预订房源逾期不再保留。预订成功后如取消预订,自取消之日起满一周后方可再次提交申请。每位申请人仅有两次网上预订机会。 (二 ) 现场申请 现场申请只能申请教师公寓现房,申请人可携带申请材料至房地产管理处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 一 条 入住人在入住期满六个月后方可申请调整教师公寓,每 位 入

8、住人仅有一次调整机会,调整公寓时须重新办理相关手续。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职员职级晋升, 可 相应增加一次调整机会,不累计计算。 第二十二条 入住人在教师公寓入住期间如对学校标配设施设备有维修需求,可通过服务平台或教师公寓服务点提交维修申请,并对维修情况进行 确认 。 第二十三条 入住人协议期满应退出公寓, 如 有续约需求且符合条件,应于协议期满 前 一个月提交续约申请,并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入住人退房时应保持教师公寓干净、整洁,家具、 家电 等设备设施完好;结清相关费用并经验房通过后,签字确认退房。 第二十五条 教师公寓退房后视房源状态进入整修,整修完成后通过服务平台重新公布房源。

9、 6 第六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 教师公寓实行契约化管理,房地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和入住人签订浙江大学教师公寓使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一)制定教师公寓管理服务规章制度, 对 教师公寓房源和所属固定资产进行总体 规划 、 调配 ; (二) 确保 提供的教师公寓可正常使用, 收取 教师公寓使用费; (三)在集中教师公寓设置公寓服务点,提供日常管理服务; (四 ) 定期检查、 维护 集中教师公寓的公共设施、 设备 ,发现故障及时维修; (五 ) 对教师公寓内学校标配设施、设备在入住人报修后及时维修; (六 ) 受理教师公寓入住、 调整 、 续租 等申请以及其他

10、意见建议, 处理 违规使用教师公寓等 投诉 、 举报 ; (七)对教师公寓实际使用情况、 居住 人员情况及室内设施设备维护情况进行检查; (八)因政府征收、拆 违、学校 发展、 房屋 维修等原因需要调整教师公寓时,有权调整或提前收回教师公寓; (九)因入住人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 或教师公寓相关管理规定导致不再符合教师公寓入住资格时, 有权 立即清退教师公寓; 7 (十)依法应当享受和承担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入住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以及其他相关教师公寓管理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和影响教师 公寓公共安全和秩序的一切活动;入住人在 教师公寓入住期间 如 住房等情

11、况 发生变化,则应当及时向学校申报; (二)按规定申请教师公寓,享受教师公寓使用权, 并 及时缴交公寓使用费等相关费用; (三 ) 承担“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责任,自觉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治安、用电、用水等; (四 ) 维护教师公寓公共安全及环境。不得违规使用电气、燃气设施,不得占用、 堵塞 、 封闭消防 通道、走廊等公共场地和安全出口,不得在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不得在教师公寓饲养宠物,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教师公寓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五)爱护教师公寓内各项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设备,不得改建、扩建教师公寓,对教师公

12、寓内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及时报修; (六 ) 自觉维护良好的邻里关系,自行协商解决邻里纠纷; (七 ) 学校对教师公寓实际使用情况、居住人员情况及室内设施设备维护情况进行检查时,须予以积极配合; 8 (八)因政府征收、拆违、学校发展、 房屋 维修等原因需要调整、 退出 教师公寓时,须无条件配合; (九)因人事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当前已入住教师公寓准入条件及 入住 标准时,须按规定立即退房或调整 公寓 ; (十)不得擅自转借、转租教师公寓或改变教师公寓使用性质; (十一)依法应当享有和承担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第七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入住人须立即办

13、理退房手续: (一)入住人拖欠教师公寓使用费累计满六个月的; (二)入住人在教师公寓协议期满三个月后仍未主动办理续约手续的; (三 ) 入住人因离校等原因不再符合教师公寓入住资格的; (四) 入住人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至第九款规定的应尽义务之一 ,且 情节严重 、 拒不整改 的; (五)学校认定应退房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永久取消入住人的教师公寓使用权,入住人须立即办理退房手续: (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公9 寓,以及教师公寓申请成功后因住房等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教师公寓入住资格但未主动申报且未主动退房的; (二 ) 入住

14、人擅自转租、转借教师公寓或改变教师公寓使用性质的; (三 ) 入住人利用教师公寓从事违法、 违规 活动以及影响教师公寓公共安全和秩 序的活动,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 一 条 对于违规使用教师公寓的入住人,将向其所在党组织 如实通报。 第三十二条 入住人应退教师公寓但逾期不退还的,学校将按照浙江大学收费管理领导小组决定标准收取教师公寓逾期使用费; 入住人存在第三十条所列情况的 ,须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安全责任和法律责任,学校将按照浙江大学收费管理领导小组决定标准收取其资源占用费。 学校有权采取必要措施收回教师公寓。对于拒不配合学校相关工作的,将 在全校范围内 通报 批评 ; 情节严重者 ,将根据

15、浙江大学教职工处分规定启动校内处分程序;涉嫌犯罪的,学校将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入住人因未履行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尽义务造成教师公寓设施 、设备损坏的,须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须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10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相关法律、 法规 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原有关教师公寓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浙江大学 舟山校区 、 海宁国际校区参照本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教师公寓管理细则 执行 。 第三十 六 条 本办法自 发文之日起 施行 , 由住房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浙江大学教师公寓管理规定( 浙大发房 2001 10 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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