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场所设置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防火检查和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及灭火应急疏散演练、消防档案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向公众开放的室内营业性公共娱乐场所:a) 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b) 舞厅、卡拉 O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c) 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d) 游艺、网吧、游乐场所;e) 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注: 建筑面积 200m2 的公共娱乐场所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
2、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J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40-9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045-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84-20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98-9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222-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303-20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3、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 single story or multi-story civil building9 层及 9 层以下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高度不超过 24m 的其它民用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单层公共建筑。3.2 高层民用建筑 tall building10 层及 10 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及建筑高度超过 24m的公共建筑。3.3 地下民用建筑 underground building单层、多层、高层民用建筑的地下部分,单独建造在地下的民用建筑及平战结合的地下人防工程。3.4 发光疏散指
4、示标志 after-glow evacuation indicator sign由疏散出口标志图形或疏散通道标志图形或由两种标志图形组合而成的一种起到疏散指示作用的消防安全标志。包括电致发光型(如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电子显示型疏散指示标志等)和光致发光型(如蓄光自发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3.5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lighting evacuation indicator sign用不燃材料制作,通过电源发光方式发出疏散指示信号的疏散指示标志。3.6 蓄光自发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after-glow luminescent evacuation indicator sign用蓄光自发光型材料制成,当
5、其外界照度消失或降低时仍能自发光的疏散指示标志。4 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4.1 一般规定公共娱乐场所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公共娱乐场所应向社会公开承诺,保障消防安全疏散条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接受社会监督。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共娱乐场所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建立与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联系制度,及时反映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4.2 消防安全责任人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履行下列职责:a) 组织审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资金预算方案;b) 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c) 组织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6、,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d) 每月至少参加一次防火检查;e) 组织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负责筹措整改资金。消防安全责任人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4.3 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指定,应履行下列职责:a)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资金预算方案;b)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c) 组织防火检查,每月至少一次;d) 组织整改火灾隐患;e) 组织建立消防组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宣传教育、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f) 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每月至少一次。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承担本条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报当地公
7、安消防部门备案。4.4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共娱乐场所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a) 分析研究本部门、岗位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b) 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c) 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d) 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e)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f) 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g) 记录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完善消防档案;h) 完成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4.5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应履行下列职责
8、:a) 掌握自动消防系统的功能及操作规程;b) 每日测试主要消防设施功能,发现故障应在 24 小时内排除,不能排除的应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c) 核实、确认报警信息;d) 发生火灾时,启动相关消防设施。4.6 其它人员其它人员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熟知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常识,发生火灾时及时引导顾客疏散。4.7 承包、租赁、委托经营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订立的合同中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产权单位管理。两个以上产权单位
9、或产权人合作经营的公共娱乐场所,各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明确管理责任,可委托统一管理。5 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5.1 消防安全制度及制度要点5.1.1 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应包括会议召集、人员组成、会议频次、议题范围、决定事项、会议记录等要点。5.1.2 消防组织管理制度应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例会、教育培训、活动要求等要点。5.1.3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及新员工) 、培训要求、培训内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要点。5.1.4 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火
10、灾隐患认定、处置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看护措施、情况记录等要点。5.1.5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应包括责任范围和职责、突发事件处置程序、报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数和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5.1.6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安全疏散部位、设施检测和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5.1.7 燃气、电气设备 5.1.8 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电工资格、动火审批程序、检查部位和内容、检查工具、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5.1.9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
11、点。5.1.10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应包括组织机构和分工、联络办法、预案的制定和修订、演练程序、注意事项等要点。5.1.11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考评目标、内容和办法、奖惩办法等要点。5.1.12 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公共娱乐场所还应制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检查、仓库管理等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注: 消防安全制度应予公布,注: 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5.2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公共娱乐场所应制定下列消防安全操作规程:a)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规程;b) 变配电室操作规程;c) 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d) 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注: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应
12、予公布,注: 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6 场所设置要求6.1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安全布局6.1.1 耐火等级公共娱乐场所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注: 也可设在已经公安消防部门核准的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6.1.2 设置的部位及防火分隔要求6.1.2.1 宜设在建筑物的首层、二层或三层靠外墙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h 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h 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6.1.2.2 不应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6.1.2.3 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6.1.2.4 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a) 不应设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
13、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 10m;b)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m2;c) 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地下房间和无窗房间、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超过 20m 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 40m 的疏散内走道,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6.1.3 布局要求公共娱乐场所的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a) 不应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b) 不应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c) 不应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6.2 安全疏散设施6.2.1 安全出口6.2.1.1 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不应少于 2 个。注: 建筑面积不注: 大于 50m
14、2 时,注: 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6.2.1.2 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 2 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6.2.2 疏散宽度6.2.2.1 公共娱乐场所安全出口的疏散总宽度不应少于通过人数与百人疏散宽度指标(m/100 人)的乘积。注: 通过人数为人员密度指注: 标注: (人/m2)与公共娱乐场所建筑面积( m2)的乘积,注: 其中,注: 录像厅的人员密度指注: 标注: 为 1 人/m2 ,注: 其它场所为0.5 人/m2。6.2.2.2 公共娱乐场所内疏散楼梯、走道的净宽应按实际疏散人数确定,其最小净宽不应小于 GBJ16-87、GB50045-9
15、5、GB50098-98 中的有关要求。注: 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注: 其楼梯和走道最小净宽不注: 应小于 1.1m;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注: 其楼梯最小净宽不注: 应小于 1.2m,注: 走道最小净宽不注: 应小于 1.3m(走道单面布房)或 1.4m(走道双面布房) ;设置在地下人防工程内的公共娱乐场所,注: 其楼梯最小净宽不注: 应小于1.4m,注: 走道最小净宽不注: 应小于 1.5m(走道单面布房)或 1.6m(走道双面布房) 。首层疏散外门最小净宽不注: 应小于 1.4m。6.2.3 疏散距离6.2.3.1 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不
16、应超过 40m。6.2.3.2 房间内最远点至该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 15m(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娱乐场所不应大于 22m)。6.2.4 疏散楼梯间6.2.4.1 设有公共娱乐场所且超过 3 层的地上建筑、设在建筑高度不超过 32m 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及未设置防烟楼梯间的地下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设有封闭楼梯间。注: 高层民用建筑的分类执行 GB50045-95 中的有关规定。6.2.4.2 设有公共娱乐场所的地下建筑,其地下层数为三层及三层以上的,或地下层数为一层或二层且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口地坪高差大于 10m 的,设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 32m
17、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设有防烟楼梯间。6.2.4.3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 GBJ16-87、GB50045-95、GB50098-98 中的有关要求。6.2.4.4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6.2.5 其它要求6.2.5.1 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应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6.2.5.2 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疏散走道上不应设置少于3 个踏步的台阶。注: 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注: 超过 10 且每级离扶手 0.25m 处的踏步宽度超过 0.22m 时,注: 可不注: 受此限。6.2.5.
18、3 安全出口处不应设置门槛、台阶、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疏散门内外 1.4 米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6.3 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6.3.1 地下一层顶棚、墙面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 B1 级的装修材料。注: A 级为不注: 燃性材料、 B1 级为难燃性材料。6.3.2 首层、二层、三层顶棚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固定家具和其它装修材料可采用 B2 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 B1 级的装修材料。6.3.3 四层及四层以上顶棚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 B1 级的装修材料。6.3.4 其它要求公共娱乐场所其它部位的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
19、级还应符合 GB50222-95 中的有关要求。6.4 建筑消防设施6.4.1 消火栓6.4.1.1 设有公共娱乐场所的单层、多层公共建筑超过 5 层、住宅建筑超过 6 层、其它民用建筑体积10000m3 的,应设有消火栓系统。6.4.1.2 设有公共娱乐场所的高层民用建筑和建筑面积 300m2 的地下人防工程应设有消火栓系统。6.4.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6.4.2.1 设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6.4.2.2 设在建筑物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建筑面积超过 300m2 及设在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注: 自动喷
20、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 GB50084-2001 中的有关要求。6.4.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6.4.3.1 设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内及设置在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6.4.3.2 设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设在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建筑面积500m2 的公共娱乐场所多功能厅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 GB50116-98 中的有关要求。6.4.4 火灾应急照明6.4.4.1 公共娱乐场所的下列部位应设有火灾应急照明:a) 楼梯间、前室;b) 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c) 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d) 观众厅、建筑面积 200m2
21、的演播室、建筑面积 300m2 的地下公共娱乐场所、高层公共娱乐场所的多功能厅;e) 消防控制室、自备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以及发生火灾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6.4.4.2 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 火灾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公共娱乐场所的地上部位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某 0.5Lx,地下部位不应低于 5Lx;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房间应保持正常的照度;b) 应急照明灯间距不应大于 20m;c) 火灾应急照明灯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d) 火灾应急照明灯的电源除正常电源外,应另有一路电源供电,或采用独立于正常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供电;或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
22、,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 20min(设置在高度超过 100m 的高层民用建筑和地下建筑内,不应少于 30min) ;或选用自带电源型应急灯具。e) 正常电源断电后,火灾应急照明电源转换时间应不大于 15s。6.4.5 疏散指 6.4.6 示标 6.4.7 志6.4.5.1 公共娱乐场所的下列部位应设有灯光疏散指示标志:a) 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上方;b) 疏散走道。6.4.5.2 公共娱乐场所的下列部位应设有发光疏散指示标志:a) 疏散走道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b) 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6.4.5.3 公共娱乐场所的下列部位宜设置蓄光自发光型疏散楼梯台阶标志:a) 建筑面积
23、超过 5000m2 的公共娱乐场所的主要疏散楼梯踏板的踏面和踢面;b) 建筑面积超过 1000m2 设置在地下的公共娱乐场所的主要疏散楼梯踏板的踏面和踢面。6.4.5.4 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 疏散指示标志的方向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b) 设置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上方的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0.3m;c) 设置在墙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标志中心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 1m(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上部) ,蓄光自发光型标志间距不应大于 5m,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设置在地下建筑内,不应大于 15m) ;d) 设置在地面上的疏散
24、指示标志,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连续设置;当间断设置时,蓄光自发光型标志间距不应大于 1.5m,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不应大于 3m;e)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f)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 20min(设置在高度超过 100m 的高层民用建筑和地下建筑内,不应少于 30min) 。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接合备用电源。6.4.8 灭火器6.4.6.1 应选用 ABC 干粉灭火器等适于扑救公共娱乐场所火灾的灭火器。6.4.6.2 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 2 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 5 具。6.4.6.
25、3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 0.15m。6.4.6.4 灭火器的配置还应符合 GBJ140-90 中的有关要求。6.4.9 其它消防设施公共娱乐场所还应设置其它必要的消防设施。注: 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符合 GBJ16-87 中的有关要求;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符合 GB50045-95 中的有关要求;设置在地下人防工程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符合 GB50098-98 中的有关要求。7 消防安全管理措施7.1 一般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变更用途、重新进行内部装修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向当
26、地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审核。开业前,应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使用或者开业。公共娱乐场所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对举办活动的现场应加强看护,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禁止超过额定人数。公共娱乐场所除值班人员和更夫外,禁止无关人员留宿,禁止设置员工宿舍。7.2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公共娱乐场所应将容易发生火灾、火灾容易蔓延、人员和物资集中、消防设备用房等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并实行严格的管理。注: 舞台、KTV 包房、放映室、观众厅、变配电室、消防控制中心等部位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7.3 电气防火管理7.3.1 一般
27、规定7.3.1.1 电器设备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禁止非电工人员作业,徒工在作业时需有证电工监护。7.3.1.2 防爆、防潮、防尘的部位安装电气设备应符合安全要求。7.3.1.3 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一次安全性能检测。7.3.2 电气线路敷设、设备 7.3.3 安装的防火要求7.3.2.1 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a) 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 B1 级 PVC 管保护,导线不应裸露,并应留有 70cm70cm 的检修孔 1 至 2 处;b) 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 A 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应安装在 B2 级以下(含 B
28、2 级)的装修材料上;c) 开关、插座应安装在 B1 级以上的材料上;d) 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 A 级材料、或导线穿越 B2 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 A 级材料隔热;e) 不应用铜线、铝线代替保险丝。7.3.2.2 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线路的敷设还应符合 GB50303-2002、GBJ16-87、GB50045-95、GB50098-98 中的有关要求。7.3.4 电气防火管理要求公共娱乐场所应加强电气防火管理,采取下列措施:a) 增加用电负荷应办理审核、审批手续;b) 营业期间不应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作业;c) 不应在营业区、仓库区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d) 非营业时
29、间应关闭非必要的电器设备;e) 停送电时,应在确认安全后方可操作。7.4 可燃物、火源管理要求公共娱乐场所应加强可燃物及明火设施管理,采取下列措施:a) 公共娱乐场所内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b) 营业区禁止使用溶剂汽油和可燃气体做燃料的取暖炉具;c) 影剧院、录像厅等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多功能厅禁止吸烟和采用明火照明或取暖;d) KTV 包间不应使用蜡烛照明;e) 营业期间严禁明火维修作业和油漆粉刷作业;f) 实行明火审批制度,落实现场监护人和防范措施;g) 配电设备等电气设备周围不应堆放可燃物;h) 应及时清除烟头等火种或可燃物;i) 装修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应清除周围及焊渣
30、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禁止在运行中的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7.5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要求公共娱乐场所应落实下列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措施:a) 防火门、防火卷帘、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火灾应急广播等设施应设置齐全、功能完备;b) 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图示,在常闭防火门上设有警示文字和符号;c) 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禁止占用疏散通道,不应遮挡、覆盖疏散指示标志;d) 营业期间禁止将安全出口上锁,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禁止在公共区域的外窗上安装金属护栏;e) 卡拉 OK 厅及其包房内,应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7.6
31、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要求7.6.1 一般规定7.6.1.1 公共娱乐场所应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日常管理,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齐全,并能正常工作。7.6.1.2 公共娱乐场所对其配备的灭火器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具备资格的维修单位实施的功能性检查。7.6.1.3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场所,每年应由具备资格的单位进行一次功能测试。7.6.2 灭火器管理要求7.6.2.1 对灭火器应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建立维护、管理档案,记明类型、数量、部位和维护管理责任人。7.6.2.2 灭火器应保持铭牌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应避免日光曝晒和强辐射热。7.6.2.3 灭火器应放置在指定部位,
32、并摆放稳固,不应被挪作它用、埋压或将灭火器箱锁闭。7.6.3 消火栓系统管理要求消火栓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a) 消火栓不应被遮挡、挤占、埋压;b) 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c) 消火栓箱不应上锁;d) 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7.6.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理要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a) 洒水喷头不应被遮挡、改动位置或拆除;b) 报警阀、末端试水装置应有明显标识;c) 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d) 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7.6.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a) 探测器等报警设备不应被遮挡、改动位置或拆除;b) 不应违章关闭系统,维护时应落实安全措
33、施;c) 应由具备上岗资格的专门人员操作;d) 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e) 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8 防火检查和隐患整改8.1 一般规定公共娱乐场所应对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进行巡查和检查。检查前,应确定检查人员、部位、内容。检查后,检查人员、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存入单位消防档案。8.2 巡查8.2.1 巡查频次营业期间,防火巡查应至少每 2 小时进行一次。8.2.2 巡查内容巡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a)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b)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c) 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
34、否在位、完整;d)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严密;e)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是否在岗;f) 营业结束后,清除烟头等杂物情况;g) 其它需巡查的情况。8.3 定期防火检查8.3.1 检查频次公共娱乐场所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全面防火检查。8.3.2 检查内容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a) 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b)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c) 消防水源状况;d) 消防设施正常工作情况,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和功能状况;e) 重点工种人员及其它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f)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g)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情况;h) 防火巡查开展情
35、况;i) 其它需检查的内容。8.4 火灾隐患整改8.4.1 一般规定8.4.1.1 对火灾隐患应采取措施整改。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逐级上报至消防安全责任人。8.4.1.2 对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检查、验收。8.4.2 整改要求8.4.2.1 发现下列火灾隐患,应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改正,并做好记录:a) 违章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b) 使用甲、乙类可燃液体、气体作燃料的明火取暖炉具的;c) 违反规定吸烟、乱扔烟头、火柴的;d) 违章动用明火、进行电(气)焊的;e)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锁、遮挡、占用,影响疏散的;f)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或挪作他用的;g) 常闭式防火门关闭不严的;h)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i)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j) 其它可以立即改正的行为。8.4.2.2 对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期限和人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应将危险部位停业整改,并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9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9.1 宣传教育、培训9.1.1 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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