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 称 : 交 通 运 输 部 关 于 印 发 公 路 长 大 桥 隧 养 护 管 理 和 安 全 运 行 若 干 规 定 的 通知文 号 : 无 发 布 机 构 : 公 路 局发 文 日 期 : 2018 年 04 月 03 日 主 题 分 类 : 公 路 与 桥 梁 隧 道 养 护索 引 号 : 2018-00307 主 题 词 : 交 通 运 输 部 ;养 护 管 理 ;安 全 运 行交 通 运 输 部关 于 印 发 公 路 长 大 桥 隧 养 护 管 理 和 安 全 运 行 若 干 规 定 的 通 知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交 通 运
2、 输 厅 ( 局 、 委 ) , 部 属 各单 位 , 部 内 各 司 局 :为 加 强 和 规 范 干 线 公 路 长 大 桥 隧 养 护 和 运 行 管 理 , 健 全 管 理 体 系 , 防 控安 全 风 险 , 部 制 定 了 公 路 长 大 桥 隧 养 护 管 理 和 安 全 运 行 若 干 规 定 , 现印 发 给 你 们 ,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交 通 运 输 部2018 年 3 月 23 日( 此 件 公 开 发 布 )公 路 长 大 桥 隧 养 护 管 理 和 安 全 运 行 若 干 规 定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公 路 长 大 桥 梁 、 隧 道
3、 ( 以 下 简 称 长 大 桥 隧 ) 养 护 管 理 工 作 ,提 高 运 行 管 理 水 平 和 运 行 效 率 , 保 障 运 行 安 全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路 法 公 路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等 法 律 、 法 规 和 技 术 标 准 、 规 范 、 规 程 , 制 定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高 速 公 路 及 普 通 国 省 道 上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或 特 殊 结构 的 特 大 桥 、 大 桥 , 以 及 特 长 隧 道 、 长 隧 道 的 养 护 和 运 行 管 理 , 长 大 桥 隧目 录 由 各 省 级 交 通 运
4、 输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管 理 实 际 确 定 , 并 及 时 更 新 。 其 他 公路 桥 隧 可 参 照 执 行 。本 规 定 所 称 长 大 桥 隧 经 营 管 理 单 位 , 是 指 负 责 长 大 桥 隧 养 护 和 运 行 管理 的 单 位 。第 三 条 长 大 桥 隧 养 护 管 理 和 安 全 运 行 工 作 应 当 坚 持 “预 防 为 主 、 科 学养 护 、 安 全 运 行 、 保 障 畅 通 ”的 原 则 。第 四 条 地 方 各 级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 长 大 桥 隧 经 营 管 理 单 位 应 当 保障 长 大 桥 隧 监 测 、 检 测 、
5、养 护 、 应 急 和 安 全 运 行 资 金 。第 五 条 长 大 桥 隧 经 营 管 理 单 位 是 长 大 桥 隧 设 施 养 护 管 理 和 安 全 运 行 的责 任 主 体 。长 大 桥 隧 经 营 管 理 单 位 应 当 严 格 落 实 主 体 责 任 , 建 立 健 全 工 作 责 任 制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管 理 制 度 和 技 术 标 准 、 规 范 、 规 程 做 好 养 护 、 管 理 、 运行 工 作 , 保 证 长 大 桥 隧 处 于 良 好 技 术 状 况 和 运 行 安 全 。第 六 条 各 级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 长 大 桥
6、隧 经 营 管 理 单 位 应 当 积 极 向 社会 公 众 宣 传 桥 梁 、 隧 道 安 全 运 行 相 关 规 定 、 安 全 和 应 急 避 险 救 助 常 识 , 提 高桥 隧 使 用 者 的 安 全 意 识 。第 七 条 省 级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本 辖 区 桥 隧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 积极 运 用 信 息 技 术 加 强 桥 隧 养 护 管 理 和 安 全 运 行 工 作 。第 八 条 相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当 自 觉 维 护 长 大 桥 隧 运 行 秩 序 , 除 依 法 开 展的 活 动 外 , 不 得 侵 占 长 大 桥 隧
7、建 筑 控 制 区 , 不 得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从事 采 矿 、 采 砂 、 采 石 、 取 土 、 爆 破 等 危 及 桥 隧 设 施 安 全 的 活 动 。车 辆 通 过 长 大 桥 隧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交 通 法 规 , 不 得 违 反 交 通 标 志 、 标 线和 信 号 灯 指 示 行 驶 , 除 遇 紧 急 情 况 外 , 不 得 在 长 大 桥 隧 上 ( 内 ) 停 车 。第 二 章 养 护 管 理第 九 条 长 大 桥 隧 在 开 通 运 行 前 , 除 满 足 相 关 标 准 规 范 、 管 理 规 定 外 , 还应 当 具 备 以 下
8、条 件 。( 一 ) 明 确 了 长 大 桥 隧 监 管 部 门 、 经 营 管 理 单 位 。( 二 ) 经 营 管 理 单 位 明 确 了 安 全 运 行 管 理 人 员 , 配 备 了 专 职 桥 梁 、 隧 道( 含 机 电 ) 养 护 工 程 师 , 制 定 了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和 相 关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第 十 条 长 大 桥 隧 经 营 管 理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技 术 标 准 、 规 范 、 规 程 要 求 加强 长 大 桥 隧 及 附 属 设 施 的 养 护 。公 路 桥 梁 跨 越 航 道 的 , 相 关 责 任 单 位 或 部 门 应 当
9、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加 强 桥 区 助 航 、 防 撞 、 水 域 安 全 监 控 等 设 施 的 养 护 。第 十 一 条 长 大 桥 隧 经 营 管 理 单 位 应 当 逐 步 提 升 机 械 化 养 护 和 快 速 维 修能 力 , 鼓 励 采 用 快 速 、 便 捷 、 耐 久 的 技 术 , 积 极 实 施 预 防 养 护 。第 十 二 条 长 大 桥 隧 经 营 管 理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巡 查 和 检 查 , 对 发 现 的 异 常情 况 、 重 大 问 题 或 隐 患 , 及 时 向 负 有 直 接 管 理 职 责 的 地 方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10、 部 门和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 并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鼓 励 采 用 先 进 的 科 技 手 段 对 长 大 桥 隧 进 行 巡 查 和 检 查 。第 十 三 条 巡 查 是 对 长 大 桥 隧 可 视 范 围 内 的 桥 隧 构 件 及 附 属 设 施 进 行 的日 常 性 巡 视 。 巡 查 由 具 有 桥 隧 养 护 工 作 经 验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负 责 , 一 般 不 少于 1 次 /天 , 并 填 写 巡 查 日 志 。长 大 桥 隧 遇 地 震 、 地 质 灾 害 等 自 然 灾 害 , 长 大 桥 梁 遇 暴 雨 、 台 风 等 极端 气 象
11、 时 , 应 加 大 巡 查 频 率 。 对 有 特 殊 照 明 需 求 的 ( 照 明 、 航 空 航 道 指 示 灯等 ) 长 大 桥 梁 , 应 适 当 开 展 夜 间 巡 查 。第 十 四 条 长 大 桥 隧 检 查 分 为 经 常 检 查 、 定 期 检 查 和 特 殊 检 查 。相 应 检 查 的 检 查 频 率 除 应 符 合 有 关 养 护 技 术 规 范 、 规 程 要 求 外 , 可 结 合长 大 桥 隧 自 身 特 点 增 加 检 查 频 率 。第 十 五 条 经 常 检 查 是 对 长 大 桥 隧 的 结 构 及 其 设 施 的 早 期 缺 损 、 显 著 病害 及 其
12、 他 异 常 情 况 进 行 的 检 查 。 经 常 检 查 发 现 重 要 部 件 严 重 缺 损 或 存 在 明 显异 常 的 , 应 当 立 即 安 排 定 期 检 查 , 并 视 情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汛 期 前 应 开 展 有 针 对 性 的 检 查 , 汛 期 应 加 大 经 常 检 查 频 率 。第 十 六 条 定 期 检 查 是 对 长 大 桥 隧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的 全 面 检 查 , 以 确 定 长大 桥 隧 的 技 术 状 况 。定 期 检 查 对 缺 损 状 况 难 以 判 定 原 因 和 程 度 的 , 应 立 即 安 排 特 殊 检 查 。定 期
13、 检 查 可 委 托 专 业 检 测 机 构 承 担 。第 十 七 条 特 殊 检 查 是 为 查 明 长 大 桥 隧 主 要 构 件 的 病 害 原 因 、 损 坏 程 度 、结 构 安 全 性 能 以 及 耐 久 性 开 展 的 针 对 性 检 查 , 包 括 专 项 检 查 和 应 急 检 查 。专 项 检 查 是 根 据 经 常 检 查 和 定 期 检 查 结 果 , 对 需 要 进 一 步 判 明 损 坏 原 因 、缺 损 程 度 而 进 行 的 现 场 试 验 检 测 、 验 算 与 分 析 等 。 应 急 检 查 是 在 遭 受 灾 害 性损 伤 后 进 行 的 详 细 检 查
14、和 鉴 定 。特 殊 检 查 应 委 托 专 业 检 测 机 构 承 担 。第 十 八 条 检 查 完 成 后 , 长 大 桥 隧 经 营 管 理 单 位 应 对 检 查 结 果 进 行 分 析和 确 认 , 必 要 时 可 组 织 专 家 审 查 , 并 及 时 更 新 养 护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数 据 。第 十 九 条 根 据 检 查 结 果 , 长 大 桥 隧 存 在 病 害 和 安 全 隐 患 的 , 长 大 桥隧 经 营 管 理 单 位 应 委 托 专 业 机 构 提 出 维 修 加 固 方 案 或 养 护 对 策 , 通 过 相 关 审查 后 按 规 定 程 序 组 织 实
15、施 。第 二 十 条 除 应 急 抢 修 作 业 以 外 , 应 避 免 在 重 大 节 假 日 或 交 通 流 量 高 峰期 进 行 养 护 作 业 。 对 于 需 要 封 闭 交 通 或 长 时 间 占 用 行 车 道 的 养 护 作 业 应 提前 编 制 交 通 组 织 方 案 , 向 社 会 发 布 信 息 , 并 协 调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 路 政 管 理 等单 位 作 好 交 通 组 织 , 减 少 对 车 辆 通 行 的 影 响 。第 二 十 一 条 从 事 长 大 桥 隧 检 查 、 维 护 等 作 业 的 单 位 和 人 员 应 当 严 格 遵守 公 路 养 护 安
16、全 作 业 规 程 等 规 定 , 保 证 养 护 人 员 安 全 和 车 辆 通 行 安 全 。第 二 十 二 条 长 大 桥 隧 经 营 管 理 单 位 应 当 科 学 配 置 桥 隧 养 护 专 业 技 术 人员 , 构 建 人 才 培 养 机 制 , 建 立 稳 定 、 专 业 的 养 护 工 程 师 团 队 。长 大 桥 隧 经 营 管 理 单 位 每 年 应 组 织 桥 隧 养 护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参 加 不 少 于 一次 的 专 业 培 训 。第 二 十 三 条 长 大 桥 隧 经 营 管 理 单 位 应 针 对 长 大 桥 隧 自 身 特 点 和 技 术 要求 编 制
17、养 护 技 术 手 册 , 建 立 养 护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 全 面 及 时 记 录 长 大 桥 隧 检查 和 养 护 管 理 等 有 关 情 况 。第 二 十 四 条 长 大 桥 隧 经 营 管 理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一 桥 一 档 ”“一 隧 一 档 ”建 立 长 大 桥 隧 技 术 档 案 , 内 容 包 括 长 大 桥 隧 基 本 情 况 、 养 护 巡 查 检 查 记 录 、技 术 状 况 、 维 修 加 固 等 以 及 其 他 归 档 制 度 要 求 的 资 料 , 做 到 内 容 完 整 、 更 新及 时 、 方 便 使 用 。第 二 十 五 条 长 大 桥 隧
18、 经 营 管 理 单 位 应 逐 步 建 立 长 大 桥 隧 结 构 监 测 体 系 ,设 置 专 人 或 委 托 专 业 机 构 对 桥 隧 的 结 构 状 态 和 各 类 外 部 荷 载 作 用 下 的 响 应 情况 进 行 监 测 , 及 时 掌 握 长 大 桥 隧 的 结 构 运 行 状 况 。第 二 十 六 条 长 大 桥 隧 经 营 管 理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结 构 监 测 情 况 , 定 期 将 监测 结 果 与 检 查 结 果 进 行 比 对 和 分 析 , 提 出 监 测 评 估 报 告 , 不 断 完 善 评 估 制 度 。第 二 十 七 条 省 级 交 通 运 输
19、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重 点 桥 梁 和 隧 道 技 术 状 况监 测 制 度 , 结 合 监 测 结 果 定 期 分 析 长 大 桥 隧 养 护 管 理 和 安 全 运 行 情 况 。交 通 运 输 部 结 合 年 度 国 家 公 路 网 技 术 状 况 监 测 工 作 抽 取 部 分 重 点 桥 梁 和隧 道 进 行 检 测 。第 三 章 安 全 运 行 管 理第 二 十 八 条 地 方 各 级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 公 路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依 法 开 展路 政 巡 查 , 查 处 各 种 侵 占 、 损 害 长 大 桥 隧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的 行
20、为 , 协 调 相 关部 门 共 同 做 好 长 大 桥 隧 安 全 保 护 工 作 。 路 政 巡 查 中 发 现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的 , 要及 时 通 知 长 大 桥 隧 经 营 管 理 单 位 。长 大 桥 隧 经 营 管 理 单 位 对 发 现 有 危 害 长 大 桥 隧 安 全 活 动 的 , 应 当 及 时制 止 , 并 告 知 相 关 部 门 依 法 处 理 。第 二 十 九 条 长 大 桥 隧 经 营 管 理 单 位 应 当 依 据 职 责 , 根 据 交 通 管 理 情 况及 相 关 技 术 标 准 、 规 范 , 及 时 调 整 、 完 善 机 电 、 交 通 标
21、志 、 标 线 、 防 撞 、 助航 等 设 施 。 在 重 要 的 长 大 桥 隧 入 口 前 , 应 按 规 定 设 置 限 载 、 限 宽 、 限 高 、 限速 等 标 志 。第 三 十 条 长 大 桥 隧 经 营 管 理 单 位 应 当 积 极 配 合 有 关 单 位 加 强 危 险 货 物运 输 车 辆 通 行 管 理 。对 特 别 重 要 的 长 大 桥 隧 ,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和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可 按 照相 关 规 定 在 入 口 前 联 合 设 置 安 全 检 查 站 。第 三 十 一 条 省 级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将 本
22、 行 政 区 域 内 长 大 桥 隧 目录 及 经 营 管 理 单 位 抄 告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第 三 十 二 条 超 限 车 辆 不 得 擅 自 驶 上 ( 入 ) 长 大 桥 隧 。 确 需 通 行 时 , 应当 按 超 限 运 输 车 辆 行 驶 公 路 管 理 规 定 办 理 有 关 许 可 手 续 , 并 按 照 指 定的 时 间 、 路 线 、 速 度 通 过 。第 三 十 三 条 船 舶 通 过 长 大 桥 梁 所 在 水 域 时 ,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航 行 法 规 和有 关 规 定 , 谨 慎 操 作 。长 大 桥 梁 经 营 管 理 单 位 、 航
23、道 管 理 等 部 门 应 当 依 照 职 责 加 强 长 大 桥 梁 及通 航 安 全 设 施 的 日 常 巡 查 , 及 时 发 布 跨 河 、 跨 海 桥 梁 的 通 航 净 空 尺 度 、 具 体位 置 等 数 据 , 防 止 船 撞 事 故 。第 三 十 四 条 禁 止 利 用 长 大 桥 隧 堆 放 物 品 、 搭 建 设 施 以 及 铺 设 高 压 电 线和 输 送 易 燃 、 易 爆 或 者 其 他 有 毒 有 害 气 体 、 液 体 的 管 道 。 其 他 确 需 利 用 长 大桥 隧 铺 设 管 线 设 施 的 , 不 得 对 长 大 桥 隧 安 全 产 生 影 响 , 并
24、 报 经 交 通 运 输 主管 部 门 同 意 , 与 长 大 桥 隧 经 营 管 理 单 位 签 订 铺 设 协 议 。管 线 设 施 依 附 在 长 大 桥 隧 上 ( 内 ) 的 , 其 产 权 单 位 应 当 定 期 进 行 检 查 和维 修 , 避 免 因 设 施 故 障 引 发 安 全 事 故 或 影 响 交 通 。 长 大 桥 隧 改 建 、 扩 建 、维 修 时 , 管 线 产 权 单 位 应 当 履 行 铺 设 协 议 的 规 定 。第 三 十 五 条 长 大 桥 隧 经 营 管 理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建 立 健 全 风 险 管理 和 隐 患 排 查 工
25、 作 制 度 , 编 制 风 险 辨 识 手 册 , 建 立 风 险 动 态 监 控 机 制 , 定 期开 展 隐 患 排 查 工 作 。 对 发 现 的 隐 患 应 及 时 采 取 相 应 的 处 治 措 施 , 必 要 时 协 调相 关 部 门 实 施 交 通 管 制 。第 三 十 六 条 各 级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长 大 桥 隧 安 全 隐 患 挂 牌 督办 制 度 。被 挂 牌 督 办 的 长 大 桥 隧 应 限 期 整 改 。第 四 章 应 急 管 理第 三 十 七 条 长 大 桥 隧 经 营 管 理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26、门 应 急 预案 要 求 , 针 对 长 大 桥 隧 特 点 制 定 专 项 安 全 运 行 应 急 预 案 , 并 与 地 方 人 民 政 府应 急 预 案 相 衔 接 。第 三 十 八 条 地 方 各 级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长 大 桥 隧 应 急 工作 的 指 导 和 协 调 , 为 长 大 桥 隧 经 营 管 理 单 位 应 急 工 作 创 造 有 利 环 境 和 条 件 。第 三 十 九 条 长 大 桥 隧 经 营 管 理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应 急 工 作 需 要 , 配 置 必 要的 应 急 人 员 和 设 备 , 加 强 应 急 设 备 维
27、护 和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的 业 务 培 训 , 提 高 应急 处 置 能 力 。第 四 十 条 长 大 桥 隧 经 营 管 理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与 地 方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 反 恐 、消 防 、 交 通 运 输 、 安 监 和 卫 生 医 疗 等 单 位 的 联 动 协 调 , 确 保 应 急 状 况 下 反 应迅 速 、 协 调 有 序 。 涉 及 通 航 的 桥 梁 和 水 下 隧 道 还 应 加 强 与 海 事 、 航 道 等 单 位的 联 动 协 调 。第 四 十 一 条 长 大 桥 隧 经 营 管 理 单 位 应 当 每 年 组 织 针 对 火 灾 、 交
28、通 事 故 、自 然 灾 害 等 突 发 事 件 的 专 项 应 急 演 练 。第 四 十 二 条 当 遇 有 导 致 长 大 桥 隧 交 通 中 断 、 重 要 受 力 构 件 损 坏 或 其 他易 引 发 重 大 伤 亡 的 突 发 事 件 时 , 长 大 桥 隧 经 营 管 理 单 位 应 当 立 即 启 动 应 急预 案 ,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 会 同 有 关 单 位 迅 速 疏 散 车 辆 和 人 员 , 尽 可 能 保 证 车 辆 、人 员 安 全 和 长 大 桥 隧 安 全 , 并 为 进 一 步 开 展 应 急 救 援 和 处 置 工 作 创 造 有 利 条件 。经 营
29、 管 理 单 位 应 将 突 发 事 件 情 况 按 规 定 上 报 , 并 跟 踪 事 件 发 展 和 处 置 情况 , 及 时 续 报 。第 四 十 三 条 影 响 长 大 桥 隧 安 全 运 行 的 突 发 事 件 处 置 结 束 后 , 长 大 桥隧 经 营 管 理 单 位 应 当 对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进 行 总 结 评 估 , 完 善 应 急 预 案 和 应 对 措施 。 总 结 评 估 情 况 按 相 关 规 定 报 有 关 部 门 。第 五 章 附 则第 四 十 四 条 省 级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应 根 据 本 办 法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第 四 十 五 条 本 规 定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有 效 期 5 年 。抄 送 :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公 路 局 ( 处 、 中 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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