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Limitation of Liability for Maritime Claims)11.1.1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概念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概念l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给他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时,责任方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l该制度最初仅为保护船舶所有人的利益而设立,故被称为“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后在1976年11月19日的伦敦外交会议上通过的责任限制公约时,把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公约,改名为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从此享有责任限制权利的主体扩大至船舶经营人、承租人、救助人和保险责任人等,因而该项制度被称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11.1.2、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 历史沿革历史沿革l起初,欧洲大陆一些国家允许船舶所有人将其责任限制在船舶的价值及运费之内。l英国1734年通过了乔治法案,确立了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制度,且采用了“船价制”。l1854年商务航运法将“船价制”改为“金额制”。即根据船舶吨位确定赔偿限额。l1862年修订的商务航运法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