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章使用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单位公章(以下简称公章)管理,完善公章使用手续,杜绝漏洞发生,促进公章使用和管理更加制度化、 规 范化,确保公章使用和管理正确、安全,特制定本规定。一、专人管理公章。公章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未经批准其他人员不得动用, 专管人员也不得将公章交给他人使用和管理。公章专管人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办 公室应指定人员代管, 专 管人员要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注意事项。公章专管人员调离时,应及 时办理交接手续。二、严格审批手续。使用印章应坚持“先批准、后用章”的原则。批准人 应当在公文送审稿或用章资料原件上签字。事情特急而批准人又无法签字的,经请示
2、批准人同意后,可先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将盖章后的材料复印备存,并注明 请示人、请示时间,事后补办签字手 续。三、审批权限。(一)单位行政章。所有上行文、重要平行文、下行文中涉及全局性工作、重要政策、重大决定、重要工作部署以及规章制度、 规 范性文件等,须报经(单位一把手)签字批准后用章。其他一般对外工作联系函、回复函、议提案答复意见等平行文和一般下行文,须报经分管副职领导签字批准后用章。凡以单位名义制发的各类证书等,需盖钢印的,须报经分管领导签字批准或持相关文件办理,并加盖 单位证件专用章。(二)单位党组印章。须报经单位党组书记签字批准后用章。(三)单位领导名章。须报经单位领导本人或委托的其他领
3、导签字批准后方可用章。(四)业务章。按业务审批权限报相关领导批准后用章。(五)财务章。政府采购支出、业务经费支出、出国 费 用支出、慰问支出以及其它支出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元的支出等重要支出须报单位一把手批准,一般支出由分管副职批准。与银 行账户开立、 变更、撤销 、支付等事项须加盖单位法人章,由一把手签字。(六)办公室等处室印章。经处室分管领导或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后用章。其中,对外用章,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对内可由 处室主要负责人批准。(七)因专项工作需要刻制的印章。须经专项工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用章。四、使用登记。用章人员要认真填写用印登记簿,登记内容包括:编号、时间、用印 单
4、位或人员、用印事由(或文件名)、文件字号、发往单位、用印数量、批准人姓名、经办人姓名等。五、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公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代用公章除外),不漏盖、不多盖。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便函、空白证件等上用印。六、严格控制将公章带出单位外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带出使用时, 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并由印章专管人 员携带外出使用。七、需刻制新公章时,须报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公章专管人员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新公章启用时,要进行登记,并印 发启用通知,明确启用新公章、作废旧公章的年月日。停止使用的旧公章,应按规定上交、封存。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公章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