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专家评审(论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升专家评审(论证)质量,提高审批服务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评审(论证),是指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过程中,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申请事项的科学性、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专业评审(论证)的工作环节。第三条专家评审(论证)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由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依法组织或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估单位)承办。第四条专家评审(论证)主要依据国家和省、市、县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标准,同时结合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对行政审批事项作出专业性审查和科学评价。第五条专家评审(论证)有关费用,依据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由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申请和发放。第六条专家评审(论证)参加人员包括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家和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相关人员。第七条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应为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并要熟悉本部门监督管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