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联合勘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全县行政审批办理联合勘察工作,提高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县行政区域内需联合勘察的行政审批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对涉及国计民生、公共安全、特殊行业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现场勘察、技术论证时,可组织联合勘察。第四条联合勘察是指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需要现场勘察的办理事项,按照规范及标准要求,依法对事项的场地、设施、人员、制度以及涉及公共利益、与他人的利害关系等情况进行现场踏勘、核查、验证的活动。第五条联合勘察应遵循“统一调度、各负其责、超时默认、缺席默认、综合决策”的原则。第六条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为联合勘察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合勘察。其他职能部门为联合勘察工作的参与部门,负责配合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进行联合勘察。各部门应确定一名联合勘察工作负责人和联络人。第七条组织联合勘察前,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根据勘察需求,确定参与部门;及时与相关职能部门电话或书面沟通,确定联合勘察的时间和时限。各职能部门负责派员参加现场勘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