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合作建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以盘活利用闲置资源和闲置住宅为村集体经济及其成员增加收益为目的,为规范我市农村集体土地合作建房管理,根据*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试行)。第二条 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合作建房要严格遵循双方自愿、规划管控、平等协商、行政许可、纠纷仲裁等基本原则。 第三条 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合作建房模式,允许一户或多户农户以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入股。本办法适用于除县域中心城区以外的农村集体土地合作建房的管理。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合作建房,是指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包括城镇居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下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符合宅基地建房审批的农户,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宅基地和其他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共同申请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用于发展民宿、农家乐、健康养老、乡村旅游、文化创意、休闲运动等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第四条 开发方式。以农户为主体,可选择采用居住、商住或经营等方式,但须保证农户户有所居,住房面积每户农户不超过河北省规定的标准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