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代理制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省村级财务会计代理制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农村会计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 设立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 会计核算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各镇成立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设在各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镇农经管理中心),负责所辖行政村的委托代理会计账。第三条 镇农经管理中心负责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的日常管理工作,镇农经管理中心要根据工作量合理确 定代理会计人数,代理会计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持证上岗。第四条 镇农经管理中心接受市农经总站和镇人民政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市农经总站要对代理会计、村主要干 部及村财会人员进行政策和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财会业务水平,更好地适应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的需要。第五条 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村委会将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委托给 镇农经管理中心管理,签订委托协议。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集体经济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