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规范行政管理行为,提升政务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省、市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行政机关”,包含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行政相对人”)从事的行政审批事项活动,以及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依法应取得行政审批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由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集中行使划转事项的审批权,相关职能部门(包含保留审批权的职能部门)是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全县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研究、协调、推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行政审批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