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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作事项交办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委会工作机制,强化工作部署落实,根据区安委办市区安全生产工作事项交办制度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事项交办制度由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安委办”)具体组织实施。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事项交办对象为各村,镇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镇各安委会成员单位。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安委办向交办对象发出镇安全生产工作事项交办单(见附件),以下简称交办单:(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区安委办、镇党委政府及上级部门部署要求的安全生产工作事项;(二)各级领导批示办理的安全生产工作事项;(三)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决定事项;(四)其他应纳入交办的安全生产工作事项。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事项交办程序。镇安委办相关科室提出交办建议,报请镇安委办负责同志审定后实施。交办对象收到交办单后,应明确专门机构或专人办理,严格落实交办单明确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镇安委办报送办理情况及相关佐证资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结的,要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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