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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根据*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总体要求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建设,是指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其宅基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乡镇政府要组织对农村住房建设定期开展巡查监督,严格落实农民建房“四到场”制度,做到建筑放线到场、基槽验收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指导各村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推动农房建设管理各项规定的落实。农房建设“四到场”监督管理应坚持“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原则,乡(镇)牵头设置网格管理员(成员包括乡镇驻村干部、各部门基层站所和村干部等)。二、管理措施(一)建筑放样到场。建房村民取得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和有关规划许可证以及农村住房设计图纸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免费提供放线服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建房村民放线服务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测绘单位等部门,按照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和有关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宅基地位置和允许建设的范围进行放线,并填写农村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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