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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外用火管理规定为切实加强森林防火期林区野外用火的管理,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实现火源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野外用火的管理区域是指林地内及距林缘100米以内区域的用火、旅游景区及其周围100米以内区域的用火。本规定所指的野外用火,包括农业生产性用火、林业生产性用火、工程用火以及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烧蜂窝、烧山狩猎、使用枪械狩猎等其他用火。第二条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野外用火的管理主体,各村(社)、社区管辖本村(社)、社区范围内的野外用火。第三条街道的森林防火期为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森林防火期内,街道范围内的林区禁止除经批准的农林业生产性用火和工程用火等以外的其他野外用火。第四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从事烧灰积肥、烧田(地)坎草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的,用火个人应当向村民(居民)委员会或社管会报告,由村委(居)会或社管会上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并取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的用火许可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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