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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促进质控中心建设和发展,推动医疗机构相关专业医疗质量持续改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市质控中心”)是指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健康委”)组建的负责落实相关专业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要求的组织。第三条 按照质控中心的专业领域和工作方向,质控中心分为临床类质控中心、医技类质控中心和管理类质控中心等。第四条 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参照市质控中心设置情况,并结合本地区实际,设立医疗质量控制分中心(以下简称“质控分中心”),负责本辖区内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第五条 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度将质控分中心设置和调整情况向市卫生健康委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六条 市质控中心与质控分中心共同组成本市医疗质量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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