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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项登记表共10项.DOC

1、行政处罚事项登记表 (共 10项) 序号 1 行政权责编码 行政权责名称 对未依法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处罚 实施主体 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 行政权责依据 1、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租赁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出租房屋没有登记或者备案的,对出租人或转租人在租赁合同期限内一次性处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总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过错的承租人或受转租人并处以约定租金总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2、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未办理合同登记或者备案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追缴房屋租赁管理费和滞纳金,并依照有关租赁管理

2、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处以罚款。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未依法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无 受理条件(选填) 办理部门 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执法科、十个街道房屋租赁管理所 办理地点 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执法科地址:罗湖区新园路五十三号三栋 201 室;十个街道租赁所(具体地址详见附件 1) 联系电话 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执法科电话: 0755-25163862;十个街道租赁所联系电话(具体详见附件 2) 服务表格(选填)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相关职责要求 事前: 深圳市 2007 年第 34 期政府公告对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公告,公告内

3、容包括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执法权限、主要执法依据及咨询投诉电话等。 事中: 依据行政处罚法、深圳市房屋租赁行政处罚案件审批制度及深圳市房屋租赁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的要求,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或者调查时,人数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或者调查时,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检查或调查内 容;调查取证,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交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签名。当事人有听证、陈述和申辨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事后: 在房屋租赁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后,继续做好对违法当事人出租房屋的跟踪和监管工作,确保违法租赁房屋在处罚后的整改到位和依法纳管。 监

4、督电话 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执法科电话: 0755-25163862;十个街道租赁所监督电话(具体详见附件 3) 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 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部门处 理意见及理由 处理意见:保留; 理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保留。 审核意见 (审核部门填写) 序号 2 行政权责编码 行政权责名称 对违法出租禁止出租的房屋的处罚 实施主体 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 行政权责依据 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违反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有违法租赁行为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违法所得十倍罚款,无法查清违法所得的,

5、按同地段指导租金标准计算;发生重大消防、安全、治安等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违法出租禁止出租的房屋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无 受理条件(选填) 办理部门 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执法科、十个街道房屋租赁管理所 办理地点 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执法科地址:罗湖区新园路五十三号三栋 201 室;十个街道租赁所(具体地址详见附件 1) 联系电话 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执法科电话: 0755-25163862;十个街道租赁所联系电话(具体详见附件 2) 服务表格(选填)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相关职责要求 事前: 深圳市 2007 年第 34 期政府公告 对罗湖

6、区房屋租赁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执法权限、主要执法依据及咨询投诉电话等。 事中: 依据行政处罚法、深圳市房屋租赁行政处罚案件审批制度及深圳市房屋租赁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的要求,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或者调查时,人数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或者调查时,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检查或调查内容;调查取证,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交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签名。当事人有听证、陈述和申辨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 事后: 在房屋租赁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后,继续做好对违法当事人出租房屋的跟踪和监管工作,确保

7、违法租赁房屋在处罚后的整改到位和依法纳管。 监督电话 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执法科电话: 0755-25163862;十个街道租赁所监督电话(具体详见附件 3) 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 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 处理意见:保留; 理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保留。 审核意见 (审核部门填写) 序号 3 行政权责编码 行政权责 名称 对出租屋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低于法定标准的处罚 实施主体 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 行政权责依据 1、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出租屋业主或管理人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将最小出租单位搭建成若干小间,

8、涉及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施工许可规定的,所提供住宅出租屋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六平方米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对实际超出人数按每人五百元处以罚款。 2、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承租人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承租人的责任导致住宅出租屋人均租住面积低于六平方米的,由房屋租 赁管理部门对实际超出人数按每人五百元处以罚款。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出租屋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法定标准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无 受理条件(选填) 办理部门 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执法科、十个街道房屋租赁管理所 办理地点 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执法科地址:罗湖区新园路五十三号三栋 201 室;十个街道租赁所(

9、具体地址详见附件 1) 联系电话 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执法科电话: 0755-25163862;十个街道租赁所联系电话(具体详见附件 2) 服务表格(选填)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相关职责要求 事前: 深圳市 2007 年第 34 期政府公告对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执法权限、主要执法依据及咨询投诉电话等。 事中: 依据行政处罚法、深圳市房屋租赁行政处罚案件审批制度及深圳市房屋租赁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的要求,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或者调查时,人数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或者调查时,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检查或调查内容;调查取证,

10、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交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签名。当事人有听证、陈述和申辨 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事后: 在房屋租赁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后,继续做好对违法当事人出租房屋的跟踪和监管工作,确保违法租赁房屋在处罚后的整改到位和依法纳管。 监督电话 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执法科电话: 0755-25163862;十个街道租赁所监督电话(具体详见附件 3) 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 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 处理意见:保留; 理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保留。 审核意见 (审核 部门填写)

11、 序号 4 行政权责编码 行政权责名称 对未依法呈报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的处罚 实施主体 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 行政权责依据 1、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出租人或者管理人、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未及时报告、未及时呈报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按未申报人数每人二百元处以罚款。 2、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 每宗业务三千元处以罚款。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未依法呈报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无 受理条件(选

12、填) 办理部门 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执法科、十个街道房屋租赁管理所 办理地点 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执法科地址:罗湖区新园路五十三号三栋 201 室;十个街道租赁所(具体地址详见附件 1) 联系电话 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执法科电话: 0755-25163862;十个街道租赁所联系电话(具体详见附件 2) 服务表格(选填)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相关职责要求 事前: 深圳 市 2007 年第 34 期政府公告对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执法权限、主要执法依据及咨询投诉电话等。 事中: 依据行政处罚法、深圳市房屋租赁行政处罚案件审批制度及深圳市房

13、屋租赁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的要求,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或者调查时,人数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或者调查时,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检查或调查内容;调查取证,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交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签名。当事人有听证、陈述和申辨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事后: 在房屋租赁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后,继续做好对违法当事人出租房屋的跟踪和监管工作,确保违法租赁房屋在处罚后的整改到位和依法纳管。 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 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监督电话 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执法科电话: 0755-25

14、163862;十个街道租赁所监督电话(具体详见附件 3) 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 处理意见:保留; 理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保留。 审核意见 (审核部门填写) 序 号 5 行政权责编码 行政权责名称 对未依法办理租住人员信息变更手续的处罚 实施主体 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 行政权责依据 1、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出租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未及时报告、未及时呈报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按未申报人数每人二百元处以罚款。 2、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承租人违反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未如实填写信息或者未及时变更信

15、息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按未申报人数每人二百元处以罚款。 可予 处罚的违法行为 未依法办理租住人员信息变更手续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无 受理条件(选填) 办理部门 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执法科、十个街道房屋租赁管理所 办理地点 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执法科地址:罗湖区新园路五十三号三栋 201 室;十个街道租赁所(具体地址详见附件 1) 联系电话 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执法科电话: 0755-25163862;十个街道租赁所联系电话(具体详见附件 2) 服务表格(选填)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相关职责要求 事前: 深圳市 2007 年第 34 期政府公告 对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行政执法主

16、体进行了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执法权限、主要执法依据及咨询投诉电话等。 事中: 依据行政处罚法、深圳市房屋租赁行政处罚案件审批制度及深圳市房屋租赁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的要求,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或者调查时,人数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或者调查时,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检查或调查内容;调查取证,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交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签名。当事人有听证、陈述和申辨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事后: 在房屋租赁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后,继续做好对违法当事人出租房屋的跟踪和监管工作,确保违法租赁房屋在处罚后的整改到位和依法纳管。 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 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监督电话 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执法科电话: 0755-25163862;十个街道租赁所监督电话(具体详见附件 3) 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 处理意见:保留; 理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保留。 意见 (审核部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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