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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办事完整版.DOC

1、玉溪市江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 年 11 月 30 日发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BSZN-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一)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玉溪市江川区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的许可申请。(二)医疗机构设置审批1.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1)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诊所除外)(2)书面申请书和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3)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4)医疗机构选址报告、医疗机构设计平面图、位置图(需专业软件制作)(5)拟设置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和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上材料(申请书除外)每页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具有下列

2、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3)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4)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5)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6)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二)执业注册登记1.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1)执业登记书面申请;(2)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查验制度原件,留存制度目录)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及执业人员名录和身份证、职称证、退休证、资格证、执业证书复印件;(7)与开展业务相适

3、应的设施设备,以及符合规定的消防、供电供水、场所、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等必要设施的证明材料;(8)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建筑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9)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以上材料(申请书除外)每页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2)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投资不到位;(4)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5)

4、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7)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三)校验1.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1)书面申请;(2)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3)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各年度工作总结;(5)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6)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7)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8)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5、;以上材料(申请书除外)每页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校验审查所涉及的文件和材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况;(2)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3)限期整改期间;(4)停业整顿期间;(四)变更1.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1)书面申请(2)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3)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民营医疗机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4)申报资料:1)法人变更:应提供法人证明文件(任命书)及身份证复印件;2)主要负责人变更:应提供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证明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和其有关的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3)增设诊疗科目、床位、

6、执业地点:应提供拟增设项目的场所平面布局图、诊疗设备清单;拟增设项目的医务人员名单和身份证、职称证、退休证、资格证、执业证书复印件; 4)地址、类别、设置申请人发生变更的,应提供有管辖权限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及变更医疗机构批准书 ,按新审批程序实施。以上材料(申请书除外)每页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变更登记审查所涉及的文件和材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况;(2)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3)限期整改期间;(4)停业整顿期间;(五)注销1.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1)书面申请(2) 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3) 医疗机构执

7、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民营医疗机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申请书除外)每页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审查所涉及的文件和材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况;(2)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还没完成;二、办理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149 号)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 100 张的医

8、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 100 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二条 床位不满 100 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 1 次;床位在100 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 3 年校验 1 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

9、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 1 年的,视为歇业。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条 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床位在 100 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 3 年;(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 1 年;(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 1 年;(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

10、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 1 年。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 3 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下称校验申请材料):(一)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三)各年度工作总结;(四)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五)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六)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七)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条 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

11、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在 20 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于暂缓校验期满后 5 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再次进行校验。再次校验合格的,允许继续执业;再次校验不合格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满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实施机关(一)下列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由县(区) 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并进行初审,报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1.辖区范围内的二级医院、二级妇幼保健院;2.医疗美容门诊部;3.美沙鼎维持治

12、疗机构;4.疗养院、护理院;5.急救中心、急救站;6.国家规定由州(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其他医疗机构。(二)下列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由县(区) 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直接受理、审批:1.辖区范围内的一级医院、一级妇幼保健院;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 (所);4.国家规定由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其他医疗机构。四、审批条件1. 医疗机构设置予以批准的条件:(1)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诊所除外)(2)书面申请书和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3)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4)医疗机构选址报告、医疗机构设计平

13、面图(需专业软件制作)(5)拟设置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和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上材料(申请书除外)每页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不予批准的条件(1)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3)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4)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5)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6)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2.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予以批准的条件:(1)执业登记书面申请;(2)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查验制度原件,留存制度目录) ;(6)医疗机构法定代

14、表人、主要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及执业人员名录和身份证、职称证、退休证、资格证、执业证书复印件;(7)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以及符合规定的消防、供电供水、场所、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等必要设施的证明材料;(8)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建筑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9)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以上材料(申请书除外)每页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不予批准的情形:(1)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15、(2)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投资不到位;(4)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5)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7)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3.医疗机构变更登记予以批准的条件:(1)书面申请(2)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3)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民营医疗机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 及复印件) ;(4)申报资料:1)法人变更:应提供法人证明文件(任命书)及身份证复印件;2)主要负责人变更:应提供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证明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和其有关的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16、;3)增设诊疗科目、床位、执业地点:应提供拟增设项目的场所平面布局图、诊疗设备清单;拟增设项目的医务人员名单和身份证、职称证、退休证、资格证、执业证书复印件; 4)地址、类别、设置申请人发生变更的,应提供有管辖权限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及变更医疗机构批准书 ,按新审批程序实施。以上材料(申请书除外)每页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不予批准的情形:(1)变更登记审查所涉及的文件和材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况;(2)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3)限期整改期间;(4)停业整顿期间;4.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予以批准的条件:(1)书面申请;(2)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3)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17、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各年度工作总结;(5)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6)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7)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8)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以上材料(申请书除外)每页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不予批准的条件(1)校验审查所涉及的文件和材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况;(2)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3)限期整改期间;(4)停业整顿期间;5.医疗机构延续注册登记予以批准的条件:(1)书面申请(2) 医疗机构延续注册登记申请

18、书 ;(3)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上一年度工作总结;(5)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6)上一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7)上一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8)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以上材料(申请书除外)每页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不予批准的情形:(1)延续注册审查所涉及的文件和材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况;(2)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3)限期整改期间;(4)停业整顿期间;6.注销登记予以批准的条件:(1)书面申

19、请(2) 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3)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民营医疗机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 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申请书除外)每页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不予批准的条件(1)审查所涉及的文件和材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况;(2)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还没完成;五、受理地点受理地点:玉溪市江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局(大街街道办事处早街村委会对面)办事窗口:玉溪市江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局服务窗口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2:00,下午 14:0018:00乘车方式:无。六、申请材料医疗机构设置

20、审批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医疗机构设置的申请材料目录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纸质/电子文件份数设置审批注册登记校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机构名称变更诊疗科目、床位、增加执业地点变更依申请注销依据备注书面申请书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 医疗机构选址报告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拟设置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纸质/电子文件份数设置审批注册登记校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机构名称变更诊疗科目、床位、增加执业地点变更依申请注销依据备注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验收申请书 医疗机构

21、法定代表人专业履历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医疗机构管理制度目录 卫生监测报告和卫生学评价报告(可选) 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料;医疗废物合同或处置方式报告医疗机构竣工验收报告(可选) ,消防验收报告(可选)诊疗设备清单医疗机构执业人员情况登记表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资格证、执业证、退休证、辞职证复印件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纸质/电子文件份数设置审批注册登记校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机构名称变更诊疗科目、床位、增加执业地点变更依申请注销依据备注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收回,重新发证(设置申请人变更、执业地点变更、

22、类别级别变更)医疗机构校验书面申请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上一校验期年度工作总结 诊疗科目、床位(牙椅)执业登记项目变更情况;提交医院科室设置结构图诊疗场所变更的医疗机构提交变更诊疗场所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同时提交变更诊疗场所的平面设计图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人员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提交所变更诊疗科室人员名录、及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纸质/电子文件份数设置

23、审批注册登记校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机构名称变更诊疗科目、床位、增加执业地点变更依申请注销依据备注医疗机构执业人员情况登记表及医院医疗设备明细表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登记后退回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机构名称变更事项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变更:符合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的证明材料;主要负责人变更:拟变更的负责人的人身份证、资格证、执业证、职称证复印件、符合负责人任职资格的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变更: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提交政府部门出具的法定代表人任免文件; 社会举办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设置申请人提交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法定代表人变更证明文件;主要负责人变更:设置申请人( 或法定代表人) 出具的负责人任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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