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LED 路灯照明改造合同能源管理(EMC)合同(合同编号:)电话: 传真: 网址: 地址: LED 路灯照明改造合同能源管理(EMC)效益分享合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联系人通讯地址电话 传真电子邮箱开户银行甲方用能单位账号单位名称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联系人通讯地址电话 传真电子邮箱开户银行乙方节能服务公司 账号本合同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 LED 路灯照明改造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进行 利用 LED 节能光源替换传统光源 专项节能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双方经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
2、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项目名称: LED 路灯照明工程。项目内容: 采用 LED 半导体绿色照明灯具。对高新区北已安装的 套高压钠灯进行替换改造,未安装路灯的道路直接采用新型 LED 绿色节能灯具,预计数量约为 盏(以竣工后统计数量为准) 。乙方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按照有关要求完成路灯设备的安装及相应调试,使甲方正常使用。项目实施地点: 市高新区 一期道路。项目工程施工造价(以甲方认可的造价审计单位审价后的报告为准)为人民币: ( 万元)。甲乙双方以“合同能源管理” (EMC)的方式进行合作。乙方提供节能减排用的 LED 路灯。乙方负责进行对原有高压钠灯的拆卸及新装
3、 LED 路灯的安装。乙方负责对发生故障的新装 LED 路灯灯具及电源进行维修和更换。项目验收运营后合作期内新装 LED 路灯归乙方所有,期间相比较与原有高压钠灯运营时节省的电费、维护费由甲乙双方按商定的期限、比例分配。项目合作期满后乙方将不再参与节能效益的分享,且将全部投资的设施无偿转给甲方所有并经营。一、术语和定义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1.1 边界条件:(项目实施涉及的设备、设施的范围和地理位置界限) 。1.2 功能性完工:(项目建设结束,功能性指标达到设计指标) 。1.3 节能指标:(量化评价项目节能效果的指标,如节能量、节能率等) 。
4、1.4 不可抗力:(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情况) 。二、项目期限本合同期限为 年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本项目的建设期为 月,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本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的起始日为 年 月 日,效益分享期为 。三、 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3.1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 照明工程 LED路灯照明设计方案文件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 3.2 项目方案一经甲方批准,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或者依照本合同第八节的规定修改之外,不得修改。 3.3 乙方应当依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依照项目方案的规定开始项目的建设、实施和运行。 3.4 甲乙双方应当 照明工程LED
5、路灯照明设计方案文件的要求进行项目验收。四、项目付款方式及节能效益分享方式4.1 本项目效益分享期内项目节能量/率预计为 60%。 4.2 自项目签订之日 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款的30%( 万元,具体数值以甲方认可的造价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保证为基数计算),作为工程启动资金;工程完成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15%( 万元)。4.3 剩余未支付工程款按照EMC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由甲方从项目节能效益按月支付,每期 万元,预计 年(计 期)支付完毕,最后一期若不足 万元按实际剩余金额支付。具体支付金额如下:年限 付款额(万元)EMC(第一年)EMC(第二年)EMC(第三年)EMC(第四年)4.4
6、节能效益由甲方分期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a)在工程完成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当向甲方发出书面的付款请求,叙明付款的金额、方式; (b)甲方应当在收到上述付款请求之后的 个工作 日内,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乙方。 (c)乙方应当在收款 90 %后,向甲方出具相应的正式发票。 4.5 如双方对任何一期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效益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 五、甲方的义务5.1 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基于任何有权的第三方的要求,本项目的实施必须由甲方向相应的政府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申请许可、同意或者批准,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请求,及时申请该等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
7、,并在本合同期间保持其有效性。甲方也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协助其获得其他为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的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 5.2 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提供节能项目设计和实施所必须的资料和数据,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5.3 提供节能项目实施所需要的现场条件和必要的协助,如清理施工现场、合理调整生产、设备试运行等。 5.4 甲方应根据项目方案的相关规定,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 5.5 甲方应当根据项目方案的规定,为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进行项目的建设、维护、运营及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合理的协助,保证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
8、三方可合理地接近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5.6 节能效益分享期间,如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及时书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 5.7 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的运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 5.8 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连续稳定运行且运行状况良好。 5.9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付款。 5.10 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提前告知乙方、乙方的工作人员或其聘请的第三方,并根据需要提供防护用品。 六、乙方的义务6.1 乙方应当按照项目方案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自行或者
9、通过经甲方批准的第三方按时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运营以及维护。 6.2 乙方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除必须由甲方申请之外的有关项目的许可、批准和同意。 6.3 乙方安装和调试相关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施工管理法律法规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特有的施工、管理要求。 6.4 在接到甲方关于项目运行故障的通知之后,乙方应根据合同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完成相关维修或设备更换。 6.5 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聘请的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运行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 七、项目的更改7.1 项目开始运行之后,甲方和乙方的项目负责人
10、应当至少每 月行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与项目运行和维护有关的事宜。7.2 如在项目的建设期间出现乙方作为专业的节能服务提供者能够合理预料之外的情况,从而导致原有项目方案需要修改,则乙方有权对原有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并实施修改的方案,但前提是不会对原有项目方案设定的主要节能目标和技术指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除非该情况的出现是由甲方的过错造成,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3 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乙方应当预先将项目改造方案提交甲方审核,所有的改造费用由乙方
11、承担。 7.4 在本项目运行期间,甲方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现有设备、设施、场地,以致对本项目的节能效益产生不利影响,甲方应补偿乙方由此节能效益下降造成的相应的损失。八、所有权和风险分担 8.1 在本合同到期并且甲方付清本合同下全部款项之前,本项目下的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财产(简称“项目财产” )的所有权属于乙方。本合同顺利履行完毕之后,该等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将无偿转让给甲方,乙方应保证该等项目财产正常运行。项目财产清单见附件一之文件9。 8.2 项目财产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本项目继续运行所必需的资料。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需要乙方的相关技术和/或相关
12、知识产权的授权,乙方应当无偿向甲方提供该等授权。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涉及第三方的服务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该等服务和授权的费用由 甲 方承担。 8.3 项目财产的所有权不因甲方违约或者本合同的提前解除而转移。在本合同提前解除时,项目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九、违约责任9.1 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款项,则应当按照每日 的 0.05 %比率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9.2 如甲方违反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款项的其他义务,乙方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有权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方式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作为一赔偿责任:a) 按照以下标准延长节能效益分享的时间: / ;b) 直接要求甲方
13、赔偿损失;c) 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9.3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项目方案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项目的建设,除非该等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是甲方的过错造成,则乙方应当按照每日0.05 %的比率,向甲方支付误工的赔偿金。 9.4 如果乙方违反除乙方未能按照项目方案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项目的建设外的其他义务,甲方有权对由此造成的损失选择以下任一种方式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a) 按照以下标准缩短乙方节能效益分享的时间: / ; b) 直接要求乙方赔偿损失;c) 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9.5 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方式不影响甲乙双方依照法律法规
14、可获得的其他救济手段。 9.6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十、不可抗力10.1 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是指超出了相关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行为、事件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a) 雷电、洪水、风暴、地震、滑坡、暴雨等自然灾害、海上危险、航行事故、战争、骚乱、暴动、全国紧急状态(无论是实际情况或法律规定的情况)、戒严令、火灾或劳工纠纷(无论是否涉及相关方的雇员)、流行病、隔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b) 任何政府单位或非政府单位或其它主管部门(包括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以及国际机构)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法案所规定的没收、约束、禁止、干预、征用、要求、指示或禁运。 但不得包括一方资金短缺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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