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
2、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
3、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第 6 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必 须 招 标 的 工 程 项 目 规 定 的 亮 点亮 点 一 :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项 目 ”范 围 大 大 缩 小从 资 金 来 源 的 角 度 , 新 规 定 将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使用 国 有 资 金 投 资 或 者 国 家 融 资 的 项 目 ”限 定 在 使 用 预 算 资金 200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并 且 该 资 金 占 投 资 额 10 以 上 的 项目 , 或 者 , 使 用 国 有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资 金 并 且 该 资 金 占 控 股或 者
4、 主 导 地 位 的 项 目 , 范 围 已 大 为 缩 小 。亮 点 二 : 招 标 起 点 金 额 有 所 提 高从 招 标 起 点 金 额 的 角 度 看 , 新 规 定 将 勘 察 、 设 计 、施 工 、 监 理 以 及 与 工 程 建 设 有 关 的 重 要 设 备 、 材 料 等 采 购的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项 目 ”的 金 额 , 较 旧 规 定 分 别 提 高了 一 倍 。 虽 然 提 高 的 幅 度 与 市 场 期 待 仍 有 一 定 距 离 , 但 此次 修 改 的 方 向 依 然 得 到 了 业 界 的 肯 定 。关 于 必 须 招 标 的 工 程 项 目 规
5、定 的 几 个 关 键 问 题问 题 一 : 民 间 资 本 投 资 项 目 是 否 需 要 招 标 ?仅 从 资 金 来 源 的 角 度 去 考 察 和 把 握 民 间 资 本 投 资 项 目是 否 需 要 招 标 , 是 有 失 偏 颇 的 。 民 间 资 本 投 资 项 目 是 否 需要 招 标 , 需 要 从 项 目 性 质 、 资 金 来 源 两 个 角 度 进 行 考 察 和把 握 :首 先 , 应 考 察 项 目 的 性 质 。 若 该 项 目 属 于 招 标 投 标法 第 三 条 规 定 的 “关 系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公 众 安 全 的 项 目 ”, 则 该 项 目
6、 应 当 招 标 , 而 不 论 该 项 目 资 金 来 源 于 何 处 ( 哪怕 是 该 项 目 资 金 全 部 来 源 于 民 间 资 本 ) 。其 次 , 若 该 项 目 不 属 于 “关 系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公 众 安全 的 项 目 ”, 则 进 一 步 考 察 其 资 金 来 源 : 该 项 目 所 使 用 的资 金 全 部 来 源 于 民 间 资 本 的 , 则 该 项 目 无 需 招 标 ; 该 项 目所 使 用 的 资 金 部 分 来 源 于 民 间 资 本 、 部 分 使 用 新 规 定 第 二 、 第 三 条 所 规 定 资 金 的 , 则 该 项 目 仍 然
7、需 要 招 标 。问 题 二 : 如 何 理 解 和 把 握 “该 资 金 占 控 股 或 者 主 导 地位 ”?新 规 定 第 二 条 第 ( 二 ) 项 规 定 ,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使用 国 有 资 金 投 资 或 者 国 家 融 资 的 项 目 包 括 “使 用 国 有 企 业事 业 单 位 资 金 , 并 且 该 资 金 占 控 股 或 者 主 导 地 位 的 项 目 。”如 何 理 解 和 把 握 “该 资 金 占 控 股 或 者 主 导 地 位 ”?所 谓 “该 资 金 占 控 股 或 者 主 导 地 位 ”, 根 据 公 司 法 第 二 百 一 十 七 条 规 定 , 是
8、 指 国 有 资 金 占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资 本总 额 50 以 上 或 者 国 有 股 份 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本 总 额50 以 上 ; 国 有 资 金 或 者 国 有 股 份 的 比 例 虽 然 不 足 50 ,但 依 出 资 额 或 者 所 持 股 份 所 享 有 的 表 决 权 已 足 以 对 股 东 会 、股 东 大 会 的 决 议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 或 者 国 有 企 事 业 单 位 通过 投 资 关 系 、 协 议 或 者 其 他 安 排 , 能 够 实 际 支 配 公 司 行 为的 , 也 属 于 国 有 资 金 占 控 股 或 者 主 导
9、地 位 。理 解 和 把 握 “该 资 金 占 控 股 或 者 主 导 地 位 ”, 还 需 要注 意 以 下 两 点 : 一 是 国 有 资 金 的 比 例 应 当 是 项 目 资 金 来 源中 所 有 国 有 资 金 之 和 , 二 是 国 有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自 有 和 自 筹资 金 均 属 于 国 有 资 金 。问 题 三 : 如 何 理 解 和 把 握 “确 有 必 要 、 严 格 限 定 ”?由 于 定 性 “关 系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公 众 安 全 ”从 立 法 理论 到 行 政 管 理 实 践 的 复 杂 性 , 新 规 定 没 有 对 “关 系 社会 公 共
10、 利 益 、 公 众 安 全 的 项 目 ”的 具 体 范 围 作 出 规 定 , 只是 在 第 四 条 规 定 “关 系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公 众 安 全 的 项目 , 必 须 招 标 的 具 体 范 围 由 国 务 院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会 同 国 务院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确 有 必 要 、 严 格 限 定 的 原 则 制 订 , 报 国 务院 批 准 。 ”但 可 以 预 期 , 即 便 是 属 于 关 系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公 众 安 全 的 项 目 ,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项 目 也 将 会 根 据 “确 有 必要 、 严 格 限 定 ”的 原 则
11、大 幅 度 缩 减 , 以 回 应 社 会 各 界 的 期待 。理 解 和 把 握 “确 有 必 要 、 严 格 限 定 ”, 至 少 需 要 从 以下 角 度 去 考 量 : 一 是 “关 系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公 众 安 全 ”的程 度 , 是 直 接 关 系 还 是 间 接 关 系 ? 如 果 只 是 间 接 关 系 社 会公 共 利 益 、 公 众 安 全 , 其 范 围 过 于 宽 泛 而 不 应 招 标 ; 二 是项 目 建 设 规 模 等 具 体 情 况 , 如 果 项 目 虽 然 直 接 关 系 社 会 公共 利 益 或 公 众 安 全 , 但 投 资 金 额 不 大
12、 、 技 术 要 求 不 高 、 安全 隐 患 不 大 , 其 招 标 的 必 要 性 不 足 ; 三 是 项 目 建 设 是 否 具有 特 殊 性 。 如 , 该 项 目 虽 然 直 接 关 系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或 公 众安 全 但 施 工 时 间 紧 迫 , 客 观 上 就 不 允 许 按 部 就 班 的 进 行 招标 ( 如 抢 险 工 程 ) , 又 如 , 该 项 目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和 国 家 安全 , 也 不 宜 进 行 招 标 , 再 如 , 该 项 目 的 施 工 必 须 使 用 特 定专 利 专 有 技 术 , 因 潜 在 投 标 人 不 足 亦 难 以 进
13、 行 招 标 。问 题 四 : 是 否 可 以 对 招 标 的 具 体 范 围 和 规 模 标 准 作 出更 为 严 格 的 规 定 ?旧 规 定 第 十 条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根据 实 际 情 况 , 可 以 规 定 本 地 区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具 体 范 围 和规 模 标 准 , 但 不 得 缩 小 本 规 定 确 定 的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范 围 ”的 规 定 , 在 新 规 定 中 并 未 再 现 。 那 么 , 是 否 可 以 对 招标 的 具 体 范 围 和 规 模 标 准 作 出 更 为 严 格 的 规 定 ? 对 此 ,
14、 我们 认 为 :第 一 ,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立 法 机 关 、 政 府 机 关 不得 对 招 标 的 具 体 范 围 和 规 模 标 准 另 行 制 定 地 方 性 法 规 、 政府 规 章 或 规 范 性 文 件 。 根 据 立 法 法 , 地 方 性 法 规 、 政府 规 章 或 规 范 性 文 件 均 不 得 违 反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 上 位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 新 规 定 虽 然 是 以 国 家 发 改 委 令 的 名 义 发布 , 但 系 依 照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三 条 授 权 制 订 且 经 国 务 院批 准 的 , 其 法
15、 律 地 位 等 同 于 国 务 院 行 政 法 规 。 如 果 各 省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对 招 标 的 具 体 范 围 和 规 模 标 准 另 行 制 定 地方 性 法 规 、 政 府 规 章 或 规 范 性 文 件 , 就 会 出 现 扩 大 缩 小招 标 范 围 或 提 高 降 低 规 模 标 准 的 情 况 , 均 有 悖 于 上 位 法 。第 二 , 国 有 企 业 等 民 事 主 体 在 进 行 工 程 项 目 招 标 时 ,可 以 按 照 其 内 部 规 章 制 度 自 主 降 低 进 行 招 标 项 目 的 起 点 金额 。 比 如 , 某 企 业 可 以 将 单
16、 项 合 同 估 算 价 在 100 万 元 人 民币 以 上 的 施 工 或 单 项 合 同 估 算 价 在 30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的 重要 设 备 、 材 料 等 货 物 的 采 购 , 通 过 招 标 的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从 法 律 性 质 来 看 , 工 程 招 投 标 是 一 项 民 事 活 动 , 判 断 民 事主 体 进 行 相 关 活 动 法 律 效 力 , 应 以 “法 无 明 文 禁 止 即 可 为 ”为 基 本 准 则 , 国 有 企 业 等 民 事 主 体 在 进 行 工 程 项 目 招 标 时按 照 其 内 部 规 章 制 度 降 低 进 行 招
17、 标 项 目 起 点 金 额 , 属 于 自主 扩 大 招 标 范 围 的 性 质 , 并 不 违 反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问 题 五 : 如 果 项 目 需 要 招 标 , 应 当 采 取 什 么 招 标 方 式 ?旧 规 定 第 九 条 第 ( 一 ) 款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项 目 , 全 部 使 用 国 有 资 金 投 资 或 者 国 有 资 金 投 资 占 控 股 或者 主 导 地 位 的 , 应 当 公 开 招 标 ”的 规 定 , 在 新 规 定 中亦 未 再 现 。 那 么 , 如 果 项 目 需 要 招 标 , 应 当 采 取 什 么 招
18、 标方 式 ?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 我 们 认 为 :首 先 , 使 用 预 算 资 金 200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并 且 该 资 金占 投 资 额 10 以 上 的 项 目 , 以 及 国 有 资 金 占 控 股 或 者 主 导地 位 的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 应 当 公 开 招 标 。 该 项 目技 术 复 杂 、 有 特 殊 要 求 或 者 受 自 然 环 境 限 制 , 只 有 少 量 潜在 投 标 人 可 供 选 择 的 , 或 者 , 采 用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的 费 用 占项 目 合 同 金 额 的
19、 比 例 过 大 的 , 可 以 邀 请 招 标 。其 次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需 要 履 行 项 目 审 批 、 核 准 手续 的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 其 招 标 方 式 由 项 目 审 批 、核 准 部 门 审 批 、 核 准 。第 三 , 国 务 院 发 展 计 划 部 门 确 定 的 国 家 重 点 项 目 和 省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确 定 的 地 方 重 点 项 目 不 适 宜 公 开招 标 的 , 经 国 务 院 发 展 计 划 部 门 或 者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人 民 政 府 批 准 , 可 以 进 行 邀 请 招 标 。第 四 , 其 他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 可 以 公 开 招 标 ,也 可 以 邀 请 招 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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