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管理教案第一讲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1、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以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法人一样,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具有法人资格,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二、为什么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1、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新中国成立初期,政务院专
2、设了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在 1950 年 7 月召开了全国合作社工作者第一次代表会议,决定成立全国合作社的领导机关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社。1951 年 12 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 。1953 年 12 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 。提出要在土地改革的基础上,领导广大农民走互助合作的道路,由互助组发展到以土地入股分红为特征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再发展到取消土地报酬、完全按劳分配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6 年基本实现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8 年实现了人民公社化。同时,由农民入股发展了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1958 年 8 月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中
3、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 。之后两个多月,全国 74 万多个农业生产合作社被改组为 2.6 万多个人民公社,加入公社的农户达 1.2 亿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 99%以上。从 1962 年开始,农村人民公社经过调整,最终确定以生产队所有制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为人民公社的基本制度(公社、大队、生产队所有制),并一直延续到农村改革的初期。人民公社在分配上基本上实行平均主义,吃大锅饭。这一时期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尽管从形式上实现了“三大合作” ,分别建立农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但这些合作组织的建设的社会基础是集体化和计划经济,不承认商品经济和个人产权,实行财产“归大堆” ,其组
4、织形式多采取政治或行政强制,对农民的意愿和权利不尊重。20 世纪 80 年代初,凤阳县小岗村村干部以“秘密协议”方式将村里的土地搞大包干,催生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划时代的制度创新,让农民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成为独立的财产主体和市场主体。这种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被邓小平称之为“农民的伟大创举” 。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农产品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小规模家庭经营与大市场的矛盾日益显现,小农户农业家庭经营的劣势开始显现。如何提高小农户家庭经营抗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
5、力,实现小农户规模的分散经营与大市场、大产业的对接,成为加快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的关键问题。广大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通过自发联合创办了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并使其成为农业产业化、市场化经验的重要组织载体。从 1980 代起, 全国各地农村出现了一类专为农民家庭经营提供技术指导、信息咨询、农业生产资料采购、农产品销售的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20 世纪 80 年代中后期,在中国科协等有关部门的扶持下,专业协会逐渐在全国各地发展壮大起来据统计,1987 年,全国农民专业协会已有 7.8 万个,其中最多的四川省有 1.1 万个,1000 个以上的省有 15 个
6、,协会涉及门类已达 140 多种。这些专业农协的发展着重于农业生产技术的推广、研制和开发,多以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的形式存在,还不算是完全意义上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农产品卖难等问题使农民对农业生产的产前产后服务提出了要求,这有力地推动了一批具有产前、产后综合服务能力的专业合作组织的创立,特别是以提供农产品销售服务为主的专业合作社的产生。据农业部统计,1990 年全国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已达123.1 万个,其中生产经营型 74 万个,占总数的 60%,服务型 41 万个,占 33.6%,专业技术协会 7.7 万个,占 6.3%。据科协统
7、计,到 1992 年,全国共有专业协会 13 万个,社员近 500 万,分布在全国(除西藏、台湾)的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农村县以上各级专业联合会 1700 多个,其中地区性联合会 800 多个,全国性的专业协会 24 个,跨省的 40 个。这些专业协会在技术协作基础上增加了许多服务内容,而且多以能人或专业大户牵头兴办,形式较为松散。其中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已发展壮大,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内部管理制度也逐步建立。随着农业经济环境的变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呈现快速发展趋势,且逐步从简单的技术服务、生产资料供应和农产品销售等服务向包括农产品加工、运输、信息咨询、金融服务和教育培训等更广泛的领域
8、延伸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类型主要有加工型销售型、技术服务型和综合型。其中从事种植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合作组织占专业合作组织总数的 40%,养殖业占 27% ,加工运输业占 18% ,其他业占 15%。专业合作组织涉及的领域已从果蔬业、畜牧业、水产业、林业,发展到农机服务、运输、粮油作物、水利建设、资源开发、手工业品生产等方面。各种新型的合作组织不断涌现,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规范化程度逐步提高,一些跨行业、跨地区的产供销一体化的专业合作组织开始出现,他们对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的拉动效应愈益显著。2006 年 10 月 31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9、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该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它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进行了适当的规范,必将极大地推进中国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快速成长和健康发展。为适应农业产业化发展。广大农民迫切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和合作。如何把千家万户的“小农户”与千变万化的 “大市场”相衔接,以适应严峻的市场竞争,保护农民自身利益,就成了农民群众急需解决的问题。当时一些有能力、懂技术、懂经营的“能人” ,为了抵御市场风险,就联合少数农户进行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实行“统购统销”来降低生产成本,减轻经营费用,从而获得了较好的收益
10、。这也是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原始动力。2、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推进农村体制创新、完善农村基层经济组织体系,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繁荣农村经济和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途径。3、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推进我国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我国农产品进入市场化、国际化的重要手段。4、2007 年 7 月 1 日颁布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5、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得到了各地方党委、政府和部门的大力支持,并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优惠政策。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义和作用1、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
11、必然产物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一方面确立了农户自主生产经营的地位,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迅速改变了广大农村贫穷落后的面貌;但是,由于农户是小规模生产经营的格局。面对千变万化的市场,小而分散的农户很难获得生产技术和准确的市场信息,其生产的产品也难以适应市场的需要,随着农产品产量的大幅度增长,部分农产品出现了销售难的问题,无法抵御市场变化带来风险,农户往往是增产不增收。一批懂经营、会技术的农村能人大户,自发地牵头成立了一些专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把一部分农户联合起来,较好地解决了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势单力薄、生产规模小和难以适应市场需求的问题,使一家一户的小生产形成一定的规模
12、生产,产品以统一的质量、较稳定地批量供应市场,提高了市场竞争力,降低了市场风险,取得了理想收益。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是农业现代化和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客观需求,是新阶段农村经济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对推动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发展农村经济,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完善双层经营体制的重要内容由于我国的现实国情,小而分散的广大农户不得不直接面对市场,要解决农民的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就必须增强统一服务的功能。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服务为桥梁、以经济为手段,以共赢和共同致富为目的,把农民联合起来,既支
13、持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个基础,充分尊重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又解决了农民一家一户“办”不了,基层组织 “统”不了,政府部门“包”不了的事情,在一定程度上也弥补了“双层经营”层次的服务空缺,它有效地完善了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完善了农村生产关系,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是农民群众在实践中的伟大创造,是农村经营体制的改革和创新。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是指家庭分散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的一种经营模式。) 3、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是增强农民民主管理意识,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农民专业合作社,最大的特点是“民办、民管、民受益” ,坚持民主、合作、诚实、守信的原则,弘扬团结互助、平等友爱的精神。合作社的
14、发展可以培养成员之间的互助精神,增强成员的民主管理意识,积累成员的民主管理经验,创造出互信互帮互助的和谐人际关系。农民参加合作社,既有利于农民科技意识,营销能力和合作精神的培育,又可以增强农民自己的集体意识,民主意识和法制意识,提高广大农民自我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提高的能力,从而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合作社在收集民意、集中民智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是政府联系农民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合作社的发展,能够有效改进政府对农民的服务和管理,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农村和谐社会建立。4、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对接,增加农民收入的组织保障。首先,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为农户提供种苗、技术
15、、加工,储藏等一系列标准化服务,组织农户按照市场要求,有计划、有针对性的生产、加工、销售,提高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较好地实现了小生产与大市场的顺利对接。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组织成员批量购进农业生产资料,可以享受价格优惠,最大程度地降低了生产成本;通过组织大批量农产品进行统一谈判和销售,稳定了农产品市场价格,降低了销售成本,最大程度地提高了农产品销售利润。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用公平、公开、公正的利益分配机制,将组织内部加工和流通环节所获得的利润按惠顾额(又称消费额)返还给成员,从而能有效地促进农民收入稳定增加。 5、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发展现
16、代农业的重要载体。现代农业就是要求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先进的组织方式和先进的经营方式来发展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能够解决一家一户干不了,政府包不了,村(社区)统不了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问题,能够更加广泛地应用先进的生产技术,自觉调整、优化农业生产布局和结构,转变农业增长方式;能够更加有效地应用现代经营方式,促进农产品转化增值;能够更好地发展高产、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加快农业标准化进程,从而建设现代农业。 6、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直接发挥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功能。通过合作社,可以使分散的农户从育种到生产、加工、贮藏、保险,直到流通、消费,形成一个完整的产业链和利益共同体。7、农民专业
17、合作社是实现龙头企业与农户有效对接的重要力量。 “公司+合作社+农户”的产业化基本组织模式,是组织千家万户走农业产业化经营道路,是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模式。综合上述三方面因素,充分阐明了为什么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第二讲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知识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1、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的定义)农民专业合
18、作社与以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法人一样,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具有法人资格,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2、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是以满足社员经济、社会、文化方面共同需求和渴望的自治组织。是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全体社员共同承担经营风险的经济组织。(合作社既是人们自愿结成的群众性社团组织,是自治组织,又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生产和经营企业。 )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为解决市场经济新形势下农户分散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是生产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农户联合组成的市场主体。是以推进农业产业发展,繁荣农村经济,实现农民增收
19、为目的。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宗旨合作社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有其独特的宗旨和目的。合作社是劳动者结成的利益共同体,是劳动者进行自我服务的组织。合作社根据社员的愿望和要求,开展业务经营活动,并通过组织力量,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使社员的利益得到保护和实现,客观存在的根本目的不是获取利润,而是为全体成员提供多种所要的服务,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因此,为成员服务是其始终不变的宗旨。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五个方面特点:1、它是一种具有互助性质的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首先是一个经济组织,着重解决的是农业组织化程度不高和农民进入市场难、竞争力弱的问题;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成员自我服务为目
20、的而成立的,参加合作社的成员都希望借助联合起来的力量,以合作互助提高规模效益,解决单个个体在生产经营中不能解决的问题。这种互助性的特点决定了合作社是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并以服务成员为宗旨,是致力于完成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合算的事。2、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农民成立专业合作社,不能够改变和动摇家庭承包经营这个农村基本生产经营制度。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体的专业性经济组织。从定义上我们可以看出,它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因为只有“ 同类”它才能够有共同利益的需求,而我们的专业
21、合作社正是为了满足这种共同利益的需求。所以它经营服务的内容具有很强的专业性。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自愿联合和民主管理的经济组织。法律第三条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和“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的原则充分体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成员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基础上形成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他们成立或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5、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盈余返还为特征的经济组织。合作社的当年收益,在按一定比例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应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 60%,这是合作社与一般企业的根本区别。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原则农民专业合
22、作社应当遵守的五条原则,这五条原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核心。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农民社员必须达 80%以上)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4、成员地位平等,实现民主管理;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或者消费额)的比例返还。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目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目标可分为最终目标和直接目标。合作社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企业,对外要实现利润最大化,对内却不以盈利为目的。1、合作社的直接目标:是实现集体利益的最大化。 (最能体现这一点的就是合作社特殊的二次分配制度)2、合作社的最终目标:是实现每个社员利益的最大化,它既是合作社产生和发展的出发点和原动力,又是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归宿。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类型以生产、再生产环节为标准,可以将合作社分为四类:1、生产合作社:即从事种植、养殖、采集、渔猎、加工、建筑等生产活动的各类合作社。2、流通合作社:从事推销、运输、购买等流通领域服务业务的合作社。3、信用合作社:接受社员存款、贷款给社员的合作社。4、服务合作社:通过各种劳务、服务等方式,提供给社员生产生活一定便利条件的合作社。以合作社自身功能为标准,合作社可分为两大类。即生产类合作社和服务类合作社。1、生产类合作社:即从事种植、养殖、采集、渔猎、加工、建筑等生产活动的各类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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