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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内容和程序,严格火灾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依据*等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第二章调查范围及权限第四条火灾事故发生后,有权限的消防救援机构依照上级有关规定的职责、权限、程序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和相关工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事故,应当按本规定组织调查处理:(一)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较大火灾事故。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事故,不适用本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依职权按规定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一)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二)因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事故;(三)因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井地下部分在生产经营运输中发生的火灾;(四)机动车在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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