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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变动一、物权变动的概念物权的变动,又称“物权的取得、变更及丧失”,是物权的发生、变更及消灭的总称。二、物权变动的原则1、公示原则公示是指物权在设立和变动时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公示制度包括物权公示方法和物权公示效力两项。物权公示的效力,主要包括物权变动的效力和对第三人的效力两个方面。物权公示对物权变动的效力,各国物权法的规定有所不同,主要有三种模式。(见后页)物权公示对第三人的效力,称为物权公示的公信力,物权公示的公信力包括动产占有的公信力和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动产占有的公信力主要表现为占有被赋予权利推定力,占有的权利推定力是指以公示表征推定物权的归属。即若没有相反证据,依占有的外在表征,就可以认定物权归占有人所有。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这就是物权法公示原则的内涵。(1)交易前的优于债权的效力物权公示的效力,不少人认为就是公信力。但这种认识并不全面。案例一:某开发商将一房多卖,与甲签订了合同,甲也付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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