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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案例一:4月20日18时许,天水市市民姚某在行至天水市秦州区一大型购物广场楼下时,高空突然坠落一片水银玻璃,砸伤姚某头部,造成姚某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等伤害。姚某随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6天出院。之后,姚某起诉至秦州区法院,要求被告购物广场赔偿医药费等共计99193.06元。问题:姚某能否获得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辩称砸伤原告的水银玻璃并不确定是购物广场楼上掉下来的,但其并无证据证明还有其他责任人,且根据玻璃的物质属性,被告关于“当天刮风下雨,风不知道把哪里的玻璃刮下来导致原告受伤”的辩称并不符合常理,故推定该玻璃系从购物中心楼上坠落致伤姚某,存在过错。遂判决,购物广场赔偿原告姚某钱款共计6513.06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责任。案例二:2001年9月27日晨6时许,蒋某途经文华大厦B座时,被一个从天而降的花盆击扁头部,造成开放性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等,鉴定为7级伤残。事发后,警方及时对现场进行勘查和走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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