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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人民检察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DOC

1、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省院)采购工作,建立健全采购制度,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益,促进采购公开、开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采购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 74 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投标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省院机关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院采购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包括政府采购和自行采购。 (一)政府采购是指按照政府

2、采购法明确的方式和程序,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采购限额标准为 20 万元(含)。 集中采购指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其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应当委托本级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可委托省财政厅登记的采购代理机构代为采购。 分散采购指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 、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分散采购通常按照政府采购法定程序委托代理机构采购或自行组织采购。 (二)自行采购指使用财政预算资金进行的除政府采购以外的其他采购。包括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单项或批量金额在限

3、额标准以下,且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可自行采购的项目;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 第三条 采购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经济适用、节俭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院采购领导小组统筹领导省院采购工作,由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落实领导小组决定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计财局集 中实施省院采购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严格按照采购领导小组制定的工作思路、各项法律法规及财政规定实施采购; (二)研究制定省院采购管理制度并报告采购领导小组,督促各相关部门遵照执行; (三)负责统计汇总各部门采购需求预算,编报采购计划; (四)统一组织实施省院具体采购工作,并及时

4、向领导小组报告相关情况; (五) 负责组织采购文件、采购合同的编写,监督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六) 根据各部门需求,组织涉密项目、进口产品、单一来源项目采购论证; (七) 制定招标代理机构选取标准及服务要求,并在领导小组的监督下,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从省财政厅登记的招标代理机构中择优选择两家代理机构代理省院采购; (八)办理相关固定资产登记,并根据验收结果办理资金结算支付手续; (九)负责统计上报采购信息报表; (十)依法履行其他采购工作职责。 第六条 省院各内设机构作为采购需求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 应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申报年度采购预算及执行计划; (二) 负责论证、编制项目需求、

5、任务计划; (三) 编制采购文件、采购合同中的技术参数及 服务要求; (四) 委派代表参与采购项目评标、评审工作; (五) 签订合同,组织项目实施,监督项目进度、质量情况,评估项目绩效; 第七条 省院办公室负责涉密项目的密级管理,负责保密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省院监察处负责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采购政策规定情形的,及时上报采购领导小组,视情节给予责令纠正、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九条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 单一来源、询价等。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

6、要方式。 第十条 单项采购金额达到 100 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项目,达到 200 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单项采购金额在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视情况也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第十一条 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采取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 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的采购; (三)国产货物、工程和服务无法满足需求的;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7、另有规定的。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采购商品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如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三)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做出认定的。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 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

8、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采取最低价法确定中标顺序。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 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五)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

9、式采购的。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采取综合评分法确定中标顺序。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供货渠道单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 无法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配套需求,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单一来源采购需经专家论证,并将论证结果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询价采购适用于货物规格统一、质量标准明确、现货货源充足、价格波动不大的采购项目。 第十八条 经国家保密局批复的涉密项目,院保密办应当对承建项目供应商资质条件进行审查,

10、由采购领导小组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采购小组实施采购。 第十九条 批量、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是公开招标的形式之一,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可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服务采购。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条 采购预算申报。采购预算作为经费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经费预算同步申报。各需求部门采购预算应明确货物、工程和服务分类,配合财务部门一并编制申报下一年政府采购预算。经财政部门次年批复的部门预算采购项目,方可安排采购。 第二十一条 采购申请。 (一)根据年度采购预算,重大采购项目向采购领导小组提出采购申 请,采购申请应说明采购项目的基本

11、情况及项目需求分析报告;其他项目经院领导批准后,报计财局根据预算和采购政策,按程序申报财政监管部门审批。对于临时、紧急性采购项目,应说明特殊原因,经计财局调整、审核预算,报经院领导、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向财政部补报政府采购预算。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申请变更采购方式,拟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在采购申请时向采购领导小组作特别说明,并单独提交变更采购方式的申请,经评审论证后,由计财局审核并向财政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三)对于未申报或未纳入年度预算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采购项 目,在该预算年度内原则上不安排采购。如因临时性工作需要或原有设备毁损等特殊原因,需临时追加采购的,由需求部门按本办法规

12、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报经院领导、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向财政部门补报政府采购预算。 (四)对于经过入围谈判的零星采购货物,经院领导批准后,由计财局装备处申报财政监管部门批准后直接采购。其中办公文具、洁具、耗材由需求部门向机关事务管理处申报审核;信息化办公设备由需求部门向计财局资产处申报审核。 第二十二条 采购执行。经审核批准的项目,由计财局装备处组织进行采购,财务处审核并支付经费,对须列入固定资产的由资产管理处进行登记。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和标准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计财局装备处根据有关规定,委托集中代理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计财局

13、装备处根据有关规定,委托集中代理采购机构或财政部门登记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需求部门根据采购预算,经院领导、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向计财局提出采购申请,由计财局参照政府采购法进行采购。 (四)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 程和服务,需求部门根据采购预算,由采购领导小组组织需求部门参照政府采购法自行进行采购。 (五)采购信息化集成类货物、工程和服务,应由信息网络处审核,经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报送计财局执行采购。 (六)采购家具类货物以及装修、改造等房屋修缮类工程,应由机关事务管理处审核,经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报送计财局执行采购。 (七)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的自行采购,或省保密局认定的涉密采购项目,由采购领导小组组织需求部门参照政府采购法组织自行采购。 (八)采购货物由计财局资产处与需求部门共同清点并制作固定资产登记。 第二 十三条 合同管理。依据合同法规定,加强采购合同管理。 (一)合同起草。按照采购流程,确定供应商后,由计财局组织需求部门与供应商联合拟定合同草案,形成采购合同文本。对于大型、复杂合同项目,应向采购领导小组报告,必要时应邀请参与评标专家拟定,并送请民事行政检察处审核。 (二)合同签订。经政府采购程序签订的合同落款为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由计财局加盖“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计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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