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义乌 市第三次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 第一号) 义乌 市统计局 义乌 市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 全国统一部署 和 义乌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三次经济普查的通知( 义 政发 2013 28号)要求, 我市进行了第三次 全国 经济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 2013年 12 月 31 日,普查时期资料为 2013 年年度资料。普查对象是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通过这次普查,摸清了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摸清了我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 要素的构成,查实了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
2、和高技术产业(制造业)、个体经营户的发展状况。普查数据质量达到预期目标要求。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规定 ,义乌市统计局和义乌市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现 分三个公报, 将第三次经济普查的主要综合数据公报如下。其他普查数据将随着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的进度,以不同方式陆续公布。 一、基本单位和从业人员 2 2013 年末,全市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 注 1 活动的法人单位 31495 个,比 2008 年末( 2008 年是第二次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 18999 个,增长 152.0%;产业活动单位 35030 个,增加 19074万个,增长 119.5%;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140688
3、 个,增加 38816个,增长 38.1%(详见表 1-1)。 表 1-1 单位数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数 单位数( 个) 比重( %) 一、法人单位 31495 100.0 企业法人 29186 92.7 机关、事业法人 443 1.4 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 1866 5.9 二、产业活动单位 35030 100.0 第二产业 7681 21.9 第三产业 27314 78.0 三、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140688 100.0 第二产业 22725 16.2 第三产业 117949 83.8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 注 2 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 批发和零售 业 16923 个
4、,占 53.7%; 制造 业 7066 个,占 22.4%;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434 个,占 4.6%。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 88604 个,占 63.0%; 制造业 22671个,占 16.1%;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9770 个,占 14.1%(详见表 1-2)。 3 2013年末,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523096 人,比 2008 年末增加 130693人,增长 33.3%。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426884 人,比 2008 年末增加 4842人,增长 1.1%。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
5、241087 人,占 46.1%; 批发和零售业 83914 人,占 16.0%;建筑业 76932 人,占 14.7%。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 187407人,占 43.9%;制造业 171391人,占 40.1%;交通运 输、仓储和邮政业 25106人,占 5.9%(详见表 1-2)。 表 1-2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单位数( 个) 从业人员( 人) 法人单位 有证照个 体经营户 法人单位 从业人员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合 计 31495 140688 523096 426884 采矿业 5 10 25 97 制造业 706
6、6 22671 241087 171391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2 8 1578 83 建筑业 408 36 76932 124 批发和零售业 16923 88604 83914 187407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18 19770 13700 25106 住宿和餐饮业 562 4408 11421 20744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81 21 1673 66 金融业 182 - 7482 - 房地产业 843 14 8165 52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327 623 10482 2093 4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48 232 3803 732 水利、环境和
7、公共设施管理业 92 - 3336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289 3783 3303 16145 教育 700 142 20974 1110 卫生和社会工作 92 226 8198 585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70 126 3294 1082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1434 - 23546 - 注: 表中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 33 个,从业人员 183 人;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 14 个,从业人员 67 人。 2013年末,全市共有第二产业和第 三产业的企业法人
8、单位 29186 个,比 2008 年末增加 18576 个,增长 175.1%。其中,内资企业占 94.5%,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 1.2%,外商投资企业占 4.3%。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 0.6%,私营企业占 88.1%(详见表 1-3)。 表 1-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企业法人单位( 个) 合 计 29186 内资企业 27575 其中:国有 17 集体 54 有限责任公司 970 股份有限公司 79 私营 25709 港、澳、台商投资 365 外商投资 1246 二、企业资产总计 2013 年末,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4627.29 亿
9、元。其中,第二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全部企业资产总计的 29.4%,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 70.6%。 5 三、小微企业 注 3 2013 年末,全市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 28208 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 96.6%。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 批发和零售业 16835 个,占 57.7%; 制造业 6976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 23.9%;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261 个,占 4.3%。 小微企业从业人员 320448 人,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61.3%。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 183810人,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35.1%;批发和零售业 76147 人
10、,占 14.6%;建筑业 21827 人,占 4.2%。 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 2163.45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 46.8%。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 811.52 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 17.5%;房地产业 467.55 亿元,占 10.1%;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00.62亿 元,占 8.7%(详见表 1-4)。 表 1-4 按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和资产总计 企业法人单位 从业人员 资产总计 ( 个) ( 人) (亿元) 合 计 28208 320448 2163.45 采矿业 5 25 0.16 制造业 6976 183810 811.
11、52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1 778 15.30 建筑业 366 21827 43.72 批发和零售业 16835 76147 336.56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07 7286 31.88 住 宿和餐饮业 552 8149 19.93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78 1388 3.94 6 房地产业 375 3677 467.55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261 8689 400.62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09 2646 16.88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74 870 7.00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285 2864 4.29 其他未列明行业 264
12、2292 4.1 四 、主要经济结构 2013年末,在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企业法人单位占 92.7%,比 2008年末提高了 7.8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 1.4%,下降了 2.6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 5.9%,下降了 5.2个百分点。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 89.2%,提高了 0.3 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 6.9%,下降了 1.1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 3.9%,提高了 0.8 个百分点。 在法人单位中,第二产业占 23.8%,比 2008年末下降了13.5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 76.1%,提高了 13.4个百分点。第二
13、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61.1%,比 2008 年 末下降了 10.3 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 38.9%,提高了 10.2 个百分点。 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第二产业占 16.2%,比重比 2008年末上升了 3.3 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 83.8%,下降了 3.3个百分点。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第二产业占40.2%,比 2008 年末 提高 0.8 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 59.8%,下降 了 0.8 个百分点。 7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
14、(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 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
15、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2)独立拥有 (或授权使用 )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 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 3)能提供收入、支 出等相关资料。 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
16、组织。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包括: 8 (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 2)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 3)经 相关部门批准,领取了准运证,独立从事交通运输的个体运输户。 3小微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 300 号),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确定。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4 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表中数据不足最小计量单位的以“ ”表 示,没有数据的以“ ”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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