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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诉讼需建立索赔信息披露制度证券诉讼需建立索赔信息披露制度 导语: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2017年4月27日发布公告,征集因安硕信息误导性陈述利益受损的中小投资者,支持投资者向高鸣(安硕信息原董事长)、曹丰(安硕信息原董秘)及安硕信息提起索赔诉讼。 这是投服中心继对匹凸匹、康达新材之后第二次向中小投资者公开发布征集公告,向特定上市公司提起证券支持诉讼。 去年12月,安硕信息、高鸣和曹丰三责任主体因误导性陈述,遭证监会行政处罚。本次投服中心将高鸣作为第一被告,要求其承担首要赔偿责任,将曹丰和安硕信息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个举措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引领作用。 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控股股东、实控人有过错的,应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实案例中,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赔偿主体大多是上市公司,较少追究到董监高、控股股东的连带赔偿责任。 董监高、实控人等利用上市公司法人资格虚假陈述,获得直接或间接利益,然后将责任一古脑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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