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一部分 医院基本标准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第二部分 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一级妇幼保健院二级妇幼保健院三级妇幼保健
2、院第三部分 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床位总数在 19 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床位总数 20 至 99 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第四部分 门诊部基本标准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民族医门诊部专科门诊部普通专科门诊部口腔门诊部整形外科门诊部医疗美容门诊部 第五部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医疗美容诊所精神卫生诊所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第六部分 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第七部分 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口腔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院第八部分 急救中心、
3、站基本标准急救站急救中心第九部分 临床检验中心基本标准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省临床检验中心部临床检验中心第十部分 护理院、站基本标准护理站护理院第一部分 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 20 张以上。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 床位住院床位总数 20 至 99 张。二、 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 光室、消毒供应室。三、 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 0.7 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 3 名医师、5 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 1 名具有主治医师以
4、上职称的医师。四、 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 45 平方米。五、设备:(一)基本设备:心电图机 洗胃器电动吸引器 呼吸球囊妇科检查床 冲洗车气管插管 万能手术床必要的手术器械 显微镜离心机 X 光机电冰箱 药品柜恒温培养箱 高压灭菌设备紫外线灯 洗衣机常水、热水、蒸馏水、净化过滤系统(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床 1 张床垫 1.2 条被子 1.2 条褥子 1.2 条被套 2 条床单 2 条枕芯 2 个枕套 4 个床头柜 1 个暖水瓶 1 个面盆 2 个痰盂或痰杯 1 个病员服 2 套(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
5、程,并成册可用。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二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 100 张至 499 张。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 0.88 名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至少配备 0.4 名护士
6、;(三)至少有 3 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 1 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房屋:(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 45 平方米;(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 5 平方米;(三)日平均每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 3 平方米。五、设备:(一) 基本设备:给氧装置 呼吸机电动吸引器 自动洗胃机心电图机 心脏除颤器心电监护仪 多功能抢救床万能手术床 无影灯麻醉机 胃镜妇科检查床 冲洗车万能产床 产程监护仪婴儿保温箱 裂隙灯牙科治疗椅 涡轮机牙钻机 银汞搅拌机显微镜 电冰箱恒温箱 分析天平X 光机 离心机钾钠氯分析仪 尿分析仪B 超 冷冻切片机石蜡切片机 敷料柜洗衣机
7、 器械柜紫外线灯 手套烘干上粉机蒸馏器 高压灭菌设备下收下送密闭车 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冲洗工具 净物存放、消毒灭菌密闭柜热源监测设备(恒温箱、净化台、干燥箱)(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除增加床头信号灯 1 台外,其他与一级综合医院相同;(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三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 500 张以上。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麻醉
8、科、康复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输血科、核医学科、理疗科(可与康复科合设)、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 1.03 名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至少配备 0.4 名护士;(三)各专业科室的主任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四)临床营养师不少于 2 人;(五)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四、房屋:(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 60 平方米;(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 6 平方米;(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 4 平方米。五、设备:(一)基本设备:给氧装置 呼吸机电动吸引器 自动洗胃机心电图机 心脏除颤器心电监护仪 多功能抢救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