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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质量管理规范.doc

1、附件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临床试验用药物的生产质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临床试验用药物包括试验药物、安慰剂生产、质量管理全过程,以及已上市对照药品更改包装、标签等。免疫细胞个体化治疗等新兴治疗产品、已获准上市批准后因新增适应症等需要重新开展临床试验的不适用本规范。第三条 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遵循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用原则,并根据临床试验期间药物的研究特点,以最大限度降低生产环节引入的风险,确保临床试验用药物质量,保障受试者的安全。第二章 质量管理第四

2、条 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单位应当参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 2 应当涵盖影响临床试验用药物质量的所有因素,并建立完整的文件系统,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第五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试验用药物的生产应当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以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具有身体依赖性或精神依赖性的中间产品或副产物、衍生物等丢失或流入非法渠道。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对临床试验用药物的质量负责,当申请人与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单位不同时,申请人应当对生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计,并签订质量协议,明确规定各方责任,确保临床试验用药物质量符合预定的用途。第七条

3、涉及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场地/车间、处方工艺、生产规模、质量标准、关键原材料等的所有变更,应充分评估变更对临床试验用药物带来的安全性风险,所有变更研究均须保留完整记录,确保可追溯性。第三章 人 员第八条 所有参与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和质量管理的相关人员都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并经培训合格,具备执行相应任务的能力。负责生产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员不得互相兼任。第九条 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应当配备放行责任人。放行责任人承担临床试验用药物放行的职责,确保每批临床试验用 3 药物的生产符合相关法规、预定用途和质量标准,并出具放行审核记录。第十条 放行责任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物研发和

4、生产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并经过与产品放行有关的培训。对于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疫苗和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类别的临床药物的生产放行,其放行责任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以及必要的培训,并具有至少五年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的实践经验。临床试验用药物委托生产时,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有书面协议,规定产品质量回顾分析中各方责任,明确最终放行责任人。第四章 厂房与设备第十一条 生产临床试验用药物的厂房和设施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第十二条 临床试验用药物的生产尽可能使用专用或独立的生产设施和设备;若必须与上市产品共线生产,应当对临床试验用药物的毒性、药理活性与潜在致敏性有较为全面掌握,对共线产品进行全面的风险评

5、估,包括对生产线原生产品种适用人群、受试者的风险以及共线产品药理毒理等各因素可接受标准 4 的评价,通过阶段性生产方式,最大限度地降低生产过程中污染与交叉污染等风险。第五章 原辅料及包装材料第十三条 有生产能力的申请人或者受托生产单位应当制定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所用原辅料及包装材料购入、贮存、发放、使用的管理规程。第十四条 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所用原辅料及包装材料应当进行相应的检验或检查,合格后方可放行使用。第十五条 原辅料及包装材料的使用应当充分考虑安全性的因素,建立相关的供应商规程,供应商档案完整。第六章 文 件第十六条 有生产能力的申请人或者受托生产单位应当制定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用原辅料、包

6、装材料、中间体、半成品及成品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并应尽可能全面体现已掌握的产品知识。在产品开发的不同阶段应对质量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更新。更新的文件应当综合考虑产品最新的数据、所采用的技术及药典的要求,并可追溯以前的文件资料。第十七条 生产订单应当由申请人或以申请人名义对一定数量临床试验用药物的加工、包装和(或)运输以书面形式进行 5 下达。生产订单应当经正式批准,并注明产品质量标准,必要时还应当注明相应的临床试验方案。第十八条 产品档案应随产品开发进展持续更新,并保证对以前版本的可追溯性。(一)产品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1.药物研究情况的概述,包括药物的化学结构

7、、理化特性、生物学特性、药理毒理特性、临床适应症及用药人群特征等;2.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体、半成品和成品的质量标准及分析方法;3.处方和生产工艺;4.中间过程控制方法;5.标签复印件;6.相关的临床试验方案与随机编码(适用时);7.与合同委托方相关的技术与质量协议(适用时);8.稳定性数据;9.贮存与运输条件;10.临床试验用药物批生产记录、检验报告;11.临床试验用中药还需包括所用药材基原、药用部位、产地、采收期、炮制加工办法、检验报告等。(二)产品档案应作为放行责任人评估具体批次适用性及批次放行的依据。 6 (三)如临床试验用药物需在不同生产场地进行不同制备步骤的操作,可按照制备步骤在

8、各自生产场地保存单独的产品档案。应当有书面协议约定不同生产场地放行责任人的职责。第十九条 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的全过程应当有清晰、完整的处方和工艺规程,不同的处方应当有识别编号,并保证与相应工艺规程的可追溯性。第二十条 应当根据产品档案中的信息制定生产、包装、质量控制、贮存与运输的操作规程。第二十一条 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检验和包装的批记录应当足够详细,以利于准确确定操作顺序。批记录应当设计适当的备注栏,当操作程序发生变更时,能够记录变更的合理性和理由。第二十二条 应当有规程明确随机编码的保密、分发、处理和保存的要求。第二十三条 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和质量控制所涉及的文件及记录应当永久保存。第七章

9、 生产管理第一节 生 产第二十四条 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应当最大限度地降低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避免不良的生 7 产行为引入的安全和质量问题。第二十五条 新药工艺开发期间,应当根据研发阶段逐步确认关键步骤和关键工艺参数,并对生产进行过程控制。随着对药物质量属性认识的深入及生产过程数据的积累,建立受控的工艺参数及其可接受的范围。第二十六条 临床试验用药物的关键生产工艺应有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验证。新药研究阶段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工艺尚不能完全确定,应通过更多的过程监控和测试来弥补验证的不足。对于无菌产品,灭菌或无菌生产工艺验证应当与上市药品的验证要求一致。对于生物体来源的药物,

10、应当对病毒灭活/去除及其他生物杂质进行确证,来保证其安全性。第二十七条 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应当能确保同一批次产品质量和特性的均一性。第二节 对照药品第二十八条 如采用上市药品进行对照试验,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对照药品的质量和包装完好性。因设盲需要改变对照药品包装时,应当充分评估并有数据(如稳定性、溶出度等)证明改变未对原产品的质量特性产生显著影响。第二十九条 因设盲需要,使用不同的包装材料重新包装 8 对照药品时,使用期限不能长于原包装的效期。新包装材料的性能原则上不低于原包装材料。盲法试验中试验药物和对照药品使用期限不一致的时候,应当以较近的使用期限为准。第三十条 如采用安慰剂作对照,应当确定安

11、慰剂的处方、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检验合格方可放行用于临床试验。安慰剂生产所用物料应当符合相应给药途径的质量要求,不得添加对试验药物安全性及有效性产生干扰的物质。第三节 包装、贴签第三十一条 临床试验用药物通常以独立包装的方式提供给临床试验中的每个受试者。应当在包装操作开始前确定包装单位数量,包括质量检验与留样所必需的数量。为保证产品在每一阶段的数量正确无误,应当做好物料平衡计算。第三十二条 临床试验用药物的包装应当能预防其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发生变质、污染和损坏,任何的开启或更改外包装的行为都应当能被识别。第三十三条 如果不是一种必需的生产组织方式,试验药物和对照药品不得同时包装。若因临床试验需

12、要,需在同一包装线上同时包装试验药物和对照药品时,应当有详细的操作规程、特殊设备,并对相关操作人员进行培训,避免发生混淆和差错。 9 第三十四条 具有相同外包装的设盲产品,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贴错标签,例如,标签数量平衡、清场、由经过培训的人员进行中间过程控制检查等。设有对照组的盲法临床试验,应当特别关注防止试验组药物和对照组药品或安慰剂出现系统性标签贴错。第三十五条 临床试验用药物的标签应当以开展临床试验所在国家和地区的官方语言印刷。一般来说,标签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临床试验用药物的名称、规格等(盲法试验注意标签信息不能引起破盲);(二)生产批号或者药物随机编码(盲法试验可只印刷药物随

13、机编码);(三)研究方案编号或其他与其所适用临床试验唯一对应的代码;(四) 使 用 期 限 ,以 XXXX(年 )/XX(月 )/XX(日 )表 示 ;(五)“仅用于 临床试验 ”字样或类似说明;(六)用法说明(可附使用说明书或其他提供给受试者的书面说明,内容应当符合临床试验方案要求);(七)贮存条件;(八)如该药物允许受试者带回家使用,须标有“远离儿童接触” 字 样。 10 第三十六条 一般内外包装盒上都应当包含本规范第三十五条中全部标签内容。如内包装尺寸过小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应当至少标注本规范第三十五条中标签内容的(一)(五)项。第三十七条 如需变更使用期限,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粘贴附加

14、标签。附加标签上应当标注新的使用期限,并重复标注原批号。粘贴附加标签时不能覆盖原批号或者药物随机编码。粘贴附加标签操作须由经申请人培训并批准的人员完成,操作现场需有人员复核确认。粘贴附加标签操作应当符合相应的操作规程要求。粘贴附加标签应当在临床试验文件与批记录中正确记录并确保可追溯。第三十八条 应根据试验方案要求的盲法设计,对试验药物、外包装的外观相似性和其他特征的相似性进行检查。第八章 质量控制第三十九条 质量控制应当按照产品档案来实施。每个批次的临床试验用药物均须检验,以保证符合既定的质量标准。第四十条 每批临床试验用药物均应当留样:(一)留样应当包括试验药物、对照药品、安慰剂的最小包装,留样数量一般至少能够确保按照相应质量标准完成三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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