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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doc

1、1深圳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办公室(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2018.52一、总则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海绵城市建设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市域范围内的新、改、扩建建设

2、项目,旧城改造、园区改造、环境提升等各类综合整治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及管理活动。地质灾害易发区、特殊污染源地区、特殊项目不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易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的区域。本办法所称特殊污染源地区是指石油化工生产基地、加油站、大量生产或使用重金属企业、垃圾填埋场等容易因雨水下渗而造成土壤、地下水污染的区域。本办法所称特殊项目指电力通讯管线、燃气管线、过街人行地3下通道、照明工程、零星修缮、应急建设工程、垃圾处理设施、消防站等列入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负面清单的建设项目。(附负面清单)第四条 市政府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各区级

3、政府、各相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共同推动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工作。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技术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海绵办)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各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海绵办)负责本辖区内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技术指导,配合市海绵办做好监督考核等工作。本办法所称区级政府包括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宝安区、龙华区、盐田区、坪山区、龙岗区人民政府,光明新区、大鹏新区管委会,前海合作区管理局及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人居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建设、水务、城

4、市管理、审计、各区级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内部工作流程,加强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控工作,建立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制定政府投资项目海绵设施审查要点和相关规定,在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中强化对海绵设施的审查4,并在批复中载明相关海绵设施的建设内容、规模和投资,保障政府投资项目海绵城市建设资金需求。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负责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海绵设施的资金筹措、保障、监管等工作;负责制定市财政支持海绵城市

5、建设实施方案,激励社会各界积极开展海绵设施建设。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编制市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及规划建设审批要点并组织实施;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的原则、目标和技术要求落实到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各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审查等工作中;明确各类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约束性指标,并负责在土地出让条件、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一书两证”的核查、许可等审批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验收。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居环境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中与环保相关的要求纳入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

6、简称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制定道路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等的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负责制定道路海绵城市建设的管控流程,将海绵城市建设约束性指标和要求纳入全市道路交通工程的审批体系中。市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建设部门)负责制定房屋建筑设计、建设、运行等的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负责制定房屋建筑海绵城市建设的管控流程,将海绵城市建设约束性指标和要求纳入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审批体系中。5市水务局负责制定水务工程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等的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负责制定水务工程海绵城市建设的管控流程,将海绵城市建设约束性指标和要求纳入全市水务工程的审批体系中。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制定公园绿地工

7、程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等的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负责制定公园绿地工程海绵城市建设的管控流程,协助住房建设部门将海绵城市建设约束性指标和要求纳入全市公园绿地工程的审批体系中。市审计局负责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海绵设施的审计监督工作。各区级政府负责辖区内由本级财政承担的有关海绵城市项目的规划建设相关工作,组织区级各职能部门参照本办法建立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和管控机制,在辖区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审批中落实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要求。对于城市更新项目,由各区级政府、各区级城市更新机构负责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查和审批环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环节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其他各有关建设

8、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工作。二、规划编制和审查第六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或修编市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各区级政府根据市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结合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重点6区域及本地区情况,组织编制区、片区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并滚动编制建设计划。第七条 编制或修编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批准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全面贯彻海绵城市建设理念,保护自然生态空间格局,构建现代化市政设施体系。编制或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分区目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块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核心指标。编制详细蓝图、更新单

9、元规划等详细规划时,应当编制海绵城市专题(专项)。海绵城市专题(专项)内容包括且不限于明确区域是否适宜开展海绵设施建设,明确区域内生态控制线、蓝线等相关范围,细化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编制或修编各层次城市竖向、道路、绿地、水系统、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与各层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第八条 编制或修编各类、各层次城市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时,应当纳入海绵城市的相关技术要求。第九条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将规划成果充分征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专家的意见(必要时还应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相关法定规划、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单位,应在报

10、批前将涉及海绵城市的规划成果征求同级海绵办意见。7三、项目前期管理第十条 项目建设前期阶段应当开展海绵城市专项设计。海绵城市专项设计应当贯彻应做尽做的要求,统筹考虑项目全寿命周期内海绵设施与建筑功能之间的辩证关系,将海绵设施规划设计贯穿于项目规划设计的各个阶段,实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海绵城市相关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结合项目前期勘察情况,明确要求设计单位开展海绵城市设施的规划设计工作,保障相关经费,并确保在各阶段报送材料中编制海绵城市相关内容。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施工图审查单位违反本办法进行设计、建设或审查。本办法

11、所称建设单位,包括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统一建设管理单位、项目自建单位、代理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单位等。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就海绵城市建设适宜性进行论证,明确建设海绵设施的必要性及海绵设施建设目标。项目可行性研究应当就海绵城市建设的技术思路、具体技术措施、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明确建设规模、内容及投资估算。8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中应当强化对海绵设施技术合理性、投资合理性的审查,并在批复中予以载明。市规划国土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各区级城市更新机构应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招拍挂条件中应当将建设项目是否开展海绵设施建设作为基本要求予以明确;在土地

12、划拨决定书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当将建设项目是否开展海绵设施建设作为基本内容予以载明。选址阶段明确开展海绵设施建设的项目,市规划国土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应当列明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第十三条 在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查中应按照并联审批的原则,将专项技术审查的相关内容融入现有审批环节,加强对海绵城市设计的专项技术审查。建设单位在项目方案设计阶段的报批文件应当落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目标要求,编制海绵城市专篇。方案阶段海绵城市专项技术审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相关费用由财政予以保障。市海绵办联合市规划国土委、市住建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第三方技

13、术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布并进行监督管理。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对建设工程方案设计阶段的海绵城市专篇内容进行审查,判定项目目标、设施规模9及布局等是否满足要求,并出具核查意见书;核查意见书列出的修改建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编制阶段予以落实。建设单位应当在方案设计阶段取得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关于该项目的海绵城市专项技术审查意见。市规划国土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各区级城市更新机构在出具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时,应当将海绵城市专项技术审查意见列入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书中。第十四条 交通、水利等需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目标要求,编制海绵城市专篇,行业主管部门在组织审查

14、时,应对该部分内容进行审查,并将结论纳入审查意见。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落实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进行海绵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设计文件质量满足相应阶段深度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地方相关规范及标准,强化海绵城市相关内容的审查,对不符合上述规范及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加盖审查合格章和发放审查合格证书。市规划国土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各区级城市更新机构应当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进行复核,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查意见中10列明审查结论。第十六条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核政府投资项目总概算时,应当按地方标准与规

15、范,充分保障项目海绵设施的规划、建设、设计、监理等资金需求。第十七条 市、区住房建设部门在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进行施工许可等环节时,应当根据载明海绵城市审查结论的施工图审查意见核发施工可证。市、区水务部门在水利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备案等环节时,应当根据载明海绵城市审查结论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进行施工备案。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在对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备案等环节时,应当根据载明海绵城市审查结论的施工图审查意见进行施工备案。第十八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海绵城市内容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不得降低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出现可能导致项目海绵城市建设效能发生改变的重大变更时,应当报经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批准部门审查批准,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通过才能实施。四、施工建设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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