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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材示范基地认定实施细则按照浙江省创建国家中医药改革示范区部署要求,为推进我市中医药大健康产业发展,加快推动处州本草丽九味核心基地建设,根据*)精神,特制定本细则。一、总则(一)重点方向。“灵芝、三叶青、黄精、铁皮石斛”四大药材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围绕中药材种植业品质发展,突出丽产道地药材规模化、规范化、标准化与品牌化发展,培育一批有较高知名度的高质量绿色发展的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为目标。(二)申报对象。示范基地以*市中药材生产种植主体为对象,包括农(林)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及种植大户等农(林)业经营主体。每年认定不多于10个,每个品种示范基地认定个数不少于1个。同一主体三年内不得重复申报。(三)推荐程序。示范基地的认定和奖励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初审和推荐。(四)认定期限。示范基地认定实施期限为2023年-2025年。二、申报标准(一)主体标准1.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药材生产经营加工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中药材生产主体,无不良信用记录。2.审查。依据*市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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