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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全县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宗教活动场所火灾危害,依据*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宗教活动场所指信教公民开展集体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简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第四条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有关部门依法监管,宗教团体督促协调、宗教活动场所全面负责、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落实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立足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安全责任自负,实行严格、规范、科学管理,着力提升宗教活动场所查改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加强日常督促检查。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各场所负责人是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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