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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追偿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管理,规范救助基金管理人追偿行为,保护救助基金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中心)作为救助基金管理人,根据细则有关规定垫付费用后,应当依法向赔偿义务人进行追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市交警大队)、有关保险公司及受害人或其继承人、近亲属有义务协助追偿。本办法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依法应当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三条赔偿义务人可通过银行转账、现金存入等方式将垫付费用汇入或存入基金中心指定账户。基金中心收回垫付款后应当出具收款凭证,并告知市交警大队。第四条赔偿义务人在赔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款时,应优先支付救助基金所垫付的费用。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已经从赔偿义务人方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赔偿的,应当优先偿还救助基金管理人垫付的费用。第五条经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市交警大队应当在事故责任认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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