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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动态调整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依法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称为决策主体)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动态调整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动态调整(以下称目录动态调整)是指因决策事项、决策主体、政策依据、履行程序要求、计划完成时间等情况发生变化的,或者存在应当纳入但未纳入目录管理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主体对重大行政决策目录进行更新并按规定重新公布的活动。第四条政府办公室是调整目录的编制主体,负责目录动态调整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目录动态调整的具体实施工作。政府办公室可以牵头组织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司法行政等部门建立目录动态调整工作联络机制。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就政府重点项目、重大财政资金使用项目、民生实事项目以及重要规划等方面做好目录动态调整的衔接工作。第五条 目录动态调整的情形包括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新增、取消、变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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