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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主犬伤人事故救助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无主犬伤人事故救助,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因无主犬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救助。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无主犬是指无法确认饲养人、管理人的犬只。弃养、走失的犬只在弃养、走失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饲养人、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公安、民政、农业农村、卫健、综合行政执法、财政、银保监等部门参加的无主犬伤人事故救助协调和保障机制,切实加强无主犬源头管理,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减少无主犬伤人所造成的危害。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无主犬伤人事故救助的牵头协调、前期调查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民政部门负责因无主犬伤人事故造成个人或家庭生活困难的救助。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无主犬只防疫工作,死亡无主犬只无害化处理技术指导和狂犬病等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卫健部门负责犬伤人员和狂犬病人的诊治、监测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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