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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全面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水平,根据*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市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定和管理。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定范围为在本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下同)。第三条 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定坚持自愿申报、逐级审核、公开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定和管理由市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五条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定标准:(一)设立登记1.经工商注册登记,正常运行2年及以上,有合作社牌子,有固定的办公和服务场所;2.建立成员名册,成员数20名及以上(其中农机、植保等服务类合作社适当放宽),联合社成员5个及以上,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80%及以上;3.成员出资结构合理,每个社员认购股金,股金认购额度符合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二)民主管理4.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活动规范正常;5.实行社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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